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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4日,韶关某单位为员工李先生投保了保额为15万元的恒安标准团体定期寿险和保额15万元的恒安标准附加残疾保障固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0年4月22日下午,广东分公司客户服务部接到李先生家属报案,称李先生于5月21日在上班途中被小汽车撞击,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客服代表第一时间向家属进行慰问,同时耐心地向其讲解需准备的理赔资料及相关注意事项。
4月23日,客户代表发现家属提交的理赔资料不齐全,考虑到办理客户后事急需用钱,为节省时间,客服代表亲自前往家属居住地佛山,补回所缺资料。同一天,客户服务部通过韶关市交警大队和李先生单位对该案情进行详细地了解和调查,确认李先生因车祸意外出险情况属实。
4月26日,在所需资料完整,一切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恒安标准人寿顺利支付了15万元理赔款项。
案例解析
问:团险的理赔案业内通常的大额理赔时间是多长?
答:对团险大额理赔案件,在理赔申请材料完备情况下,业内理赔时效一般在10个工作日左右,最长不会超过保险法规定的时效。此案之所以在3个工作日给付结案,关键在于公司接到报案同时给予客户最完善的理赔指导,并协助其准备理赔资料,在第一时间对案情进行核查,在最短时间内对案件审核认定。
问:团险客户如想顺利理赔,单位和家属分别要扮演何种角色,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保险事故发生时,单位和家属是最先得到通知的,他们首先要做的是,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人员会及时核实客户的投保信息,给予专业和详尽的理赔指导,同时会协助受益人准备理赔申请的相关资料。其次,单位和家属在理赔人员的指导下保存好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准备好完整的理赔申请材料,保险公司也就会在最短时间内对保险事故进行审核认定。
2009年1月25日上午,四川分公司客户服务部接到孙女士打来的电话,告知其堂兄孙先生于2009年1月22日在某工地工作时不慎坠入电梯井中,经医院抢救无效身故。经查询,该被保险人于2008年底通过银行投保恒安标准福惠双赢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额2.9万元。分公司客服部认定该保险事故事实清楚,性质明确,属于保险责任,在表达对死者家属的慰问后,多次致电受益人协助准备相关理赔资料。
2009年5月6日,在得知受益人已经备齐所有申请资料后,理赔人员受理理赔申请并迅速处理。
3月10日该案件经总部审批后结案,赔付身故保额2.9万元。
3月13日,理赔人员专程将结案通知书送达受益人。
案例解析
问:消费者通过银保渠道购买保险,由于银行网点的便利性,投保时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在理赔时能够得到与其他渠道相同的及时和便利吗?
答:恒安标准人寿为全体客户提供“五心级”零障碍理赔保障服务。不管在哪个渠道购买产品,后续均会获得同样优质的服务。
2007年11月,郑先生投保恒安标准年年吉祥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0万元,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1万元。
2007年12月21日被保险人开车到青岛出差,因故障在路边修车时,被同向行驶的一货车从后面撞伤,随后在当地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伤,右眼视神经受损无光感。客户及时电话报案到烟台客服部。事故发生后因医疗费、伤残金等费用赔偿,郑先生与肇事者未达成一致,起诉到法院。
2009年11月,郑先生咨询,出险后已接近人身意外伤害索赔时效2年的时间,法院至今未明确判决赔偿责任,是否可以先申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在了解具体情况后,恒安标准人寿告知郑先生可先申请意外伤残理赔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等待法院判决结束后,再继续申请。
2009年11月26日,被保险人提交了申请意外伤害伤残理赔资料,经过审核审批,仅用一周即将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5万元转进郑先生的指定账户。
2010年3月19日,郑先生电话告知,法院已经判决。
2010年3月22日,郑先生申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医疗费用。
2010年3月25日,恒安标准人寿将意外伤害医疗理赔款4691元转至指定账户。
案例解析
问:意外伤残理赔金和意外伤害医疗理赔金,在申请理赔时是否必须有前后顺序?
