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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与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人类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类为了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开始对环境无节制的滥用,由此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活与发展,给人类的生活与发展进步染上了浓浓的墨色。目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全世界所有国家高度关注的问题,值得我们每个人进行思考。
[关键词]政府 环境保护 作用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1-0383-01
党的十八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十八大报告不再单独提及环境保护,而是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能源节约、发展可再生能源、水、大气、土壤污染治理等等一系列事项统一为“生态文明”的概念,并且上升到空前的高度,作为整个报告十一个部分中的第八部分被单独强调。这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认识的深化,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五位一体的高度来论述,也彰显出中华民族对子孙、对世界负责的精神。
一、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环境保护立法上的不完善
由于环境污染的不断加重,在社会上的有识之士的呼吁之下,环境保护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重视起来。而要想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政府的规定、法律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不能单纯的认为人们都有保护环境的自觉性。这就需要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但由于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定还不够完善,因此影响了环境保护的顺利进行。第一,立法上的抽象性。因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具有抽象性的特点,因此环保法律法规同样具有了抽象性的特点,从而导致了其操作性不强,运用不灵活。第二,法规落实的不协调。由于各地地域、环境、工业发展、现行政策以及人们的思想意识的不同,导致环境保护法规在不同地域的应用存在着各种不协调的问题,需要对环保法律进行针对性的修改。第三,缺少基本法。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基本上覆盖了整个环境保护的领域,但却是分散在各个不同领域的,没有如同经济法一样的一部基本法,导致在很多甚至是重要的领域出现了法条的空白,限制了执法部门的实际执法。
2.政府环保责任缺失
政府承担着法律赋予的保护环境责任,崇高且不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政府对环境保护理应作为,而且必须作为。对环境保护的不作为是政府的行政不作为的一种,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去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其应该和能够履行的法定职责,不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的不正常的行为状态。需要有一个澄清价值和认识概念的过程,去认识关于部分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缺失的深层次原因与其种种的表现形式。
3.政府部门为经济政绩而忽略环境
为了达到经济指标,在其任期内做出最大政绩,政府往往忽略或根本不考虑环境指标,牺牲当地的环境换取短期的经济发展。在对外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多以劳动密集型、能源消耗型产业为主,不考虑环境因素与投资结构是否合理。在对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中规定的“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以及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时候,力度不够,导致大量违规不达标的企业继续开工。在责令不达标企业的关闭、停产、合并、转产时留有余地,对污染环境的企业执法不严,多数情况下谁污染谁付费,用简单的以罚款代替治理。这样使污染企业的违规行为受到宽待甚至鼓励,随之产生了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等等严重的问题。同时,因为政府的权力范围和潜在厉害关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只能容忍政府在环保纠纷中的越权干涉,政府为了达到增加财政收入或解决自身就业等等的目的,削弱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效力,打击了环保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也进一步助长了污染企业不治污的不正之风。
二、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1.进一步完善环境法规体系,优化环境行政执法方式
政府要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与规章实施的监督管理。通过监督管理使环境法律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标准制度、废弃物综合利用制度得以实施,确保污染企业对环保的必要投资;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在预防为主的“源头控制”战略指导下,推进环保技术、环保产品和环保服务的广泛应用;通过对违反环境保护制度行为实行惩罚的行政管理措施。政府应尽其所能,全力做好环保的各项工作。以现实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为依据,进一步健全环境法律和法规体系,针对“低成本违法、高成本守法”的现象,要将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各项行政强制措施完善。执法严格,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强,执法程序的健全,执法标准的提高,同时把各种利益关系协调好。在加大市场所有参与主体环境违法行为司法追究的同时,还要明确规定干预环境经济政策的实行、为排污企业“保驾护航”的官员的法律责任。
2.政府可以协调环境保护与其他工作的关系
环境问题是人们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过度追逐利益忽视环境的承受能力而产生的,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部分。保护环境在经济学角度也可以说成是追逐环境利益,其与追逐社会利益、经济利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保护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如果脱离了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单纯的只为了保护环境而制定环保法规,进行环保活动,就会如同空中楼阁一样没有基础,最终会轰然倒塌一事无成。因此,想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就必须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一部分,不能脱离经济社会实际单独进行。从这个角度讲,政府需要履行好协调中心的职能,从整个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全面协调,使得既能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又不影响其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让人们在物质生活丰富的同时有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3.政府应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
我国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落实过程中,可以采取政务公开、网上公示、处理信访,开通环境投诉热线,聘请义务监督员等多种形式,保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渠道的畅通,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环保意识,激发群众参与环保的热情。让群众知道“破坏容易建设难”,的道理。在搞建设时不注意保护环境,将环境破坏殆尽后再幡然悔悟,然后想方设法进行治理,就会花费比预防高得多的代价,甚至花费了高昂代价之后也不能将环境恢复完好,毕竟环境污染的许多后果是不可逆转的。因此,为了能够更加有效的保护环境,我们应该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从末端治理转到源头控制上来,强调以防为主。这也正是当前世界各国的统一认识。而要做到预防为主,靠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做不到这一点的,只有行政行为才能充分發挥预先控制的功能。
结束语
总之,我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及时监督地方政府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规划落实、完成情况,对环保机构的编制、人员、经费等等的落实情况,对淘汰落后工艺、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和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企业的关停处罚情况,从源头上控制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最终建立完善一个新的、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型环境保护体系,促进人与环境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博,于洋,穆星,李晓乐.加强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研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4(01).
