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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产权学派认为,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必然导致不同的经济行为和资源配置绩效。本文以四川理县桃坪羌寨为典型案例,以巴泽尔产权模型为理论基础,把握产权制度安排与相关利益主体行为的影响和旅游资源配置效率关系,从产权制度层面揭示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的产权不断专业化配置在不同相关利益主体手中,各相关利益者互不信任、相互侵权等现象与问题的背后深层次根源,为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少数民族村寨;巴泽尔产权模型;可持续开发;桃坪羌寨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9)05—0031—05
民族村寨旅游是指以少数民族乡村社区为旅游目的地,以目的地人文事象和自然风光为旅游吸引物,以体验异质文化,追求淳朴洁净、满足求新、求异、求乐、求知心理动机的旅游活动。20世纪90年代以来,少数民族村寨因“自然生态和文化方面的独特性、差异性而被贴上了旅游的标志”,发展持续升温,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相关的研究也逐渐增多。从国内研究成果看,主要集中在民族村寨对民族社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影响,对民族村寨旅游的开发条件、存在问题及其发展对策进行了一些有价值的探讨,对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研究绝大多数集中在外因探讨、开发理念和保障措施的提出,而制度安排对旅游开发的重要性和作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专门运用产权制度理论对少数民族村寨开发的研究显得更为薄弱。笔者以巴泽尔产权模型为理论基础,把握产权制度安排与旅游资源配置和开发利用效率关系,以四川理县桃坪羌寨为典型案例,从产权制度层面揭示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的产权不断专业化配置在不同相关利益主体手中,各开发相关利益者互不信任、相互侵权等现象与问题的背后深层次根源,为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提供理论借鉴。
一、巴泽尔产权模型引入
巴泽尔将资产权利的转让、获取和保护所需要的成本叫做“交易成本”。资产属性很复杂,测定每种属性都要付出代价,彻底界定、完全保护和转让产权的成本非常高昂,拥有资产的全部产权可能是不值得的,使其权利不可能完全界定。因此,资产的初始所有者只转让一部分属性而保留其他部分,将产权分割给若干技能各异的利益主体,可能使得净收益增加。
资产的产权不可能完全界定,没有界定的产权对应的一部分有价值的资源留在“公共领域”,经济学称之为“租”,极易诱发“追租”行为。不同利益主体“追租”的成本和收益并不均等,一些利益主体因为拥有权力、资本、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优势,自然在“追租”博弈过程中居于强势地位,更容易获取甚至随意侵吞“公共领域”里的价值。
接受资产产生的收入流的权利,是资产产权的一部分。一旦资产的收入流受到多方利益主体影响,其收入流可变而又不可预见时,产权的保障就会受到影响。为此,巴泽尔提出决定产权最优配置的原则是: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越大的一方,得到剩余的份额也应该越大。只有确保最能影响收入流的利益主体成为影响结果的“剩余索取者”,使其对自身的行动承担全部责任,才能保证产权完全可靠。
二、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巴泽尔产权模型的理论应用
(一)不同的利益相关主体占有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的不同属性和产权,是获取专业化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的根本要求
由于民族村寨资产具有涉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多重属性,完全保护(由社区独占所有权)和完全转让(给企业或政府)产权的成本很高,导致任何一项产权都不可能完全界定。民族村寨旅游开发和保护等属性涉及行政管理、开发资金、管理理念、当地居民自觉行为等要素,不同的要素掌握在不同的利益主体手中,由社区独占所有权,可能因为社区旅游开发资金不足和管理理念落后等原因降低民族村寨资产价值,产生专业化损失。企业或政府介入少数民族村寨的旅游开发,必然需要通过交换,带来与完全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交易成本”很高。概言之,民族村寨资产的多重属性特征决定了其产权不可能完全界定,对产权进行分解,由不同的利益相关主体占有民族村寨资源的不同产权,是获取专业化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的根本要求。
(二)政府和投资商等具有更强的获取“公共领域”“寻租”机会的博弈力量,容易导致强势群体侵蚀社区居民等弱势群体产权
