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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基于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创新的相关理论,总结娄底市金融信贷产品创新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了信贷产品创新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和促进信贷产品创新,解决“三农”资金供需矛盾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金融服务业;农村金融;金融创新;信贷产品
一、娄底市农村信贷产品创新现状
近年来,娄底市涉农金融机构在深入市场调查,了解“三农”需求情况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合理控制风险,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创新。
(一)以信用评级、联保为基础,推广农户联保授信贷款
农户联保授信贷款是指涉农金融机构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对建立了信用档案并自发组成联保小组的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贷款额度一般在3万元以下。通过近几年的发展,娄底市农户联保授信贷款达到了一定规模。至2009年9月末,全市涉农金融机构已为60万左右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占到农户总数的56% ,农户联保授信贷款余额达1.1亿元。如今年以来,双峰县农行以农民科技合作社为联系平台,以惠农卡为载体,在联保的基础上,由科技合作社资金提供担保,为社员发放联保授信贷款6100万元,为农行回归“三农”信贷市场进行了成功的尝试。
(二)扩大抵押品范围,发展原材料、集镇商铺、林权抵(质)押、贷款
辖内农村信用社积极贯彻国家政策,抓住国家出台《物权法》、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大好形势下,适时而动,开发了原材料质押、林权抵押、集镇商铺抵押等信贷产品。如冷水江市信用联社针对辖内锑品企业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出口锐减造成流动资金不足开发了锑品抵押贷款。其贷款模式是借款企业根据借款数量运送一定的锑品到信用社管理控制的指定仓库作为质押,信用社对其发放贷款,当锑品市场价格下降达到规定幅度,借款人必须及时补足抵押品,同时,借款人必须为锑品办理保险。双峰县农村信用社参照城市房产抵押贷款的办法,以集镇商铺住房为抵押发放的贷款。该信贷业务在辖内双峰县开办较好。娄星区农村信用社与区林业局合作,开发了林权抵押贷款。至2009年9月末,冷水江市信用联社累计发放锑品质押贷款2.5亿元,贷款余额8100万元;双峰县农村信用社已累计投放集镇商铺住房抵押贷款2.3亿元,余额5600万元;娄星区农村信用社发放林权抵押贷款320万元。
(三)以应收账款作质押,开发贸易融资信贷产品
娄底是湖南省重要的能源、原材料生产基地,大部分生产企业为中小企业,分布在农村,主要为辖内华菱涟钢、冷钢等大型企业提供原材料。一直以来,这些企业由于有效抵押品缺乏,基本上得不到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发展较为缓慢。2005年,冷水江市同兴信用社尝试以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开发出了运单质押贷款。其贷款模式是信用社与收款企业、付款企业签订三方合同,约定以收款凭据如发货单、发票等作为质押标的,涉农金融机构对收款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付款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货款支付到信用社指定账户,信用社在贷款到期时从指定账户中扣收贷款。目前,运单质押贷款已推广到冷水江市8家信用社,支持了30多家中小企业迅速做大做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至2009年9月末,该市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8.3亿元,贷款余额4714万元。
(四)发挥亲友之间的联保增信作用,发展“亲友抱团互助贷款”
“亲友抱团互助贷款”是指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但由于缺乏适合的抵押品或受授信额度限制而临时资金得不到满足的借款人(一般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人资产),由银行对借款人及其亲友分别进行授信,由其亲友联合提供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该信贷产品在辖内双峰县农村信用社开办较好,自2006年开办以来,已累计发放该类贷款1.03亿元,其中今年新增1700万元,贷款余额6400万元。
二、农村信贷产品创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农村信贷产品与服务创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创新产品品种少且设计不尽合理,难以满足“三农”多元化的需求
总体来说,娄底农村信贷创新产品品种偏少,涉及的领域、行业,支持的企业和农户有限。如农村金融机构对消费、农村集镇房地产开发、农村水利建设、小煤窑和小矿山开采的资金需求基本上不予支持;农村工商企业的基建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由于缺乏相应的贷款品种支持,基本上告贷无门,必须依靠自身积累都借助民间融资。受风险控制以及信贷审批权限等的限制,娄底辖内信贷创新产品呈现贷款额度小期限短的特点,与当期农村贷款需求的多元化趋势不相匹配。以小额联保授信贷款为例,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和个、私经济的快速发展,单个农户的资金需求量日趋增大,一般达到了5万元以上,尽管涉农金融机构已经将其限额由过去的2万元提高到了3万元,但仍然无法满足农户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对于3万元以上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往往要求提供有效抵押或担保。同时,其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对投资经果林的农户来说,由于贷款期限与生产周期不一致,投入后期可能面临筹资和还款双重压力,并因此影响贷款质量。此外,在一些生产领域缺乏信贷产品支持。
2、创新产品利率偏高,超出了“三农”的承受能力
