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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要提高扶贫工作的精准性、针对性、有效性,避免贫困的代际传递,需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扶贫的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贫困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
一要“扶真贫”,“真扶贫”。提高扶贫精准性,建立贫困县退出机制,实行扶贫的动态管理,构建新型“滴灌”式的“到人到户”扶贫模式,将扶贫资金投入到真正贫困的地区。
实施精确扶贫应做到“六个到村到户”:产业扶持到村到户、教育培训到村到户、基础设施到村到户、农村危房改造到村到户、扶贫生态移民到村到户、结对帮扶到村到户。需建立起贫困户的信息网络系统,做好精准识别、因户施策,把“大水漫灌”式的扶贫变成有针对性的“滴灌”式扶贫。
现在距离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有六年多的时间,扶贫工作任务繁重,要建立脱贫时间表,对贫困地区的考核要摘掉GDP挂钩的关联,把农民人均收入提高、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家庭农场等纳入考核范围,真正把扶贫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信息分享制度,完善贫困人口的识别机制,对扶贫工作进展实施动态管理模式。要完善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的退出机制,对于“脱贫摘帽”的贫困地区要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保持其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正常增长,消除贫困区县“断奶”期的不适应症。
二要不断完善金融扶贫机制,积极发展普惠金融,将金融服务和职业培训拓展到贫困地区和社会低收入人群,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农村和贫困地区,不断提高贫困人口对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金融扶贫可有效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在扶贫开发中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长期以来,我国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要引导和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解决农民缺乏资产抵押和担保无法贷款的“瓶颈”,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融资创新试点,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推进承贷主体多元化,加快推动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增强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实力。进一步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加大对农民进行实用技术培训的力度。改善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金融服务。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导向作用,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主导产业发展。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基层金融服务环境。妥善利用好专项扶贫资金贴息政策,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扩大贴息范围,提高贴息比例,延长贴息期限,引导社会资本流向扶贫开发项目,提高社会资源参与扶贫建设的力度。
三要重点帮扶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重视贫困地区“硬件”开发的同时,更加重视“软环境”建设和人才开发,通过“生育、教育、就业”三大扶贫工程,使扶贫工作从“输血式”走向“造血式”,切断贫困的代际传递。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是我国扶贫工作的主战场,需集中攻坚、综合施治。贫困的代际传递是指贫困以及导致贫困的相关条件和因素,在家族内部传递,使子女在成年后重复父母的境遇,继承父母的贫困和不利因素并将这种贫困和不利因素传递给后代的一种恶性遗传链。扶贫开发工作不能局限于生活救助、生产项目开发,更应强调能力培养、可持续性培养。改进扶贫工作更应在提高人的素质上下功夫,阻止贫困的代际传递,避免社会阶层结构的固化。
首先,必须保证每个儿童有一个良好的生命开端。要把贫困家庭新生代智力帮扶作为重要抓手,落实孕前检查、产前照料、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筛查全覆盖,通过优生优育,从生命的起点阻止贫穷的代际传递。
其次,要加大教育投入,让知识改变孩子的命运。要不断增加贫困地区学生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同时,要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使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都能接受适应就业需求的职业培训。
另外,要通过就业扶贫,帮扶贫困人群就业创业。要留住本土人才、引进外来人才。要对创业项目予以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要提高连片特困地区干部、教师、医生等技术人才的补贴,解决实际困难,建成一支稳定高素质的队伍。农业部门和对口支援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合作社、新农村带头人和龙头企业的培训力度,积极扶持家庭农场的建设。要加大中央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取消中央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公共服务项目县市基层政府资金配套。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提高生态补偿标准,按照“谁治理、谁受益,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完善水资源使用权损失补偿政策、限制传统工业发展权益补偿政策、生态工程管护费用补偿政策。
四要改变资源分散、体制分割、管理分治的“多龙治水”碎片化现象,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整合扶贫资金,尽可能“打捆”统筹使用,形成扶贫工作的整体合力。同时,要筑牢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高压线”,加强监管,使扶贫资金运作透明化。
