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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我国法律位阶最高的学前教育法规性文件,已经正式颁布实行了15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急需对其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其中,《规程》第六章主要涉及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聘任条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章进行比较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规程》对幼儿园工作人员聘任条件的规定并不算低,甚至更高,这并不意味着《规程》在修订时应降低标准,因为我国《规程》的制定目的是提高幼儿园保育与教育质量。而很多国家与地区的相关规章只是关于幼教机构开办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