答:申请理赔是客户的权利,拥有多个保障时,只要是在申请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客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赔付的先后顺序。
问:如涉及到这两个险种理赔,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客户可根据需要选择赔付的先后顺序,通常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客户因治疗花费金额较高,陷入资金拮据的困境,可以先行申请意外医疗费用的赔付,可解燃眉之急;之后待伤残鉴定结果确定后再申请意外伤害残疾理赔。二是如郑先生,因民事纠纷需法院调解费用承担问题,故选择民事调解后再申请商业保险赔付,如此时伤残鉴定结果已确定,可以先申请伤残给付。三是如客户医疗费用和伤残给付理赔的申请资料均完备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同时申请。无论选择怎样的申请顺序,请特别注意索赔的申请时效,此项要求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在保险合同中有详细的说明。
被保险人赵先生于2005年2月28日投保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A款)。2009年5月14日,恒安标准人寿接到赵女士报案电话称,赵先生2009年4月5日在无锡市某住宅坠楼身亡。接到报案后,天津分公司立即联系家属给予安慰并进行针对性的理赔指导。
2010年1月13日,被保险人家属递交理赔材料,天津、无锡两地理赔人员同时展开调查核实,帮助其收集补充资料,在确认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后,及时将理赔款2.4万元打入受益人账户。
被保险人非正常死亡的案件在理赔实务处理中属于疑难案件,恒安标准人寿在接到报案后立即开展前置调查,为理赔赢得了时间。
案例解析
问:如出险地方没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该如何理赔?
答:客户可以就近选择保险公司任意服务网点递送理赔申请资料,或委托理财顾问或其他亲属等到公司任一网点递送资料。
2008年2月16日,某投保单位为员工投保恒安标准团体定期寿险2万元和恒安标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10万元。
2008年10月19日,位于日本新干线长崎县松浦市某一路段发生一起车祸,我国一名赴日本研修生在下班回宿舍途中经过新干线时不幸被撞倒,后被人发现,通过空中救援直升机紧急送往日本当地医院救治,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恒安标准人寿无锡营销服务部立即在系统中查找保单,明确保险费任。
2008年10月19日下午,理赔人员即赶到出险人单位了解事故经过,向 单位及赴日本处理后事的家属代表明确理赔所需材料,并密切跟踪事故的进展情况,敦促单位及家属备齐材料,及时得到理赔。
2008年12月5日,家属在日本处理完被保险人善后事宜后,将从日本搜集带回的材料一并交至恒安标准人寿,申请身故保险金。据核实,被保险人家属所提交的日方材料、身故受益人等在形式上不符合要求,理赔人员分别与单位及家属进行了有效沟通。同时理赔人员还多次联系无锡市外事办、出入境管理局以及我国驻日本长崎领事馆,调阅了日本警察厅对此事件的处理意见及日本外务省对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2008年12月22日,在事实清楚、保险责任明确的情况下,恒安标准人寿将12万元理赔金提前支付给遇难客户家属。
案例解析
问:如在境外出险,其理赔材料是否与境内出险相同?有无特别的要求?
答:在境外出险理赔申请的要求与境内出险理赔申请要求有所不同,最重要的是相关申请、证明资料需要在当地大使馆翻译认证并加盖火漆章。
问:在境外出险,要想顺利理赔,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首先需要确认投保的保障中是否包含境外保障。其次,还需客户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将提供专业性、针对性的理赔指导。
2009年初,王先生通过辽宁琛德保险代理公司购买了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D款),保费3000元。
2009年12月10日,被保险人在下矿工作时,矿道上的煤块突然松动掉下砸伤其髋部,造成髂骨骨折。当天,王先生被送到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报案后,恒安标准人寿辽宁分公司理赔人员立刻联系慰问了家属,第一时问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了解事故发生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到医院进行走访。经调查,确定王先生的意外死亡属于保险责任,恒安标准人寿将根据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额6万元进行赔付。理赔人员随后到报案人家中指导家属进行意外死亡理赔申请所需要材料的准备。
2010年1月,王先生家人正式提交理赔申请,恒安标准人寿仅用一周就完成赔付。
案例解析
问:如果是通过经代公司投保,其理赔程序是否与其他渠道不同?
