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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在1948年给刘少奇的一封电报中,谈到实施《中国土地法大纲》的策略问题,包含了毛泽东对法律策略性的理解和关注,即重视法律的功能性、工具性和现实性(“法律三性”)。“法律三性”是毛泽东法律思想中“法律策略主义”的直接表现,重视法律策略主义,可以拓展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也对目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以及现代法律制度的实施具有重大的启发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