信贷创新产品通过借款主体联保或其它外部主体保证等方式进行了增信,使贷款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其利率应该低于一般产品。但是,在娄底辖内涉农金融机构开发的信贷新产品中,除农业银行推广的惠农小额贷款利率(央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903%)较低以外,农村信用社的创新产品利率与其它产品一样,普遍偏高,其标准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10%,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达到11.16%。与之相对应的是,娄底国有大中型企业一年期贷款平均利率为5.31%,中小企业一年期贷款平均利率为6.903%。农行惠农小额贷款目前由于授信面较窄,贷款保有量不大,在农村信贷市场中发挥的作用有限。而农村信用社一直发挥着支农“主力军”作用,在农村信贷市场占有90%以上的份额,其偏高的利率,给农户带来了沉重的利息负担。
3、创新产品没有产生规模效应,“三农”的贷款供应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近年来,娄底市政府多次召开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农户参加的银企合作现场会或经验交流会,对一些信贷创新产品进行积极推广。但是,总体来说,新产品的嫁接成功率不高,大部分的信贷新产品即使在开发单位的本系统都未得到较好推广。以双峰“农户+农村科技合作社资金担保+惠农卡贷款”模式为例,娄底辖内有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20多个,入社农户达到40多万人,但目前其它县(市)的农业银行并未从中借鉴经验,依托农民合作组织这一平台实现小额农贷的快速推广。据对500户农户、100户农村中小企业调查显示:82%的农户、43%的中小企业对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创新并不了解;75%的农户、61%的中小企业表示近3年来贷款需求并未得到明显改善;61%的农户、44%的中小企业表示,临时性短期(3个月以下)的资金需求习惯于通过民间借贷来满足。此外,民间借贷在农村某些地区对正规金融的替代作用越来越明显。如双峰县青树坪、三塘铺等乡镇民间借贷的融资额已达到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额的1.5倍以上。
4、信贷产品创新发展缓慢,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趋于弱化
金融创新是推动金融深化的重要手段。但当前农村信贷创新产品品种少、推广慢,覆盖的领域和范围不广,严重影响了金融对“三农”的支撑作用的发挥。据统计,至9月底娄底辖内农村信贷新产品余额为3.6亿元,占涉农贷款余额的2.8%。近4年来,农村地区的信贷资源分配却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贷款的平均增长速度为10.5%,低于总贷款平均增长速度16.8个百分点。至2009年9月底,娄底市农村人均占有信贷资金0.34万元,仅为城市人均1.85万元的19.1%。娄底市县域贷款占县域GDP的比重已由2005年45.4%下降为2008年的33%。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源配置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农村信贷资金对县域GDP的贡献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见下表)。
三、改善农村信贷服务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农村金融组织再造,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1、对现有农村金融组织进行重新的市场定位。农业发展银行要适应新形势,转换经营机制,扩大业务经营范围,支持农产品的专业化、现代化、产业化生产,并延伸到相关农产品的加工与进出口业务。农业银行应紧紧围绕农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大信贷支农力度,重点支持优质农业规模化经营、农业科技型产业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突出支持龙头企业和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实现农村逐步由分散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农村信用社要在坚持“立足农村、服务三农;立足社区、服务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基础上,积极研究开发适应农村经济特点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金融服务产品,逐步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向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延伸。
2、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社区金融组织。要借助国家逐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的有利时机,按照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在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的农村地区,大力培养发展多种形式社区金融组织。一是大力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补充农村金融市场;二是积极引进外地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嫁接外地的成功模式;三是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把民间信贷与银行信贷、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有机结合起来,为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服务。
3、完善农村担保组织、健全农业保险机构。根据当地农村特点,构建多层次的农村担保体系,帮助农民融资。如面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设立农业担保机构、培育农户联保体系、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立担保基金等。要加快发展农村保险业,鼓励保险机构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方式进入农村市场,并将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村、农业、农民等与之相关的保险业务纳入到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开展制度创新,有效化解农村信贷风险
