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以《城乡规划法》为例,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规划程序中行政参与制度存在的不足:缺乏法定听证情形的规定;没有明确行政规划编制和修改过程中征求到的合理意见的法律效力,即合理的意见是否必须被采纳,不采纳合理意见的行政规划是否不予批准;没有明确其他相关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过程中的参与程序。然后探讨了今后完善行政参与程序的路径:建立法定听证制度,在听证事项规定上采取概括肯定加列举的立法模式,建立案卷排他制度;明确合理意见的法律效力,即合理的意见必须被采纳,不采纳合理意见的,行政规划审批机关可以据此不予批准;明确其他相关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过程中的参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