要加大资金管理改革力度,增强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贫困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要以扶贫攻坚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整合扶贫资金和各类涉农资金,开展“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以区域发展带动扶贫开发。要加大对扶贫资金划拨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防范扶贫资金使用中不同程度的“跑冒滴漏”问题。要落实扶贫资金监管的负责单位或部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沉淀等违法侵占挪用扶贫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出要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政府和社会应积极作为,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形成合力,让扶贫资金的运作在阳光下进行,让扶贫资金成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能乱碰的“高压线”。
五要加大对贫困地区低保的转移支付力度,将低保和扶贫政策衔接,着眼于消除和预防贫困,使极端贫困、一般贫困和贫困边缘群体,都能享受低保和各类公共支持项目的阳光。
扶贫要坚持分类指导、分类施策,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要通过低保和社会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可以实行产业扶贫的地方,要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对于生活在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区的群众,要通过扶贫生态移民实现脱贫。
应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要支持贫困地区积极发展适应本地特征的特色产业,增强其自主脱贫的能力,不仅让其能够“站起来”,而且能够“走得远”。要将扶贫项目与低保制度相衔接,加强扶贫、民政、财政、统计、金融等部门合作,改变扶贫项目的瞄准机制和投资方式,改变传统扶贫项目难以惠及极端贫困家庭和个人的问题。
六要完善扶贫规划,与城镇化规划统筹协调机制,通过发展小城镇,对不具备生存条件的地方进行整体搬迁,使搬迁群众享受城镇的基本公共服务。坚持自愿原则,对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扶贫对象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对暂时实施移民工作存在困难的地区要先行进行教育移民,把在深山老林居住的贫困家庭子女先移出来进行职业教育,优先就业,以帮助家庭加快脱贫的步伐。
应加强统筹协调,切实解决搬迁群众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着力培育和发展后续产业,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要将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与城镇化基础设施规划、公共服务规划、特色产业规划、职业教育规划统筹起来,从根本上解决群众脱贫问题。在基础设施方面,按照批复的规划实施建设,逐步做到水、电、路、气、房和环境改善“六到户”。公共服务方面,实施一批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工程。
一要“扶真贫”,“真扶贫”。提高扶贫精准性,建立贫困县退出机制,实行扶贫的动态管理,构建新型“滴灌”式的“到人到户”扶贫模式,将扶贫资金投入到真正贫困的地区。
实施精确扶贫应做到“六个到村到户”:产业扶持到村到户、教育培训到村到户、基础设施到村到户、农村危房改造到村到户、扶贫生态移民到村到户、结对帮扶到村到户。需建立起贫困户的信息网络系统,做好精准识别、因户施策,把“大水漫灌”式的扶贫变成有针对性的“滴灌”式扶贫。
现在距离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有六年多的时间,扶贫工作任务繁重,要建立脱贫时间表,对贫困地区的考核要摘掉GDP挂钩的关联,把农民人均收入提高、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家庭农场等纳入考核范围,真正把扶贫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信息分享制度,完善贫困人口的识别机制,对扶贫工作进展实施动态管理模式。要完善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的退出机制,对于“脱贫摘帽”的贫困地区要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保持其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正常增长,消除贫困区县“断奶”期的不适应症。
二要不断完善金融扶贫机制,积极发展普惠金融,将金融服务和职业培训拓展到贫困地区和社会低收入人群,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农村和贫困地区,不断提高贫困人口对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金融扶贫可有效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在扶贫开发中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长期以来,我国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要引导和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解决农民缺乏资产抵押和担保无法贷款的“瓶颈”,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融资创新试点,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推进承贷主体多元化,加快推动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增强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实力。进一步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加大对农民进行实用技术培训的力度。改善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金融服务。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导向作用,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主导产业发展。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基层金融服务环境。妥善利用好专项扶贫资金贴息政策,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扩大贴息范围,提高贴息比例,延长贴息期限,引导社会资本流向扶贫开发项目,提高社会资源参与扶贫建设的力度。