1、完善农村金融信贷管理制度体系。一是改革商业银行授权授信方式。适当下放基层行社信贷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信贷手续,加大涉农信贷支持范畴,建立科学、合理、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的授权授信机制。二是制定合理的信贷激励约束机制。改进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将信贷员的权、责、利紧密挂钩,对信贷风险按“市场风险与责任风险”区别对待,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信贷员培植和挖掘新的涉农客户资源。
2、建立贷款代理人制度。信息不对称是制约涉农金融机构放贷的重要因素,在无法通过大量增设网点来改善信息收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引入贷款代理人制度。贷款代理人的具体职责是协助涉农金融机构搜寻贷款需求客户、审查客户资质、监控风险和收回贷款等。第一,代理人的选拔。可以优先考虑在农村中比较有声望村干部及对于农村各家各户的经济情况比较了解的人。第二,经选拔合格的贷款代理人要深人农村开展业务,并对农村金融需求主体进行识别。针对具体情况,对各个要素设计打分细则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是否贷款及额度。第三,贷款管理。贷款代理人要对借款人进行跟踪监测,及早发现问题,加强风险管理,并根据还款记录,决定是否为其提供更高额度和更低利率的贷款。贷款代理人贴近农户,可以追踪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储蓄、结算等活动,对有逃债征兆的借款人可分析具体原因,加大催收力度。第四,道德监督。在农村人们非常看重自己在当地(村、乡、镇)的声誉,根据选拔标准,贷款代理人一般与客户有着密切的联系,借助农村“声誉机制”和道德约束作用,使农户有一种自履约机制,碍于“面子”和“声誉”,及时还款。第五,贷款代理人与金融机构的关系。贷款代理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贷款代理人的收人来源,就是从他为金融机构带来的业务中获取的佣金。贷款代理人在防范借款人信用风险上起了作用,但是他们面对利益驱动时,也完全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要减少因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代理成本,就需要建立以代理人业绩为基础的激励型报酬方案,通过风险分担和激励相容来激发代理人努力敬业。
3、建立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一是实行财政专项补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应集中部分资金设立专户,为农村金融部门发放的政策性农业贷款提供贴息和弥补其呆账损失。二是给予必要的优惠税收政策。对农村金融机构投放于县域经济的信贷资金给予税收优惠。三是建立农业信贷风险保障机制。引导农村保险与农业信贷相结合,建立联动机制,共同解决经营中的风险问题和农民投保的承受力问题。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组建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对农业信贷提供信贷保险和风险补偿。
4、建立农户、农村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多方合作平台。充分借鉴双峰县“农户联保十科技合作社”机制,搭建一个平台(大农业信用平台),激活两个主体(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突破农业融资瓶颈,实现农村经济产业链和农村金融产业链的成功、合理对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三)推进农村信贷产品与服务创新,促进金融与经济有机融合作用
在贷款种类上,逐步推出循环贷款、整贷零偿贷款、存货融资、动产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信贷业务新品种,同时积极推进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和失地农民“创业贷款”业务,稳妥开办城镇住房及农民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积极探索、逐步实行农具、牲畜、农作物收获权等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商家协会联保等担保形式,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在贷款期限和偿还方式上,应结合农村企业、农户的资金特点,采取分期定额、分期利随本清、按年还本付息、到期还本付息、附加必要宽限期等方式,增强贷款企业、农户还本付息的灵活性。鼓励农村金融的贷款方式创新,建议在农村金融部门分步推行“政府管理平台+龙头企业借款平台+担保公司担保平台+信用协会+基地十农户”贷款模式,由政府筛选、推荐项目(主要为基地和龙头企业),银行给龙头企业贷款,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信用协会对会员进行信用评价打分,农户提供生产基地,龙头企业给农户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指导,按协议价格收购农户的产成品。充分发挥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信用协会、龙头企业、农户的各自作用,使地域资源、社会资源、资本资源、技术资源、信用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形成新的多方利益分配结构。
(四)优化信用环境,健全农村信用约束和失信惩罚机制
一方面,结合当前广大农村地区创建文明村镇活动,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企业、农户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农户信用等级评审和贷款证使用制度,并建立完善农村中小企业、农户的贷款抵押担保机制,针对农村中小企业、农户的实际情况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办法,探索实行动产质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从而增强农村金融机构抵御信用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工商、税收、金融、司法、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要联手打击逃废债务行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失信者进行严厉惩罚,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08年09月19日
[2]马九杰《推进农行“三农”金融产品创新的思路》 2009年11月9日 中国金融网