正因为产权不可能完全界定,没有完全界定的产权把民族村寨资产的部分有价值的资源留在了“公共领域”,为各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了在“公共领域”“寻租”的潜在机会。是否能够获得寻租机会和索取控制“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族村寨社区与外部力量如政府、开发商之间的政治博弈和权力较量。现实中,由于政治传统、当地经济发展迫切需求和当地社区居民素质和资金等各种现状因素,使得权力使用者和资本使用者处于强势地位,社区一直以来却是以“弱势群体”的姿态出现在社区旅游发展过程中,容易导致政府和投资商等强势群体侵蚀社区居民等弱势群体产权。
(三)对社区居民而言,民族村寨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征,使民族村寨资源开发利用中相互侵权问题更加突出
即使撇开民族村寨资产的产权不可能完全界定导致的诸多问题,当地社区居民开发利用民族村寨资源时仍具有非常明显的公共产权外部性特征。因为,少数民族村寨是一个包含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织严密的资源系统,其非物质部分往往不能界定具体属于某一个人,而是属于所在区域的群体公共占有,具有明显的公共产权特征;少数民族村寨资源的物质遗产(民房等)虽然部分地可以准确界定其所属的主体,但在一个社区内,其物质遗产作为旅游吸引物,必然是一个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统一的风貌(如民居建筑),如果某一个人擅自改变建筑风格,必将损害社区的整体形象。总体来说,民族村寨资源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征。民族村寨旅游开发对社区居民而言是典型的公共产品,个人很难采取有益于公共利益的行为,每一个个体都存在着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这是一个一阶困境,很有可能引发没有哪一个社区居民会主动热情要求实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带来权益的局面;要解决一阶困境,需要组织和制度,而将社区居民组织起来并建立制度本身就又是一个公共产品,同样会出现搭便车和机会主义问题,这又是一个二阶困境。概言之,由于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权益实现对社区居民而言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征,使得社区居民要求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权益的实现困难重重,容易陷入困境。这种对公共资源的外部性效应与前面的“寻租”效应交织在一起,使民族村寨资源开发中的相互侵权问题更加突出。
三、来自四川理县桃坪羌寨的案例实证
桃坪羌寨位于四川省理县桃坪乡,羌碉历史悠 久,保存完好,是羌族民居建筑的典型代表,被誉为“世界羌文化遗址”、“羌族建筑艺术的活化石”;羌族民俗风情浓郁,羌族服饰、羌餐、锅庄舞、转山会、传统羌乐等保留较为完好;地处杂谷河河谷,羌族农业产业景观和田园风光优美,是少数民族村寨的典型代表。随着外来公司介入旅游开发,出现了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互不信任、相互侵权、居民户拉客现象严重等诸多问题,在少数民族村寨开发中极具典型性。基于此,笔者选4个典型案例,拟从巴泽尔产权模型,阐释少数民族村寨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各相关利益者互不信任、相互侵权等现象与问题的背后深层次根源。
案例1:随着开发模式不断调整,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者被引入,民族村寨资产不同属性及其产权越来越分散
笔者把桃坪羌寨旅游开发的历程作一梳理。1996年,理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鼓励并引导当地社区开发旅游,门票收入和民居接待安排由村委会领导下的当地社区自主组织管理。1998年,理县政府介入桃坪羌寨的旅游开发,成立桃坪羌寨旅游开发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景区规划、宣传营销和资源保护等行政管理,并组建了桃坪羌寨旅游开发公司,负责经营管理景区,门票收入主要由开发公司控制开支,管委会、开发公司和社区居民共同决定分红比例。2000年,引进九寨天堂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理县米亚罗桃坪景区管理局、大九寨国际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组成桃坪羌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介入羌寨旅游开发,2006年由加州集团、九寨天堂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大九寨国际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组成的桃坪羌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实行股份制运作,门票收入按股份分配。
