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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霞(1973.6-),女,汉族,辽宁大连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电子法务。
摘要:法律信息检索能力是衡量学生法学研究水平和法律综合素养的重要标准。大数据时代,法律信息与文献检索有着不同于以往的鲜明特点,在高校法学院开设《法律信息与文献检索》课程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从国家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提高学生的信息素质及有利于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四个方面,探讨《法律信息与文献检索》课程设置的必要性。
关键词:法律信息;检索;课程设置;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H3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6)11-0150-02
一、高校相关课程的设置现状
1.目前,国内高校法学院将信息检索类课程纳入必修课的为数不多,绝大多数高校法学院将其设置为选修课,属应用实训类范畴,作为扩展学生专业视野、提高相应法律技能的课程。而针对法律信息检索而开设专门课程的更是寥寥无几,一般也没有专业的授课教师,通常是由其他专业课教师兼任。没有专业、系统的教学大纲,凭教师在学习、科研工作中积累的经验进行教学,随意性较强,专业性、科学性较差。
2.学生对于信息检索技能的认识严重不足,对相关选修课、培训、讲座兴趣不大。关于信息检索的内涵、性质及作用等相关问题没有做认真的思考,也没有教师做专业性的导入,尤其是低年级学生,基本处于知识学习阶段,主动进行科研及项目参与的机会很少,信息检索技能更觉没有必要。高年级的学生在做论文及参与科研项目过程中,对信息的检索是盲目的,检索技能是生涩、无章法的,这些直接导致科研的低水平及无效性,无论是毕业论文的质量及科研项目的成果质量都无法保障。
二、大数据时代《法律信息与文献检索》课程设置的必要性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必将对与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紧密联系的、承载着培养学生信息素养及信息检索能力的文献检索课造成一定的冲击。信息无处不在的今天,人们学习、科研和创作不再烦恼于没有资料可参考,而是苦于在大量的信息中如何快速找寻到所需要的目标信息,这就需要专业的信息检索技能。对于法学院的学生来说,通过专门课程学会法学专业信息的检索,加之大量的反复训练,按图索骥提高检索技能,做到事半功倍,提高学习、科研效率,这就使在专业课程中设置《法律信息与文献检索》课程成为必要。
(一)契合国家对信息检索课程的相关要求
1984年2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文献检索与利用课的意见》的通知,指出:《文献检索和利用》“是一门很有意思的课,凡有条件的学校可作为必修课,不具备条件的学校可作为选修课或先开设专题讲座,然后逐步发展、完善”。1985年,又颁发了《关于改进和发展文献课教学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92年5月,高教司再次印发了《文献检索课教学基本要求》的文件,对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教育内容与要求,以及授课时数、教学大纲、教学对象等都做了相关规定和要求。1993年成立了全国文献检索课教学指导小组。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连续发文,体现了国家对文献检索课的重视程度。在法学院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信息的检索技能的培养课程,符合国家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符合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
法学专业是要“培养既能适应人的全面发展,又能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等实际需要的法学人才。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依法执行、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律职业人才。”这是笔者所在法学院的培养目标,落脚点在于培养的不是具备单一技能的法学工作者而是有创新精神、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具体说来,除了法学专业基本理论的学习之外,还包括“掌握法学学科的科学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了解法学前沿理论及研究动态,具有一定的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具备独立自主地学习并获取本专业知识、更新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能够通过网络获取信息及应用专业数据库的能力。”而这些培养要求的实现,要求学生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信息检索技能,这也使《法律信息与文献检索》课程的设置成为必要。
(三)有利于全面提高大学生的信息素质
“信息素质”一词最早是在1974年由美国信息产业协会主席保罗·泽考斯首次提出。他认为“利用大量的信息工具及主要信息源使问题得到解答的技术和技能”就是信息素质。在当下一个具有信息素质的人,必须是拥有能够充分认识到何时需要信息,并有能力有效的发现,检索,评价和利用所需要信息,解决当前存在问题的能力的人。世界各国广泛把信息素质教育纳入到大学的教育目标和评估体系中,成为评价人才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信息素质的内涵包括:信息意识、信息能力和信息道德。
通过信息检索课程,尤其是法律信息的检索课程,可以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信息意识和法律信息处理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信息的敏锐洞察力,利用信息检索系统可以发现新的课题、热点问题,能够始终站在学术的最前沿,提高学术创新能力。