三要重点帮扶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重视贫困地区“硬件”开发的同时,更加重视“软环境”建设和人才开发,通过“生育、教育、就业”三大扶贫工程,使扶贫工作从“输血式”走向“造血式”,切断贫困的代际传递。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是我国扶贫工作的主战场,需集中攻坚、综合施治。贫困的代际传递是指贫困以及导致贫困的相关条件和因素,在家族内部传递,使子女在成年后重复父母的境遇,继承父母的贫困和不利因素并将这种贫困和不利因素传递给后代的一种恶性遗传链。扶贫开发工作不能局限于生活救助、生产项目开发,更应强调能力培养、可持续性培养。改进扶贫工作更应在提高人的素质上下功夫,阻止贫困的代际传递,避免社会阶层结构的固化。
首先,必须保证每个儿童有一个良好的生命开端。要把贫困家庭新生代智力帮扶作为重要抓手,落实孕前检查、产前照料、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筛查全覆盖,通过优生优育,从生命的起点阻止贫穷的代际传递。
其次,要加大教育投入,让知识改变孩子的命运。要不断增加贫困地区学生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同时,要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使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都能接受适应就业需求的职业培训。
另外,要通过就业扶贫,帮扶贫困人群就业创业。要留住本土人才、引进外来人才。要对创业项目予以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要提高连片特困地区干部、教师、医生等技术人才的补贴,解决实际困难,建成一支稳定高素质的队伍。农业部门和对口支援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合作社、新农村带头人和龙头企业的培训力度,积极扶持家庭农场的建设。要加大中央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取消中央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公共服务项目县市基层政府资金配套。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提高生态补偿标准,按照“谁治理、谁受益,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完善水资源使用权损失补偿政策、限制传统工业发展权益补偿政策、生态工程管护费用补偿政策。
四要改变资源分散、体制分割、管理分治的“多龙治水”碎片化现象,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整合扶贫资金,尽可能“打捆”统筹使用,形成扶贫工作的整体合力。同时,要筑牢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高压线”,加强监管,使扶贫资金运作透明化。
要加大资金管理改革力度,增强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贫困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要以扶贫攻坚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整合扶贫资金和各类涉农资金,开展“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以区域发展带动扶贫开发。要加大对扶贫资金划拨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防范扶贫资金使用中不同程度的“跑冒滴漏”问题。要落实扶贫资金监管的负责单位或部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沉淀等违法侵占挪用扶贫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出要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政府和社会应积极作为,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形成合力,让扶贫资金的运作在阳光下进行,让扶贫资金成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能乱碰的“高压线”。
五要加大对贫困地区低保的转移支付力度,将低保和扶贫政策衔接,着眼于消除和预防贫困,使极端贫困、一般贫困和贫困边缘群体,都能享受低保和各类公共支持项目的阳光。
扶贫要坚持分类指导、分类施策,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要通过低保和社会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可以实行产业扶贫的地方,要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对于生活在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区的群众,要通过扶贫生态移民实现脱贫。
应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要支持贫困地区积极发展适应本地特征的特色产业,增强其自主脱贫的能力,不仅让其能够“站起来”,而且能够“走得远”。要将扶贫项目与低保制度相衔接,加强扶贫、民政、财政、统计、金融等部门合作,改变扶贫项目的瞄准机制和投资方式,改变传统扶贫项目难以惠及极端贫困家庭和个人的问题。
六要完善扶贫规划,与城镇化规划统筹协调机制,通过发展小城镇,对不具备生存条件的地方进行整体搬迁,使搬迁群众享受城镇的基本公共服务。坚持自愿原则,对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扶贫对象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对暂时实施移民工作存在困难的地区要先行进行教育移民,把在深山老林居住的贫困家庭子女先移出来进行职业教育,优先就业,以帮助家庭加快脱贫的步伐。
应加强统筹协调,切实解决搬迁群众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着力培育和发展后续产业,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要将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与城镇化基础设施规划、公共服务规划、特色产业规划、职业教育规划统筹起来,从根本上解决群众脱贫问题。在基础设施方面,按照批复的规划实施建设,逐步做到水、电、路、气、房和环境改善“六到户”。公共服务方面,实施一批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