从桃坪羌寨开发历程中不难发现,最初基本上只有当地社区使用村寨资源从事民居接待,后来政府以行政管理权力介入景区经营管理,最后外来开发商携带雄厚的资金和先进的理念也介入了景区的开发管理,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者被引入,民族村寨资产的产权越来越分散。
案例2:门票收入分配对社区明显不公平,本质上就是对社区应得权利的侵犯
据实地调查,旅游开发公司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是社区居民反应强烈的问题之一,84.4%的社区居民表示不大相信旅游公司。1996—1998年期间,门票收入总量较少,由村委会进行管理,收支透明,居民对收益分配基本上没有什么意见。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公司介入旅游开发后,绝大多数居民对旅游开发公司的利益分配方案和补贴方案不满,2005年村寨居民的分红总额仅为3万元,远远低于按股份规定的居民应享受的240万元的分红,72.9%的居民反映门票收入的分配方案明显不公平,而且从来没有给予居民房屋维修费用的补助。
社区的房屋既是居民的私有财产,又是社区的物质遗产,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社区的共同财产,社区在发展旅游以后,民族村寨转变成一项资产,能够产生收益,社区居民理所应当具有从自身拥有的传统文化资源的使用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合约规定了当地社区享有30%的股份分配正是对这一权利的反映。然而,分配基数取决于景区经营管理的收入和成本的对比,它们容易受到外部市场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合约中很难也不可能完全清晰地界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社区居民享有的股份分配的某些属性(如经营成本的确定)被置于“公共领域”,投资商可以利用负责管理门票收入的强势地位,侵占留在“公共领域”里的利益,大大减少了社区股份分配数量,侵蚀了社区的部分权利。
案例3:政府忽视甚至无视当地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决策的权利,就是对当地社区权利的侵占
调查发现,居民意见仅次于门票收入分配的是政府和开发商不给当地居民参与决策的机会。67.7%的居民反映没有参与过旅游决策,即使表示“参与过”的居民,也反映所谓的“参与”仅仅是村委会、管委会偶尔召开会议,向居民传达决定,居民根本没有实际参与。访谈中发现,多数居民对理县政府在没有与居民协商的前提下,与旅游公司签订经营权转让协议并收取了产权转让费,表示十分愤怒。
旅游业营销的是社区的某些资源,因此社区应该在旅游规划和管理过程中占有领导地位(Murphy,1985)。居民参与旅游业至少体现在决策过程和旅游开发收益两方面(Mcintosh&Goeldner,1986),前者主要是让原居民决定旅游业相关重大决策和事宜(Timothy,1999)。也就是说,当地社区居民拥有对旅游决策的权利,然而,目前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还几乎没有社区决策参与层面,当地居民社区决策权被剥夺(Britton,1991;Drake,1991;Evans&1bery,1983;Prentce,1993),难怪很多居民表示“这是侵害了本属于他们的那部分所有权”。
案例4:各行其是的居民户看重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而对社区整体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权益实现甚少关注
调查发现,通过压价拉客等方式销售旅游纪念品、争抢接待游客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还会为了争夺游客发生争吵,甚至有村民以帮助游客逃票达到私自拉客目的,拉客现象愈演愈烈,已经成为游客投诉和抱怨最多的诟病,约有60%左右的游客反映拉客给自己带来的心理的不适感。部分民居户以“私有财产”为由向每位客人收取一定的参观费、照相费,有的民居接待户收取游客2元/人的“票中票”,导游按照1元/人收取相应的回扣,变相成为了拉客员、带客员。概言之,大多数居民户为了获取接待客人的私人收益卷入了“拉客竞赛”,而对社区这个整体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权益实现甚少关注,进一步弱化了社区居民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权益实现中的博弈力量,加剧政府和投资商等强势群体侵蚀社区居民弱势群体现象的发生。
四、基于巴泽尔产权模型启示的民族村寨产权制度帕累托改进方向
(一)确保社区参与和居民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真正实现,是构建科学合理产权制度的根本前提
随着各相关利益主体的介入,当地社区的利益分配和决策参与权被忽视甚至被侵犯是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正如迈克拜斯(Macbeth)所说“社区参与只不过是象征性的,旅游继续被开发商、政府所控制而不是社区利益所控制”。虽然在产权制度安排及其变迁过程中,考虑并规定了当地社区的利益分配,然而却更多地停留在字面上、建议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上。究其根源,是因为仅仅强调了社区的部分剩余索取权,没有从制度层面突出社区在剩余索取权的安排中的重要地位;更没有重视剩余索取权的保障实施,忽视社区分享收益与风险的剩余控制权,致使社区有权获得剩余并非一定能获得。
