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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裁量权为现代环境保护所必需,但其行使应符合法律授权的范围,符合保护环境的目的,注重协调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环境公益与个人私益的关系.为防止环境管理机关滥用或怠于行使环境行政裁量权,可由法院对环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广泛吸收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并强化环境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