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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规定,保障措施原则上应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规定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允许WTO成员在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对其国内市场造成扰乱或产生重大贸易转移时,只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从而确立了对华适用的选择性保障措施。选择性保障措施的确立和实施,给中国带来巨大的隐患,使得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了不利地位,为最大程度地减少选择性保障措施的危害性,中国必须在立法上、技术执行的层面上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