依据巴泽尔产权模型,政府、社区和开发商等相关利益主体都对其收入流产生影响,其旅游收入流受外界影响且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 要正确断定收入流的准确情况,成本是很高的。同时,民族村寨社区兼具村寨主人和“活态文化”载体双重身份,社区居民的行为直接影响到民族村寨资源的核心吸引力,最能影响到民族村寨市场规模和旅游总收入。基于此,只有确保社区居民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让当地居民真正成为影响结果的“剩余索取者”,充分让居民自身感受内在利益激励,使其对自己的行动成本负全部责任,才能焕发社区居民成为“景观”和持续利用资源的自觉行为,促进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良性循环。
(二)正确实施对政府、社区和开发商等相关利益主体的限制,是构建科学合理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
政府、社区和开发商三者之间互不信任和相互侵权,甚至直接发生冲突,是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焦点问题之一。以往很多研究者认为这是由于三者之间的产权界定不清晰导致的。然而,笔者认为,不是对各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界定出了问题(因为制度设计时都考虑了产权界定的问题,而且产权也不可能完全界定),而是对各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缺乏限制导致产权制度安排难以落实,甚至无法实现既定的“初衷”和目标。
研究产权的经济学家通常不赞成对产权施加约束,认为任何约束都会稀释产权,减少对个人财产的价值。然而,即使在最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个人也不能任意使用他们的财产,他们的自由处处受到限制,即自由是相对的,需要受到政府和其他各交易方的约束。由于民族村寨中各相关利益主体都占有民族村寨资产某一方面的属性和产权,其中某一相关利益主体拥有某一方面的属性或产权,就可能侵蚀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占有的属性和产权。要限制这种现象,必须做出规定,通过政府立法和合约制定,明确各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使产权的限制条件。
(三)高度重视并科学设计产权制度的实施机制,是构建科学合理产权制度的基本保障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仅有制度、制度安排是不够的,制度要能够真正起作用,必须要能够有效实施,正如诺斯指出,实施方式确实是历史上的停滞和当代第三世界的发展不足的主要原因,制度实施已经成为研究交易成功或者失败的核心。因此,对于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诸多问题,不仅仅是制度安排的问题,还应该关注制度实施的影响。
实施机制是指一种社会组织或机构对违反制度(规则)的人做出相应的惩罚,从而使这些约束得以实施的条件和手段的总称。实施机制对于制度功能与绩效的发挥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充分认识观念对制度实施的重要性,加强对各相关利益主体对制度的准确理解解释的过程,借助诺斯所称的“智力模型”,让各相关利益主体明确自己在制度中的内部关系和角色;其次,现阶段下,必须引入第三方强制实施者,第三方采用各种形式,如村寨寨老、国家法律系统、其他有能力的中介的主体组织等;最后,充分发挥当地传统观念、习俗等内在制度的功能,让相关利益主体明白违约的成本和收益,调动自我强化和自我惩罚机制。
五、结语
(1)由于民族村寨资产具有很复杂的属性,不同属性分布在不同的利益相关主体手中一方面是经济效率的根本要求,另一方面可能导致某一主体侵蚀别人占有的那些属性,容易导致政府和投资商等强势群体侵蚀居民等弱势群体产权,侵犯居民利益的现象。
(2)当地社区的利益与权利被忽视甚至被侵犯的核心症结是没有从制度层面确保社区在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安排中的主体地位。民族村寨居民的行为是影响旅游总收入的核心要素之一。因此,确保社区居民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让当地居民真正成为影响结果的“剩余索取者”,是构建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的根本前提。
(3)政府、社区和开发商三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并不是因为各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界定出了问题,而是对各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缺乏约束和监督导致的。因此,明确各相关利益主体行为的限制条件,合理设计约束和监督机制,是构建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