[3]何德旭. 《中国金融创新与发展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6月 第1版
[4]蔡小平. 《论西部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中的效率提升》 《甘肃金融》2008年第4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
关键词:金融服务业;农村金融;金融创新;信贷产品
一、娄底市农村信贷产品创新现状
近年来,娄底市涉农金融机构在深入市场调查,了解“三农”需求情况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合理控制风险,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创新。
(一)以信用评级、联保为基础,推广农户联保授信贷款
农户联保授信贷款是指涉农金融机构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对建立了信用档案并自发组成联保小组的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贷款额度一般在3万元以下。通过近几年的发展,娄底市农户联保授信贷款达到了一定规模。至2009年9月末,全市涉农金融机构已为60万左右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占到农户总数的56% ,农户联保授信贷款余额达1.1亿元。如今年以来,双峰县农行以农民科技合作社为联系平台,以惠农卡为载体,在联保的基础上,由科技合作社资金提供担保,为社员发放联保授信贷款6100万元,为农行回归“三农”信贷市场进行了成功的尝试。
(二)扩大抵押品范围,发展原材料、集镇商铺、林权抵(质)押、贷款
辖内农村信用社积极贯彻国家政策,抓住国家出台《物权法》、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大好形势下,适时而动,开发了原材料质押、林权抵押、集镇商铺抵押等信贷产品。如冷水江市信用联社针对辖内锑品企业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出口锐减造成流动资金不足开发了锑品抵押贷款。其贷款模式是借款企业根据借款数量运送一定的锑品到信用社管理控制的指定仓库作为质押,信用社对其发放贷款,当锑品市场价格下降达到规定幅度,借款人必须及时补足抵押品,同时,借款人必须为锑品办理保险。双峰县农村信用社参照城市房产抵押贷款的办法,以集镇商铺住房为抵押发放的贷款。该信贷业务在辖内双峰县开办较好。娄星区农村信用社与区林业局合作,开发了林权抵押贷款。至2009年9月末,冷水江市信用联社累计发放锑品质押贷款2.5亿元,贷款余额8100万元;双峰县农村信用社已累计投放集镇商铺住房抵押贷款2.3亿元,余额5600万元;娄星区农村信用社发放林权抵押贷款320万元。
(三)以应收账款作质押,开发贸易融资信贷产品
娄底是湖南省重要的能源、原材料生产基地,大部分生产企业为中小企业,分布在农村,主要为辖内华菱涟钢、冷钢等大型企业提供原材料。一直以来,这些企业由于有效抵押品缺乏,基本上得不到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发展较为缓慢。2005年,冷水江市同兴信用社尝试以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开发出了运单质押贷款。其贷款模式是信用社与收款企业、付款企业签订三方合同,约定以收款凭据如发货单、发票等作为质押标的,涉农金融机构对收款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付款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货款支付到信用社指定账户,信用社在贷款到期时从指定账户中扣收贷款。目前,运单质押贷款已推广到冷水江市8家信用社,支持了30多家中小企业迅速做大做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至2009年9月末,该市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8.3亿元,贷款余额4714万元。
(四)发挥亲友之间的联保增信作用,发展“亲友抱团互助贷款”
“亲友抱团互助贷款”是指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但由于缺乏适合的抵押品或受授信额度限制而临时资金得不到满足的借款人(一般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人资产),由银行对借款人及其亲友分别进行授信,由其亲友联合提供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该信贷产品在辖内双峰县农村信用社开办较好,自2006年开办以来,已累计发放该类贷款1.03亿元,其中今年新增1700万元,贷款余额6400万元。
二、农村信贷产品创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农村信贷产品与服务创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创新产品品种少且设计不尽合理,难以满足“三农”多元化的需求
总体来说,娄底农村信贷创新产品品种偏少,涉及的领域、行业,支持的企业和农户有限。如农村金融机构对消费、农村集镇房地产开发、农村水利建设、小煤窑和小矿山开采的资金需求基本上不予支持;农村工商企业的基建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由于缺乏相应的贷款品种支持,基本上告贷无门,必须依靠自身积累都借助民间融资。受风险控制以及信贷审批权限等的限制,娄底辖内信贷创新产品呈现贷款额度小期限短的特点,与当期农村贷款需求的多元化趋势不相匹配。以小额联保授信贷款为例,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和个、私经济的快速发展,单个农户的资金需求量日趋增大,一般达到了5万元以上,尽管涉农金融机构已经将其限额由过去的2万元提高到了3万元,但仍然无法满足农户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对于3万元以上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往往要求提供有效抵押或担保。同时,其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对投资经果林的农户来说,由于贷款期限与生产周期不一致,投入后期可能面临筹资和还款双重压力,并因此影响贷款质量。此外,在一些生产领域缺乏信贷产品支持。
2、创新产品利率偏高,超出了“三农”的承受能力
信贷创新产品通过借款主体联保或其它外部主体保证等方式进行了增信,使贷款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其利率应该低于一般产品。但是,在娄底辖内涉农金融机构开发的信贷新产品中,除农业银行推广的惠农小额贷款利率(央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903%)较低以外,农村信用社的创新产品利率与其它产品一样,普遍偏高,其标准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10%,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达到11.16%。与之相对应的是,娄底国有大中型企业一年期贷款平均利率为5.31%,中小企业一年期贷款平均利率为6.903%。农行惠农小额贷款目前由于授信面较窄,贷款保有量不大,在农村信贷市场中发挥的作用有限。而农村信用社一直发挥着支农“主力军”作用,在农村信贷市场占有90%以上的份额,其偏高的利率,给农户带来了沉重的利息负担。
