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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切实落实屠宰企业肉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肉食品“两证两章”准出制度,规范我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严格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