(4)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互不信任、相互侵权问题,不仅仅是制度安排的问题,还应该关注制度实施的影响。对违反制度(规则)的各相关利益主体做出相应的惩罚,并为这些约束提供得以实施的条件和手段,是构建科学合理产权制度的基本保障。
[关键词]少数民族村寨;巴泽尔产权模型;可持续开发;桃坪羌寨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9)05—0031—05
民族村寨旅游是指以少数民族乡村社区为旅游目的地,以目的地人文事象和自然风光为旅游吸引物,以体验异质文化,追求淳朴洁净、满足求新、求异、求乐、求知心理动机的旅游活动。20世纪90年代以来,少数民族村寨因“自然生态和文化方面的独特性、差异性而被贴上了旅游的标志”,发展持续升温,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相关的研究也逐渐增多。从国内研究成果看,主要集中在民族村寨对民族社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影响,对民族村寨旅游的开发条件、存在问题及其发展对策进行了一些有价值的探讨,对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研究绝大多数集中在外因探讨、开发理念和保障措施的提出,而制度安排对旅游开发的重要性和作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专门运用产权制度理论对少数民族村寨开发的研究显得更为薄弱。笔者以巴泽尔产权模型为理论基础,把握产权制度安排与旅游资源配置和开发利用效率关系,以四川理县桃坪羌寨为典型案例,从产权制度层面揭示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的产权不断专业化配置在不同相关利益主体手中,各开发相关利益者互不信任、相互侵权等现象与问题的背后深层次根源,为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提供理论借鉴。
一、巴泽尔产权模型引入
巴泽尔将资产权利的转让、获取和保护所需要的成本叫做“交易成本”。资产属性很复杂,测定每种属性都要付出代价,彻底界定、完全保护和转让产权的成本非常高昂,拥有资产的全部产权可能是不值得的,使其权利不可能完全界定。因此,资产的初始所有者只转让一部分属性而保留其他部分,将产权分割给若干技能各异的利益主体,可能使得净收益增加。
资产的产权不可能完全界定,没有界定的产权对应的一部分有价值的资源留在“公共领域”,经济学称之为“租”,极易诱发“追租”行为。不同利益主体“追租”的成本和收益并不均等,一些利益主体因为拥有权力、资本、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优势,自然在“追租”博弈过程中居于强势地位,更容易获取甚至随意侵吞“公共领域”里的价值。
接受资产产生的收入流的权利,是资产产权的一部分。一旦资产的收入流受到多方利益主体影响,其收入流可变而又不可预见时,产权的保障就会受到影响。为此,巴泽尔提出决定产权最优配置的原则是: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越大的一方,得到剩余的份额也应该越大。只有确保最能影响收入流的利益主体成为影响结果的“剩余索取者”,使其对自身的行动承担全部责任,才能保证产权完全可靠。
二、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巴泽尔产权模型的理论应用
(一)不同的利益相关主体占有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的不同属性和产权,是获取专业化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的根本要求
由于民族村寨资产具有涉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多重属性,完全保护(由社区独占所有权)和完全转让(给企业或政府)产权的成本很高,导致任何一项产权都不可能完全界定。民族村寨旅游开发和保护等属性涉及行政管理、开发资金、管理理念、当地居民自觉行为等要素,不同的要素掌握在不同的利益主体手中,由社区独占所有权,可能因为社区旅游开发资金不足和管理理念落后等原因降低民族村寨资产价值,产生专业化损失。企业或政府介入少数民族村寨的旅游开发,必然需要通过交换,带来与完全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交易成本”很高。概言之,民族村寨资产的多重属性特征决定了其产权不可能完全界定,对产权进行分解,由不同的利益相关主体占有民族村寨资源的不同产权,是获取专业化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的根本要求。
(二)政府和投资商等具有更强的获取“公共领域”“寻租”机会的博弈力量,容易导致强势群体侵蚀社区居民等弱势群体产权
正因为产权不可能完全界定,没有完全界定的产权把民族村寨资产的部分有价值的资源留在了“公共领域”,为各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了在“公共领域”“寻租”的潜在机会。是否能够获得寻租机会和索取控制“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族村寨社区与外部力量如政府、开发商之间的政治博弈和权力较量。现实中,由于政治传统、当地经济发展迫切需求和当地社区居民素质和资金等各种现状因素,使得权力使用者和资本使用者处于强势地位,社区一直以来却是以“弱势群体”的姿态出现在社区旅游发展过程中,容易导致政府和投资商等强势群体侵蚀社区居民等弱势群体产权。
