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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具有不可分割的自然属性 建国后我国一直实行着房屋与房基地权利主体同一的确权原则,无论单位和个人,不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地上建筑,地上房屋和其建筑转移所有权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亦同时转移。这种“房依地建、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城市规划、房产交易以及司法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管理原则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