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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发挥电子政务综合效能,增强政务协同能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信息产业厅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管理创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