(三)对社区居民而言,民族村寨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征,使民族村寨资源开发利用中相互侵权问题更加突出
即使撇开民族村寨资产的产权不可能完全界定导致的诸多问题,当地社区居民开发利用民族村寨资源时仍具有非常明显的公共产权外部性特征。因为,少数民族村寨是一个包含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织严密的资源系统,其非物质部分往往不能界定具体属于某一个人,而是属于所在区域的群体公共占有,具有明显的公共产权特征;少数民族村寨资源的物质遗产(民房等)虽然部分地可以准确界定其所属的主体,但在一个社区内,其物质遗产作为旅游吸引物,必然是一个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统一的风貌(如民居建筑),如果某一个人擅自改变建筑风格,必将损害社区的整体形象。总体来说,民族村寨资源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征。民族村寨旅游开发对社区居民而言是典型的公共产品,个人很难采取有益于公共利益的行为,每一个个体都存在着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这是一个一阶困境,很有可能引发没有哪一个社区居民会主动热情要求实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带来权益的局面;要解决一阶困境,需要组织和制度,而将社区居民组织起来并建立制度本身就又是一个公共产品,同样会出现搭便车和机会主义问题,这又是一个二阶困境。概言之,由于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权益实现对社区居民而言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征,使得社区居民要求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权益的实现困难重重,容易陷入困境。这种对公共资源的外部性效应与前面的“寻租”效应交织在一起,使民族村寨资源开发中的相互侵权问题更加突出。
三、来自四川理县桃坪羌寨的案例实证
桃坪羌寨位于四川省理县桃坪乡,羌碉历史悠 久,保存完好,是羌族民居建筑的典型代表,被誉为“世界羌文化遗址”、“羌族建筑艺术的活化石”;羌族民俗风情浓郁,羌族服饰、羌餐、锅庄舞、转山会、传统羌乐等保留较为完好;地处杂谷河河谷,羌族农业产业景观和田园风光优美,是少数民族村寨的典型代表。随着外来公司介入旅游开发,出现了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互不信任、相互侵权、居民户拉客现象严重等诸多问题,在少数民族村寨开发中极具典型性。基于此,笔者选4个典型案例,拟从巴泽尔产权模型,阐释少数民族村寨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各相关利益者互不信任、相互侵权等现象与问题的背后深层次根源。
案例1:随着开发模式不断调整,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者被引入,民族村寨资产不同属性及其产权越来越分散
笔者把桃坪羌寨旅游开发的历程作一梳理。1996年,理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鼓励并引导当地社区开发旅游,门票收入和民居接待安排由村委会领导下的当地社区自主组织管理。1998年,理县政府介入桃坪羌寨的旅游开发,成立桃坪羌寨旅游开发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景区规划、宣传营销和资源保护等行政管理,并组建了桃坪羌寨旅游开发公司,负责经营管理景区,门票收入主要由开发公司控制开支,管委会、开发公司和社区居民共同决定分红比例。2000年,引进九寨天堂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理县米亚罗桃坪景区管理局、大九寨国际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组成桃坪羌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介入羌寨旅游开发,2006年由加州集团、九寨天堂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大九寨国际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组成的桃坪羌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实行股份制运作,门票收入按股份分配。
从桃坪羌寨开发历程中不难发现,最初基本上只有当地社区使用村寨资源从事民居接待,后来政府以行政管理权力介入景区经营管理,最后外来开发商携带雄厚的资金和先进的理念也介入了景区的开发管理,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者被引入,民族村寨资产的产权越来越分散。
案例2:门票收入分配对社区明显不公平,本质上就是对社区应得权利的侵犯
