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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编辑同志,我们都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退休老专家,在退休时按照桂人发〔1997〕91号文的规定,退休金按100%发放。但这次退休生活补贴标准,却没有得到提高。请问: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退休老专家能否按专技人员二级岗位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读者:李先生等
答:读者你们好!现就你们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的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原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执行桂科干字〔1987〕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桂人发〔1997〕91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获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优秀专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的人员,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标准的百分之十。执行桂人发〔1997〕91号文件规定,只能提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10%。
二、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按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不属于退休费范围。国家政策还规定,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绩效工资不作为退休人员计发生活补贴的依据。
三、全区各市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3号)文件规定,2006年6月30日前的事业单位教授级及相当职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执行标准与三级岗位的生活补贴标准大体相当,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高级知识分子的关心和爱护。
四、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岗位的评审,自治区规定的条件是相当严格的,要求也非常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只是其中一个考虑的因素而已,与专技人员二级岗位条件相比,还是有相当的差距。据此,你们提出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退休老专家按专技人员二级岗位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没有政策依据。
编辑部:魏珉
读者:李先生等
答:读者你们好!现就你们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的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原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执行桂科干字〔1987〕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桂人发〔1997〕91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获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优秀专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的人员,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标准的百分之十。执行桂人发〔1997〕91号文件规定,只能提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10%。
二、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按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不属于退休费范围。国家政策还规定,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绩效工资不作为退休人员计发生活补贴的依据。
三、全区各市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3号)文件规定,2006年6月30日前的事业单位教授级及相当职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执行标准与三级岗位的生活补贴标准大体相当,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高级知识分子的关心和爱护。
四、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岗位的评审,自治区规定的条件是相当严格的,要求也非常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只是其中一个考虑的因素而已,与专技人员二级岗位条件相比,还是有相当的差距。据此,你们提出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退休老专家按专技人员二级岗位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没有政策依据。
编辑部:魏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