[2] 姜文力.张立军.当前政府在环保中存在的问题[J].企业导报. 2015(01).
[关键词]政府 环境保护 作用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1-0383-01
党的十八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十八大报告不再单独提及环境保护,而是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能源节约、发展可再生能源、水、大气、土壤污染治理等等一系列事项统一为“生态文明”的概念,并且上升到空前的高度,作为整个报告十一个部分中的第八部分被单独强调。这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认识的深化,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五位一体的高度来论述,也彰显出中华民族对子孙、对世界负责的精神。
一、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环境保护立法上的不完善
由于环境污染的不断加重,在社会上的有识之士的呼吁之下,环境保护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重视起来。而要想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政府的规定、法律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不能单纯的认为人们都有保护环境的自觉性。这就需要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但由于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定还不够完善,因此影响了环境保护的顺利进行。第一,立法上的抽象性。因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具有抽象性的特点,因此环保法律法规同样具有了抽象性的特点,从而导致了其操作性不强,运用不灵活。第二,法规落实的不协调。由于各地地域、环境、工业发展、现行政策以及人们的思想意识的不同,导致环境保护法规在不同地域的应用存在着各种不协调的问题,需要对环保法律进行针对性的修改。第三,缺少基本法。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基本上覆盖了整个环境保护的领域,但却是分散在各个不同领域的,没有如同经济法一样的一部基本法,导致在很多甚至是重要的领域出现了法条的空白,限制了执法部门的实际执法。
2.政府环保责任缺失
政府承担着法律赋予的保护环境责任,崇高且不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政府对环境保护理应作为,而且必须作为。对环境保护的不作为是政府的行政不作为的一种,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去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其应该和能够履行的法定职责,不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的不正常的行为状态。需要有一个澄清价值和认识概念的过程,去认识关于部分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缺失的深层次原因与其种种的表现形式。
3.政府部门为经济政绩而忽略环境
为了达到经济指标,在其任期内做出最大政绩,政府往往忽略或根本不考虑环境指标,牺牲当地的环境换取短期的经济发展。在对外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多以劳动密集型、能源消耗型产业为主,不考虑环境因素与投资结构是否合理。在对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中规定的“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以及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时候,力度不够,导致大量违规不达标的企业继续开工。在责令不达标企业的关闭、停产、合并、转产时留有余地,对污染环境的企业执法不严,多数情况下谁污染谁付费,用简单的以罚款代替治理。这样使污染企业的违规行为受到宽待甚至鼓励,随之产生了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等等严重的问题。同时,因为政府的权力范围和潜在厉害关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只能容忍政府在环保纠纷中的越权干涉,政府为了达到增加财政收入或解决自身就业等等的目的,削弱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效力,打击了环保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也进一步助长了污染企业不治污的不正之风。
二、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1.进一步完善环境法规体系,优化环境行政执法方式
政府要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与规章实施的监督管理。通过监督管理使环境法律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标准制度、废弃物综合利用制度得以实施,确保污染企业对环保的必要投资;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在预防为主的“源头控制”战略指导下,推进环保技术、环保产品和环保服务的广泛应用;通过对违反环境保护制度行为实行惩罚的行政管理措施。政府应尽其所能,全力做好环保的各项工作。以现实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为依据,进一步健全环境法律和法规体系,针对“低成本违法、高成本守法”的现象,要将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各项行政强制措施完善。执法严格,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强,执法程序的健全,执法标准的提高,同时把各种利益关系协调好。在加大市场所有参与主体环境违法行为司法追究的同时,还要明确规定干预环境经济政策的实行、为排污企业“保驾护航”的官员的法律责任。
2.政府可以协调环境保护与其他工作的关系
环境问题是人们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过度追逐利益忽视环境的承受能力而产生的,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部分。保护环境在经济学角度也可以说成是追逐环境利益,其与追逐社会利益、经济利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保护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如果脱离了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单纯的只为了保护环境而制定环保法规,进行环保活动,就会如同空中楼阁一样没有基础,最终会轰然倒塌一事无成。因此,想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就必须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一部分,不能脱离经济社会实际单独进行。从这个角度讲,政府需要履行好协调中心的职能,从整个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全面协调,使得既能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又不影响其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让人们在物质生活丰富的同时有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3.政府应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
我国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落实过程中,可以采取政务公开、网上公示、处理信访,开通环境投诉热线,聘请义务监督员等多种形式,保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渠道的畅通,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环保意识,激发群众参与环保的热情。让群众知道“破坏容易建设难”,的道理。在搞建设时不注意保护环境,将环境破坏殆尽后再幡然悔悟,然后想方设法进行治理,就会花费比预防高得多的代价,甚至花费了高昂代价之后也不能将环境恢复完好,毕竟环境污染的许多后果是不可逆转的。因此,为了能够更加有效的保护环境,我们应该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从末端治理转到源头控制上来,强调以防为主。这也正是当前世界各国的统一认识。而要做到预防为主,靠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做不到这一点的,只有行政行为才能充分發挥预先控制的功能。
结束语
总之,我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及时监督地方政府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规划落实、完成情况,对环保机构的编制、人员、经费等等的落实情况,对淘汰落后工艺、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和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企业的关停处罚情况,从源头上控制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最终建立完善一个新的、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型环境保护体系,促进人与环境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博,于洋,穆星,李晓乐.加强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研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4(01).
[2] 姜文力.张立军.当前政府在环保中存在的问题[J].企业导报.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