据实地调查,旅游开发公司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是社区居民反应强烈的问题之一,84.4%的社区居民表示不大相信旅游公司。1996—1998年期间,门票收入总量较少,由村委会进行管理,收支透明,居民对收益分配基本上没有什么意见。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公司介入旅游开发后,绝大多数居民对旅游开发公司的利益分配方案和补贴方案不满,2005年村寨居民的分红总额仅为3万元,远远低于按股份规定的居民应享受的240万元的分红,72.9%的居民反映门票收入的分配方案明显不公平,而且从来没有给予居民房屋维修费用的补助。
社区的房屋既是居民的私有财产,又是社区的物质遗产,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社区的共同财产,社区在发展旅游以后,民族村寨转变成一项资产,能够产生收益,社区居民理所应当具有从自身拥有的传统文化资源的使用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合约规定了当地社区享有30%的股份分配正是对这一权利的反映。然而,分配基数取决于景区经营管理的收入和成本的对比,它们容易受到外部市场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合约中很难也不可能完全清晰地界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社区居民享有的股份分配的某些属性(如经营成本的确定)被置于“公共领域”,投资商可以利用负责管理门票收入的强势地位,侵占留在“公共领域”里的利益,大大减少了社区股份分配数量,侵蚀了社区的部分权利。
案例3:政府忽视甚至无视当地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决策的权利,就是对当地社区权利的侵占
调查发现,居民意见仅次于门票收入分配的是政府和开发商不给当地居民参与决策的机会。67.7%的居民反映没有参与过旅游决策,即使表示“参与过”的居民,也反映所谓的“参与”仅仅是村委会、管委会偶尔召开会议,向居民传达决定,居民根本没有实际参与。访谈中发现,多数居民对理县政府在没有与居民协商的前提下,与旅游公司签订经营权转让协议并收取了产权转让费,表示十分愤怒。
旅游业营销的是社区的某些资源,因此社区应该在旅游规划和管理过程中占有领导地位(Murphy,1985)。居民参与旅游业至少体现在决策过程和旅游开发收益两方面(Mcintosh&Goeldner,1986),前者主要是让原居民决定旅游业相关重大决策和事宜(Timothy,1999)。也就是说,当地社区居民拥有对旅游决策的权利,然而,目前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还几乎没有社区决策参与层面,当地居民社区决策权被剥夺(Britton,1991;Drake,1991;Evans&1bery,1983;Prentce,1993),难怪很多居民表示“这是侵害了本属于他们的那部分所有权”。
案例4:各行其是的居民户看重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而对社区整体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权益实现甚少关注
调查发现,通过压价拉客等方式销售旅游纪念品、争抢接待游客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还会为了争夺游客发生争吵,甚至有村民以帮助游客逃票达到私自拉客目的,拉客现象愈演愈烈,已经成为游客投诉和抱怨最多的诟病,约有60%左右的游客反映拉客给自己带来的心理的不适感。部分民居户以“私有财产”为由向每位客人收取一定的参观费、照相费,有的民居接待户收取游客2元/人的“票中票”,导游按照1元/人收取相应的回扣,变相成为了拉客员、带客员。概言之,大多数居民户为了获取接待客人的私人收益卷入了“拉客竞赛”,而对社区这个整体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权益实现甚少关注,进一步弱化了社区居民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权益实现中的博弈力量,加剧政府和投资商等强势群体侵蚀社区居民弱势群体现象的发生。
四、基于巴泽尔产权模型启示的民族村寨产权制度帕累托改进方向
(一)确保社区参与和居民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真正实现,是构建科学合理产权制度的根本前提
随着各相关利益主体的介入,当地社区的利益分配和决策参与权被忽视甚至被侵犯是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正如迈克拜斯(Macbeth)所说“社区参与只不过是象征性的,旅游继续被开发商、政府所控制而不是社区利益所控制”。虽然在产权制度安排及其变迁过程中,考虑并规定了当地社区的利益分配,然而却更多地停留在字面上、建议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上。究其根源,是因为仅仅强调了社区的部分剩余索取权,没有从制度层面突出社区在剩余索取权的安排中的重要地位;更没有重视剩余索取权的保障实施,忽视社区分享收益与风险的剩余控制权,致使社区有权获得剩余并非一定能获得。