3、创新产品没有产生规模效应,“三农”的贷款供应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近年来,娄底市政府多次召开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农户参加的银企合作现场会或经验交流会,对一些信贷创新产品进行积极推广。但是,总体来说,新产品的嫁接成功率不高,大部分的信贷新产品即使在开发单位的本系统都未得到较好推广。以双峰“农户+农村科技合作社资金担保+惠农卡贷款”模式为例,娄底辖内有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20多个,入社农户达到40多万人,但目前其它县(市)的农业银行并未从中借鉴经验,依托农民合作组织这一平台实现小额农贷的快速推广。据对500户农户、100户农村中小企业调查显示:82%的农户、43%的中小企业对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创新并不了解;75%的农户、61%的中小企业表示近3年来贷款需求并未得到明显改善;61%的农户、44%的中小企业表示,临时性短期(3个月以下)的资金需求习惯于通过民间借贷来满足。此外,民间借贷在农村某些地区对正规金融的替代作用越来越明显。如双峰县青树坪、三塘铺等乡镇民间借贷的融资额已达到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额的1.5倍以上。
4、信贷产品创新发展缓慢,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趋于弱化
金融创新是推动金融深化的重要手段。但当前农村信贷创新产品品种少、推广慢,覆盖的领域和范围不广,严重影响了金融对“三农”的支撑作用的发挥。据统计,至9月底娄底辖内农村信贷新产品余额为3.6亿元,占涉农贷款余额的2.8%。近4年来,农村地区的信贷资源分配却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贷款的平均增长速度为10.5%,低于总贷款平均增长速度16.8个百分点。至2009年9月底,娄底市农村人均占有信贷资金0.34万元,仅为城市人均1.85万元的19.1%。娄底市县域贷款占县域GDP的比重已由2005年45.4%下降为2008年的33%。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源配置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农村信贷资金对县域GDP的贡献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见下表)。
三、改善农村信贷服务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农村金融组织再造,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1、对现有农村金融组织进行重新的市场定位。农业发展银行要适应新形势,转换经营机制,扩大业务经营范围,支持农产品的专业化、现代化、产业化生产,并延伸到相关农产品的加工与进出口业务。农业银行应紧紧围绕农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大信贷支农力度,重点支持优质农业规模化经营、农业科技型产业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突出支持龙头企业和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实现农村逐步由分散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农村信用社要在坚持“立足农村、服务三农;立足社区、服务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基础上,积极研究开发适应农村经济特点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金融服务产品,逐步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向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延伸。
2、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社区金融组织。要借助国家逐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的有利时机,按照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在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的农村地区,大力培养发展多种形式社区金融组织。一是大力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补充农村金融市场;二是积极引进外地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嫁接外地的成功模式;三是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把民间信贷与银行信贷、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有机结合起来,为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服务。
3、完善农村担保组织、健全农业保险机构。根据当地农村特点,构建多层次的农村担保体系,帮助农民融资。如面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设立农业担保机构、培育农户联保体系、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立担保基金等。要加快发展农村保险业,鼓励保险机构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方式进入农村市场,并将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村、农业、农民等与之相关的保险业务纳入到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开展制度创新,有效化解农村信贷风险
1、完善农村金融信贷管理制度体系。一是改革商业银行授权授信方式。适当下放基层行社信贷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信贷手续,加大涉农信贷支持范畴,建立科学、合理、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的授权授信机制。二是制定合理的信贷激励约束机制。改进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将信贷员的权、责、利紧密挂钩,对信贷风险按“市场风险与责任风险”区别对待,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信贷员培植和挖掘新的涉农客户资源。