(四)是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大数据时代所带来的海量信息在丰富知识、方便生活的同时,也增加了人们获取精准信息的难度。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保持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的有利地位,人们必须从各种各样的信息中快捷、高效地获取自己所需信息。因此,对大学生开设信息检索课程,提高信息检索素养是大数据时代发展的要求。
法学专业就业形势的严峻不用赘言,学生所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要想在未来的就业中脱颖而出,学生就必须不断充实、发展自己,扩展知识面,开阔视野,完善知识结构。新时代的到来使得信息的更替速度越来越快,学生需要通过自主学习,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未来的职业发展方向。
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方向大体为高校、行政事业单位、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等。
就高校教师而言,无论是从事教学还是科研,法律信息检索能力都是不可或缺的素养,直接关系到个人的教学水平、学术能力及职业发展;对于行政、司法机关的从业人员来说,良好的信息检索素养不仅可以在工作中驾轻就熟,事半功倍,更能够提高行政司法能力,切实维护法律尊严,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法治。就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而言,法律检索能力是律师的核心工作之一,美国律师协会(ABA)把它明确规定在律师的工作规范和职业道德中。律师对相关法律信息的检索关系到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严肃性以及被代理人利益等,其重要性可见一斑。综上,从学生职业目标及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对学生进行信息素质教育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校信息检索课程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如部分高校对信息检索课程不够重视,未开设相关课程;教材虽种类繁多,但内容陈旧、更新慢,形式死板、枯燥;没有专业的师资力量等等。但是信息检索课程自身的重要性应尽快使其被纳入到高等院校的教学计划之中,以发挥更大的作用。高校作为高等人才培养的始发站,应高度重视大学生信息素质的教育,以此为立足点,改变传统信息检索课中存在的问题,使信息检索课在学生信息素养教育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高校法学院,更应结合法学专业特点,创设、完善和发展好相关课程,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作出贡献。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明著.推开法律信息检索之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4).
[2]郑书.试论在大学开设信息检索课的重要性.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4,(22).
[3]赵晓漾.高校信息素质与文献检索课程关系浅议.甘肃高师学报,2010,(2).
摘要:法律信息检索能力是衡量学生法学研究水平和法律综合素养的重要标准。大数据时代,法律信息与文献检索有着不同于以往的鲜明特点,在高校法学院开设《法律信息与文献检索》课程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从国家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提高学生的信息素质及有利于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四个方面,探讨《法律信息与文献检索》课程设置的必要性。
关键词:法律信息;检索;课程设置;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H3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6)11-0150-02
一、高校相关课程的设置现状
1.目前,国内高校法学院将信息检索类课程纳入必修课的为数不多,绝大多数高校法学院将其设置为选修课,属应用实训类范畴,作为扩展学生专业视野、提高相应法律技能的课程。而针对法律信息检索而开设专门课程的更是寥寥无几,一般也没有专业的授课教师,通常是由其他专业课教师兼任。没有专业、系统的教学大纲,凭教师在学习、科研工作中积累的经验进行教学,随意性较强,专业性、科学性较差。
2.学生对于信息检索技能的认识严重不足,对相关选修课、培训、讲座兴趣不大。关于信息检索的内涵、性质及作用等相关问题没有做认真的思考,也没有教师做专业性的导入,尤其是低年级学生,基本处于知识学习阶段,主动进行科研及项目参与的机会很少,信息检索技能更觉没有必要。高年级的学生在做论文及参与科研项目过程中,对信息的检索是盲目的,检索技能是生涩、无章法的,这些直接导致科研的低水平及无效性,无论是毕业论文的质量及科研项目的成果质量都无法保障。
二、大数据时代《法律信息与文献检索》课程设置的必要性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必将对与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紧密联系的、承载着培养学生信息素养及信息检索能力的文献检索课造成一定的冲击。信息无处不在的今天,人们学习、科研和创作不再烦恼于没有资料可参考,而是苦于在大量的信息中如何快速找寻到所需要的目标信息,这就需要专业的信息检索技能。对于法学院的学生来说,通过专门课程学会法学专业信息的检索,加之大量的反复训练,按图索骥提高检索技能,做到事半功倍,提高学习、科研效率,这就使在专业课程中设置《法律信息与文献检索》课程成为必要。
(一)契合国家对信息检索课程的相关要求
1984年2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文献检索与利用课的意见》的通知,指出:《文献检索和利用》“是一门很有意思的课,凡有条件的学校可作为必修课,不具备条件的学校可作为选修课或先开设专题讲座,然后逐步发展、完善”。1985年,又颁发了《关于改进和发展文献课教学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92年5月,高教司再次印发了《文献检索课教学基本要求》的文件,对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教育内容与要求,以及授课时数、教学大纲、教学对象等都做了相关规定和要求。1993年成立了全国文献检索课教学指导小组。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连续发文,体现了国家对文献检索课的重视程度。在法学院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信息的检索技能的培养课程,符合国家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符合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
