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辱母案”债务的民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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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轰动一时的“辱母案”一审判决,引发对于刑法上如何界定正当防卫的思考。同时,案件事实中凸显的非法催债现象,也引发了法学界各方面的反思。现实中,债法所奉行的“信用机制会自动运行、债因此也会自动履行”的信念,在这个案件面前显得十分脆弱。信用之债正在让位于令人胆战心惊的催债之债。许多带着白帽子、黑帽子的催债公司、催债代理人正活跃于债务世界,上演着一场场人间逼债的闹剧、悲喜剧。这个催债世界的背后,正在兴起一种灰色的、黑色的催债市场,其蔓延之势正在逐渐侵蚀和摧毁我们的债法理想,而今天的黑社会也主要寄生在这样的非法催债产业链中。打击黑社会的重拳之一是如何整顿和清理这个可怕的“催债市场”。
  “催债市场”从何而来
  现实中愈演愈烈的催债危机,建立在现实的债的不断非法化、非信用化的趋势之中。债的成立原本有很多要求,其中之一就是要合法。债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合法之债须建立在法律要求的基础上,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现实中经常出现的高利贷、人身债、赌债等,都是非法之债,本来应该被禁止、被打击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可见,36%的年利率是一个极限,超过这个极限的债属于高利贷,是没有合法基础的,不是合法债就没有法律上的权利,既不能请求,更不能强制。现实生活中很多债是不合法或者是无效的,那么对于这些不合法的或者无效的债运用违法的手段去催讨,就更是违法犯罪了。
  非法之债促成了现实中“债权转让”“委托收债”现象的繁荣,产生了很多凶恶的催债人、催债公司。现实中的所谓“催债公司”“催债市场”建立在所谓债权转让或债权委托的基础上。法律上讲债权转让是自由的,债权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但是即使是合法之债,也是有限制的。例如罗马法曾经就有一个限制,当今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判决,就是不得向恶意第三人转让债权,因此向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催债公司及个人转让债权是不允许的,避免使债的世界变形。但是,现实中的债权转让和委托更加复杂,许多转让之债、委托之债本身就是恶债、非法之债,本身无效,如何还要转让,无非就是要借用非法手段而已。
  债的本质
  我们期待的是合法之债,本应该是一种积极的平等交易关系,是一种基于信用的美好的经济关系,这边是债权,那边是债务,二者构成的是一种互通有无、互换信用的民事法律关系。首先,应当认识到债在本质上是一种平等关系、自愿关系,同时也是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的关系。平等、自愿这些原则和价值,贯穿民法(民事法律关系)的始终,也贯彻于债法的始终。所以,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根据这种观念去认识和实现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要把握这种债的精髓,催债绝对不能超出这种债法的原则范围。其次,应当认识到债权是一种有边界的权利,其行使本身不能超出债权的权限和范围。债权以对价交换为基础,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本质是对人的权利。最典型的比如合同之债,我付钱、你交付产品,都是基于我们的行为关系。债权是对人的交易行为的关系,法律为了避免债权蜕变成对于别人的行为自由甚至人身自由的控制关系(像黄世仁对杨白劳的催债关系),便把债权设计为一种请求权。也就是说不管如何,债权人行使债权只能通过请求的方式,这样就不可能通过债权而去支配别人了。这是一种非常微妙的科学的设计,体现了民法世界的高度智慧和人文思想。
  债权的实现方式
  有了债权,在民法上只是代表仅仅有了一种合法的交易利益,而不是有了一切的“法力”,有了不受节制的“催逼之力”,更不是说就具有了“辱母之力”。债权要实现,主要还是应当依靠市场信用,靠债务人的主动履行。那么,如何确保债务人会主动履行而不耍赖呢?这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回答当然是,因为有市场信用机制在发挥作用,债务人愿意也必须遵守市场信用,这是债法的基本保障,也是其现实的理想所在。只有例外的情形,债务人才会违反信用,这时债权人需要主动行使债权,但也是只能向债务人提出请求而已。如果债务人不配合,债权人不能自己动手去拿、去抢,也不能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强迫对方履行。法律说,这种情况下你只能去请求公力帮助,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由它们来维护你的债权,通过判决和执行来司法强制。可见,在债的规则上,债的自动履行应该是常态,通过债权人请求来履行应该是非常态,通过法院强制履行则是极为罕见的非常态。
  所以,对于债务人违反信用,债权人只能进行合法催债。合法催债的本质,是用请求的方式行使债权。从法律层面来讲就是债权人行使请求权,且只能按照请求权的权能去行使。请求有很多办法,通过写信、发邮件、打电话等方式提醒债务人履行债务,这是一种温文尔雅的请求。不请而自动上门闹债、按门铃反复打扰、半夜电话惊梦、甚至跟踪威胁,这些都是不行的。严厉的请求,则是可以正告债务人必须履行,若不履行就向法院起诉,或者直接去法院提起诉讼。可见,请求可分为几个阶段:通常最初是债权人的自力行使,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的阶段;若债务人不配合,便向法院起诉或者去仲裁机构,借助公权力行使请求权。
  合理催债的手段强度
  现实中,对于合法之债的合理催债,最终可以使用多强的手段?当然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非常重要。有些国家规定了一种自助行为,在情况急迫如果不采取某些强制手段便会来不及或者再也不可能请求公力救济,且采取的手段要适当,事后要及时请公力部门处理。我国立法考虑现实中当事人往往把握不好这个限度,所以没有对自助行为加以规定。特别强调,即使采取自助行为,不能用超出债权的本质,特别是其权限和强度。现实中,为了追债,雇人跟踪、骚扰债务人,甚至借助黑社会逼债,进行欺辱催债甚至绑架催债,这些行为已经不是民法意义上的请求了,而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有些还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有很多所谓的债权人不敢去法院,是因为债不合法,是高利贷、违法债,而一般的请求往往不管用,这就发生层层加码的极端行为,演变成为黑社会出场逼债的侵权、违法犯罪。这些超出了民法上的债权的合理范围,应该受到侵权法、治安管理法乃至刑法的规制或制裁。
  根治催债危机
  根治催债危机的关键,在于债的世界的正常化。债的世界正常化的关键,在于国家法治对于市场信用机制的建设和保障。这里也包括如何解决老赖问题。首先,要建立一个好的债的关系环境,对高利贷行为进行合理的限制。人有急需,人有贪欲,高利贷鉆了这个空子,但是我们的司法机关不能让它钻,我们的国家机器不能让它钻。其次,解决老赖问题还要充分保护合法债权人利益,要促进自动履行机制建设。我相信在正常情况下,大多数人欠钱还是愿意自动还钱的,关键在恢复对于市场信用的需求和信心。自动履行机制的建设,主要依靠市场,特殊情况下靠司法,特别是公正司法。现在很多的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在司法阶段的保护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判决不公、司法成本太高、执行难、执行周期长等,很多债权人最后只好转向了变相的做法,滥用私力甚至借助违法犯罪,不惜代价地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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