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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10个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县在全面完成试点任务后,于2005年初通过了长江水利委员会的验收。为贯彻落实水利部提出的“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依靠大自然的力量充分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植被恢复和生态系统改善”的水土保持新思路,长江水利委员会从2001年底起,在长江上中游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内的云南、贵州、四川、重庆、甘肃、陕西、湖北、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