依据巴泽尔产权模型,政府、社区和开发商等相关利益主体都对其收入流产生影响,其旅游收入流受外界影响且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 要正确断定收入流的准确情况,成本是很高的。同时,民族村寨社区兼具村寨主人和“活态文化”载体双重身份,社区居民的行为直接影响到民族村寨资源的核心吸引力,最能影响到民族村寨市场规模和旅游总收入。基于此,只有确保社区居民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让当地居民真正成为影响结果的“剩余索取者”,充分让居民自身感受内在利益激励,使其对自己的行动成本负全部责任,才能焕发社区居民成为“景观”和持续利用资源的自觉行为,促进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良性循环。
(二)正确实施对政府、社区和开发商等相关利益主体的限制,是构建科学合理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
政府、社区和开发商三者之间互不信任和相互侵权,甚至直接发生冲突,是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焦点问题之一。以往很多研究者认为这是由于三者之间的产权界定不清晰导致的。然而,笔者认为,不是对各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界定出了问题(因为制度设计时都考虑了产权界定的问题,而且产权也不可能完全界定),而是对各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缺乏限制导致产权制度安排难以落实,甚至无法实现既定的“初衷”和目标。
研究产权的经济学家通常不赞成对产权施加约束,认为任何约束都会稀释产权,减少对个人财产的价值。然而,即使在最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个人也不能任意使用他们的财产,他们的自由处处受到限制,即自由是相对的,需要受到政府和其他各交易方的约束。由于民族村寨中各相关利益主体都占有民族村寨资产某一方面的属性和产权,其中某一相关利益主体拥有某一方面的属性或产权,就可能侵蚀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占有的属性和产权。要限制这种现象,必须做出规定,通过政府立法和合约制定,明确各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使产权的限制条件。
(三)高度重视并科学设计产权制度的实施机制,是构建科学合理产权制度的基本保障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仅有制度、制度安排是不够的,制度要能够真正起作用,必须要能够有效实施,正如诺斯指出,实施方式确实是历史上的停滞和当代第三世界的发展不足的主要原因,制度实施已经成为研究交易成功或者失败的核心。因此,对于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诸多问题,不仅仅是制度安排的问题,还应该关注制度实施的影响。
实施机制是指一种社会组织或机构对违反制度(规则)的人做出相应的惩罚,从而使这些约束得以实施的条件和手段的总称。实施机制对于制度功能与绩效的发挥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充分认识观念对制度实施的重要性,加强对各相关利益主体对制度的准确理解解释的过程,借助诺斯所称的“智力模型”,让各相关利益主体明确自己在制度中的内部关系和角色;其次,现阶段下,必须引入第三方强制实施者,第三方采用各种形式,如村寨寨老、国家法律系统、其他有能力的中介的主体组织等;最后,充分发挥当地传统观念、习俗等内在制度的功能,让相关利益主体明白违约的成本和收益,调动自我强化和自我惩罚机制。
五、结语
(1)由于民族村寨资产具有很复杂的属性,不同属性分布在不同的利益相关主体手中一方面是经济效率的根本要求,另一方面可能导致某一主体侵蚀别人占有的那些属性,容易导致政府和投资商等强势群体侵蚀居民等弱势群体产权,侵犯居民利益的现象。
(2)当地社区的利益与权利被忽视甚至被侵犯的核心症结是没有从制度层面确保社区在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安排中的主体地位。民族村寨居民的行为是影响旅游总收入的核心要素之一。因此,确保社区居民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让当地居民真正成为影响结果的“剩余索取者”,是构建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的根本前提。
(3)政府、社区和开发商三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并不是因为各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界定出了问题,而是对各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缺乏约束和监督导致的。因此,明确各相关利益主体行为的限制条件,合理设计约束和监督机制,是构建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
(4)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互不信任、相互侵权问题,不仅仅是制度安排的问题,还应该关注制度实施的影响。对违反制度(规则)的各相关利益主体做出相应的惩罚,并为这些约束提供得以实施的条件和手段,是构建科学合理产权制度的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