答:对于客户在不同销售渠道购买的保险,公司均有统一的理赔要求。
问:如果客户是通过经代公司投保,在理赔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客户可以委托经代公司的理财顾问帮助办理理赔申请。与恒安标准人寿合作的经代公司均能提供优质后续服务,他们的理财顾问接受过专业培训,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同时,恒安标准人寿也会和经代公司密切配合,完成各项客服工作。
2010年4月22日下午,广东分公司客户服务部接到李先生家属报案,称李先生于5月21日在上班途中被小汽车撞击,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客服代表第一时间向家属进行慰问,同时耐心地向其讲解需准备的理赔资料及相关注意事项。
4月23日,客户代表发现家属提交的理赔资料不齐全,考虑到办理客户后事急需用钱,为节省时间,客服代表亲自前往家属居住地佛山,补回所缺资料。同一天,客户服务部通过韶关市交警大队和李先生单位对该案情进行详细地了解和调查,确认李先生因车祸意外出险情况属实。
4月26日,在所需资料完整,一切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恒安标准人寿顺利支付了15万元理赔款项。
案例解析
问:团险的理赔案业内通常的大额理赔时间是多长?
答:对团险大额理赔案件,在理赔申请材料完备情况下,业内理赔时效一般在10个工作日左右,最长不会超过保险法规定的时效。此案之所以在3个工作日给付结案,关键在于公司接到报案同时给予客户最完善的理赔指导,并协助其准备理赔资料,在第一时间对案情进行核查,在最短时间内对案件审核认定。
问:团险客户如想顺利理赔,单位和家属分别要扮演何种角色,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保险事故发生时,单位和家属是最先得到通知的,他们首先要做的是,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人员会及时核实客户的投保信息,给予专业和详尽的理赔指导,同时会协助受益人准备理赔申请的相关资料。其次,单位和家属在理赔人员的指导下保存好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准备好完整的理赔申请材料,保险公司也就会在最短时间内对保险事故进行审核认定。
2009年1月25日上午,四川分公司客户服务部接到孙女士打来的电话,告知其堂兄孙先生于2009年1月22日在某工地工作时不慎坠入电梯井中,经医院抢救无效身故。经查询,该被保险人于2008年底通过银行投保恒安标准福惠双赢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额2.9万元。分公司客服部认定该保险事故事实清楚,性质明确,属于保险责任,在表达对死者家属的慰问后,多次致电受益人协助准备相关理赔资料。
2009年5月6日,在得知受益人已经备齐所有申请资料后,理赔人员受理理赔申请并迅速处理。
3月10日该案件经总部审批后结案,赔付身故保额2.9万元。
3月13日,理赔人员专程将结案通知书送达受益人。
案例解析
问:消费者通过银保渠道购买保险,由于银行网点的便利性,投保时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在理赔时能够得到与其他渠道相同的及时和便利吗?
答:恒安标准人寿为全体客户提供“五心级”零障碍理赔保障服务。不管在哪个渠道购买产品,后续均会获得同样优质的服务。
2007年11月,郑先生投保恒安标准年年吉祥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0万元,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1万元。
2007年12月21日被保险人开车到青岛出差,因故障在路边修车时,被同向行驶的一货车从后面撞伤,随后在当地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伤,右眼视神经受损无光感。客户及时电话报案到烟台客服部。事故发生后因医疗费、伤残金等费用赔偿,郑先生与肇事者未达成一致,起诉到法院。
2009年11月,郑先生咨询,出险后已接近人身意外伤害索赔时效2年的时间,法院至今未明确判决赔偿责任,是否可以先申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在了解具体情况后,恒安标准人寿告知郑先生可先申请意外伤残理赔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等待法院判决结束后,再继续申请。
2009年11月26日,被保险人提交了申请意外伤害伤残理赔资料,经过审核审批,仅用一周即将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5万元转进郑先生的指定账户。
2010年3月19日,郑先生电话告知,法院已经判决。
2010年3月22日,郑先生申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医疗费用。
2010年3月25日,恒安标准人寿将意外伤害医疗理赔款4691元转至指定账户。
案例解析
问:意外伤残理赔金和意外伤害医疗理赔金,在申请理赔时是否必须有前后顺序?
