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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第二条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三条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