法学专业是要“培养既能适应人的全面发展,又能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等实际需要的法学人才。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依法执行、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律职业人才。”这是笔者所在法学院的培养目标,落脚点在于培养的不是具备单一技能的法学工作者而是有创新精神、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具体说来,除了法学专业基本理论的学习之外,还包括“掌握法学学科的科学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了解法学前沿理论及研究动态,具有一定的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具备独立自主地学习并获取本专业知识、更新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能够通过网络获取信息及应用专业数据库的能力。”而这些培养要求的实现,要求学生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信息检索技能,这也使《法律信息与文献检索》课程的设置成为必要。
(三)有利于全面提高大学生的信息素质
“信息素质”一词最早是在1974年由美国信息产业协会主席保罗·泽考斯首次提出。他认为“利用大量的信息工具及主要信息源使问题得到解答的技术和技能”就是信息素质。在当下一个具有信息素质的人,必须是拥有能够充分认识到何时需要信息,并有能力有效的发现,检索,评价和利用所需要信息,解决当前存在问题的能力的人。世界各国广泛把信息素质教育纳入到大学的教育目标和评估体系中,成为评价人才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信息素质的内涵包括:信息意识、信息能力和信息道德。
通过信息检索课程,尤其是法律信息的检索课程,可以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信息意识和法律信息处理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信息的敏锐洞察力,利用信息检索系统可以发现新的课题、热点问题,能够始终站在学术的最前沿,提高学术创新能力。
(四)是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大数据时代所带来的海量信息在丰富知识、方便生活的同时,也增加了人们获取精准信息的难度。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保持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的有利地位,人们必须从各种各样的信息中快捷、高效地获取自己所需信息。因此,对大学生开设信息检索课程,提高信息检索素养是大数据时代发展的要求。
法学专业就业形势的严峻不用赘言,学生所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要想在未来的就业中脱颖而出,学生就必须不断充实、发展自己,扩展知识面,开阔视野,完善知识结构。新时代的到来使得信息的更替速度越来越快,学生需要通过自主学习,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未来的职业发展方向。
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方向大体为高校、行政事业单位、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等。
就高校教师而言,无论是从事教学还是科研,法律信息检索能力都是不可或缺的素养,直接关系到个人的教学水平、学术能力及职业发展;对于行政、司法机关的从业人员来说,良好的信息检索素养不仅可以在工作中驾轻就熟,事半功倍,更能够提高行政司法能力,切实维护法律尊严,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法治。就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而言,法律检索能力是律师的核心工作之一,美国律师协会(ABA)把它明确规定在律师的工作规范和职业道德中。律师对相关法律信息的检索关系到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严肃性以及被代理人利益等,其重要性可见一斑。综上,从学生职业目标及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对学生进行信息素质教育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校信息检索课程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如部分高校对信息检索课程不够重视,未开设相关课程;教材虽种类繁多,但内容陈旧、更新慢,形式死板、枯燥;没有专业的师资力量等等。但是信息检索课程自身的重要性应尽快使其被纳入到高等院校的教学计划之中,以发挥更大的作用。高校作为高等人才培养的始发站,应高度重视大学生信息素质的教育,以此为立足点,改变传统信息检索课中存在的问题,使信息检索课在学生信息素养教育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高校法学院,更应结合法学专业特点,创设、完善和发展好相关课程,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作出贡献。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明著.推开法律信息检索之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4).
[2]郑书.试论在大学开设信息检索课的重要性.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4,(22).
[3]赵晓漾.高校信息素质与文献检索课程关系浅议.甘肃高师学报,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