答:申请理赔是客户的权利,拥有多个保障时,只要是在申请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客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赔付的先后顺序。
问:如涉及到这两个险种理赔,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客户可根据需要选择赔付的先后顺序,通常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客户因治疗花费金额较高,陷入资金拮据的困境,可以先行申请意外医疗费用的赔付,可解燃眉之急;之后待伤残鉴定结果确定后再申请意外伤害残疾理赔。二是如郑先生,因民事纠纷需法院调解费用承担问题,故选择民事调解后再申请商业保险赔付,如此时伤残鉴定结果已确定,可以先申请伤残给付。三是如客户医疗费用和伤残给付理赔的申请资料均完备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同时申请。无论选择怎样的申请顺序,请特别注意索赔的申请时效,此项要求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在保险合同中有详细的说明。
被保险人赵先生于2005年2月28日投保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A款)。2009年5月14日,恒安标准人寿接到赵女士报案电话称,赵先生2009年4月5日在无锡市某住宅坠楼身亡。接到报案后,天津分公司立即联系家属给予安慰并进行针对性的理赔指导。
2010年1月13日,被保险人家属递交理赔材料,天津、无锡两地理赔人员同时展开调查核实,帮助其收集补充资料,在确认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后,及时将理赔款2.4万元打入受益人账户。
被保险人非正常死亡的案件在理赔实务处理中属于疑难案件,恒安标准人寿在接到报案后立即开展前置调查,为理赔赢得了时间。
案例解析
问:如出险地方没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该如何理赔?
答:客户可以就近选择保险公司任意服务网点递送理赔申请资料,或委托理财顾问或其他亲属等到公司任一网点递送资料。
2008年2月16日,某投保单位为员工投保恒安标准团体定期寿险2万元和恒安标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10万元。
2008年10月19日,位于日本新干线长崎县松浦市某一路段发生一起车祸,我国一名赴日本研修生在下班回宿舍途中经过新干线时不幸被撞倒,后被人发现,通过空中救援直升机紧急送往日本当地医院救治,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恒安标准人寿无锡营销服务部立即在系统中查找保单,明确保险费任。
2008年10月19日下午,理赔人员即赶到出险人单位了解事故经过,向 单位及赴日本处理后事的家属代表明确理赔所需材料,并密切跟踪事故的进展情况,敦促单位及家属备齐材料,及时得到理赔。
2008年12月5日,家属在日本处理完被保险人善后事宜后,将从日本搜集带回的材料一并交至恒安标准人寿,申请身故保险金。据核实,被保险人家属所提交的日方材料、身故受益人等在形式上不符合要求,理赔人员分别与单位及家属进行了有效沟通。同时理赔人员还多次联系无锡市外事办、出入境管理局以及我国驻日本长崎领事馆,调阅了日本警察厅对此事件的处理意见及日本外务省对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2008年12月22日,在事实清楚、保险责任明确的情况下,恒安标准人寿将12万元理赔金提前支付给遇难客户家属。
案例解析
问:如在境外出险,其理赔材料是否与境内出险相同?有无特别的要求?
答:在境外出险理赔申请的要求与境内出险理赔申请要求有所不同,最重要的是相关申请、证明资料需要在当地大使馆翻译认证并加盖火漆章。
问:在境外出险,要想顺利理赔,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首先需要确认投保的保障中是否包含境外保障。其次,还需客户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将提供专业性、针对性的理赔指导。
2009年初,王先生通过辽宁琛德保险代理公司购买了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D款),保费3000元。
2009年12月10日,被保险人在下矿工作时,矿道上的煤块突然松动掉下砸伤其髋部,造成髂骨骨折。当天,王先生被送到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报案后,恒安标准人寿辽宁分公司理赔人员立刻联系慰问了家属,第一时问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了解事故发生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到医院进行走访。经调查,确定王先生的意外死亡属于保险责任,恒安标准人寿将根据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额6万元进行赔付。理赔人员随后到报案人家中指导家属进行意外死亡理赔申请所需要材料的准备。
2010年1月,王先生家人正式提交理赔申请,恒安标准人寿仅用一周就完成赔付。
案例解析
问:如果是通过经代公司投保,其理赔程序是否与其他渠道不同?
答:对于客户在不同销售渠道购买的保险,公司均有统一的理赔要求。
问:如果客户是通过经代公司投保,在理赔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客户可以委托经代公司的理财顾问帮助办理理赔申请。与恒安标准人寿合作的经代公司均能提供优质后续服务,他们的理财顾问接受过专业培训,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同时,恒安标准人寿也会和经代公司密切配合,完成各项客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