2、建立贷款代理人制度。信息不对称是制约涉农金融机构放贷的重要因素,在无法通过大量增设网点来改善信息收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引入贷款代理人制度。贷款代理人的具体职责是协助涉农金融机构搜寻贷款需求客户、审查客户资质、监控风险和收回贷款等。第一,代理人的选拔。可以优先考虑在农村中比较有声望村干部及对于农村各家各户的经济情况比较了解的人。第二,经选拔合格的贷款代理人要深人农村开展业务,并对农村金融需求主体进行识别。针对具体情况,对各个要素设计打分细则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是否贷款及额度。第三,贷款管理。贷款代理人要对借款人进行跟踪监测,及早发现问题,加强风险管理,并根据还款记录,决定是否为其提供更高额度和更低利率的贷款。贷款代理人贴近农户,可以追踪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储蓄、结算等活动,对有逃债征兆的借款人可分析具体原因,加大催收力度。第四,道德监督。在农村人们非常看重自己在当地(村、乡、镇)的声誉,根据选拔标准,贷款代理人一般与客户有着密切的联系,借助农村“声誉机制”和道德约束作用,使农户有一种自履约机制,碍于“面子”和“声誉”,及时还款。第五,贷款代理人与金融机构的关系。贷款代理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贷款代理人的收人来源,就是从他为金融机构带来的业务中获取的佣金。贷款代理人在防范借款人信用风险上起了作用,但是他们面对利益驱动时,也完全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要减少因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代理成本,就需要建立以代理人业绩为基础的激励型报酬方案,通过风险分担和激励相容来激发代理人努力敬业。
3、建立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一是实行财政专项补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应集中部分资金设立专户,为农村金融部门发放的政策性农业贷款提供贴息和弥补其呆账损失。二是给予必要的优惠税收政策。对农村金融机构投放于县域经济的信贷资金给予税收优惠。三是建立农业信贷风险保障机制。引导农村保险与农业信贷相结合,建立联动机制,共同解决经营中的风险问题和农民投保的承受力问题。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组建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对农业信贷提供信贷保险和风险补偿。
4、建立农户、农村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多方合作平台。充分借鉴双峰县“农户联保十科技合作社”机制,搭建一个平台(大农业信用平台),激活两个主体(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突破农业融资瓶颈,实现农村经济产业链和农村金融产业链的成功、合理对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三)推进农村信贷产品与服务创新,促进金融与经济有机融合作用
在贷款种类上,逐步推出循环贷款、整贷零偿贷款、存货融资、动产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信贷业务新品种,同时积极推进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和失地农民“创业贷款”业务,稳妥开办城镇住房及农民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积极探索、逐步实行农具、牲畜、农作物收获权等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商家协会联保等担保形式,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在贷款期限和偿还方式上,应结合农村企业、农户的资金特点,采取分期定额、分期利随本清、按年还本付息、到期还本付息、附加必要宽限期等方式,增强贷款企业、农户还本付息的灵活性。鼓励农村金融的贷款方式创新,建议在农村金融部门分步推行“政府管理平台+龙头企业借款平台+担保公司担保平台+信用协会+基地十农户”贷款模式,由政府筛选、推荐项目(主要为基地和龙头企业),银行给龙头企业贷款,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信用协会对会员进行信用评价打分,农户提供生产基地,龙头企业给农户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指导,按协议价格收购农户的产成品。充分发挥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信用协会、龙头企业、农户的各自作用,使地域资源、社会资源、资本资源、技术资源、信用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形成新的多方利益分配结构。
(四)优化信用环境,健全农村信用约束和失信惩罚机制
一方面,结合当前广大农村地区创建文明村镇活动,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企业、农户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农户信用等级评审和贷款证使用制度,并建立完善农村中小企业、农户的贷款抵押担保机制,针对农村中小企业、农户的实际情况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办法,探索实行动产质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从而增强农村金融机构抵御信用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工商、税收、金融、司法、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要联手打击逃废债务行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失信者进行严厉惩罚,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08年09月19日
[2]马九杰《推进农行“三农”金融产品创新的思路》 2009年11月9日 中国金融网
[3]何德旭. 《中国金融创新与发展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6月 第1版
[4]蔡小平. 《论西部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中的效率提升》 《甘肃金融》2008年第4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