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失范言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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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网络的出现为人们进行社会舆论提供了更多的舆论渠道,而网络示范言论的出现给当代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为此,针对网络示范言论,需要制定相关的刑法法规来规范人们的网络言论。本文就网络示范言论的刑法规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
  关键词:网络示范言论;影响;刑法规制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信息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网络信息的自由性和开放性特点有力的促进了网络信息的发展速度,然而,网络信息自由开放的同时也产生了较多的负面影响。一些网络示范言论的出现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同时也危害到了我国现代社会的稳定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保障广大公民社会舆论自由是我国当代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为此,我国政府急需完善相关刑法规制,规范网络言论行为,进而促进我国现代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网络示范言论的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在这个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里,人们利用网络进行交流的行为也越来越普遍,然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人们利用网络进行言论的行为越来越,言论内容也越来越肆无忌惮,给我国当前社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一旦网络上的言论触及刑法,就会需要相对承担刑事责任,反之,如果网络言论仅存在于虚拟环境,并且只对虚拟社会中的人或秩序产生影响,一般不涉及到利用刑法进行调整的问题。然而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网络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网络已经成为当代人们进行社会言论的一种重要途径,当网络言论超出虚拟社会的范畴,触及实体社会中人的法益和公共秩序,并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时,必然要受到刑事法律的调整。尤其是网络言论对社会造成极大影响的事件,需要依靠刑法规制来进行规范,坚决打击这些借助网络言论来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1]。近年来,我国社会因网络言论而造成的暴力事件不断增多,而网络言论更具盲从性,当人们看到网络上的言论后就会妄加思索,乱扣帽子,会有意无意地加入自己的见解,或者仅选择能够支撑自己意见的信息传播,这样网络言论的真实性就很难保证。再加上网络言论采取的是匿名性,使得他们在进行网络言论的时候缺乏责任感,进而恶化事件结果。影响到我国现代社会的稳定发展。为此,针对网络示范言论,并造成巨大危害的进行刑法规制十分必要。
  三、网络言论示范的原因
  1.法律责任不明确
  我国的网络规范中,多是政府从方便管理的角度为出发点制定的,内容也大多是对网络从业者或者网民进行义务方面的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强调网络经营者或网民违反相关规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如罚款或者停业,取消其刊载新闻资格或查封网站的处罚,很少有对网络从业者或者网民权利进行保护相关规定。
  2.网民法律素质不高
  我国公民素质普遍偏低,当他们在利用网络进行言论的时候,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使得人们的网络言论肆无忌惮,不考虑言论后果,尤其是是一些年龄偏小的网名,本身的法律知识不多,在涉及网络方面的法律知之更少。当他们看到网络上的一些言论后,容易跟风,缺乏主见,妄加猜测,加之网络的匿名性和身份虚拟,人们的法律行为不规范,很多人在网上放下平时的身份、道德,在网络上发表各种各样的“自由”言论,严重影响到我国了现代社会的稳定发展[2]。
  四、完善网络言论规制的建议
  1.进一步明确网络言论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在网络言论中,网络言论平台是网络舆论传播的载体,它肩负着网络言论的监控以及协助调查义务。当用户在网络发表信息后,网络言论平台需要对信息中的敏感语句进行修改或者限制其发表,如果这些带有危害性的言语被传播,而网络言论平台有没有对其进行控制,此时,网络言论平台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随着网络的广泛使用,每天利用网络言论的信息数量也在与日剧增,面对膨胀的网络信息,网络言论平台往往就会失去其判断力,进而没有尽到监控的义务[3]。针对此类问题,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就必须对互联网进行严格管理,严加控制。要明确法律责任,一旦发现违法,侵权现象,应对行为人予以严肃查处,令其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2.实行网络实名制
  就我国当前网络言论而言,网络言论采用的大都是匿名制,而匿名言论在某一方面促使了网络犯罪行为的发展,增加了刑法责任追求的难度[4]。为此,为了规范网络言论,事项网络实名制十分必要。实名制就是要求网络用户在登陆网站时提供有关个人的真是资料,具体包括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等。通过网络实名制,网络上所有的言论作者都可以轻松的找到,进而规范网络言论。
  五、结论
  网络言论是我国当代公民的自由,然而网络失范言论不仅会危害到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还会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发展。尤其是当网络言论危及到社会,造成社会犯罪后,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有害网络言论的社会危害性来看,部分危害严重的网络言论有刑法规制的必要。只有完善的刑法规制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当代社会的稳定发展,保障网络言论健康。
  参考文献:
  [1]郭谷雨.网络失范言论的刑法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5,06:136-138
  [2]李会彬.网络言论的刑法规制范围——兼评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法治研究,2014,03:78-85
  [3]王博,姜瀛.论网络言论失范下《刑法》介入的向度与限度[J].净月学刊,2015,01:90-94
  [4]李会彬.网络言论的刑法规制范围——兼评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法治研究,2014,03:78-85
  作者简介:
  柴高(1985~),男,陕西省府谷县人,工作单位:西安政治学院,职务:教师,研究方向:军队保卫工作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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