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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宏观调控是国家基本经济职能之一,市场机制由于其天生的缺陷性,需要国家宏观调控。国家调控经济的手段多种多样,但税法以其特有的调节经济功能以及法律强制与广泛灵活相结合的特点表明一无论是维护效率市场的运转,还是解决深层次的经济问题,税法都有其较大的作用空间,因此,优化税法宏观调控功能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理想选择手段之一。
[关键词]税法 税收 宏观调控
一、税法与税收关系
税法是调整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税法是经济法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居于重要地位,属于法律范畴。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税收是政府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规范的分配形式,属于经济范畴。税法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学界已基本达成一致看法: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与税法是一一对应的,有税收必有税法,有税法亦必有税收,无税法则不成税。也就是说,税收行为必须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而税法则对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如有的学者把二者的关系描述为“一种经济现象所体现出来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税收作为社会经济关系,是税法的实质内容,税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另一方面,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如无税法,则税收之功能又无法发挥;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是税收在起财政、经济与监督的作用,倒不如说是税法在起相同的作用,因此税收与税法的关系表现为“税收与税法的必然联系——税收法定主义,税收的功能与税法的功能是相同的”。可见,税法意义上的宏观调控功能在大多数情况下与经济领域税收宏观调控功能并无差异。现代法治国家中税收法定原则导致了作为内容的税收与作为形式的税法的在功能上的趋同性和一致性。
二、税法宏观调控功能的产生
(一)税法宏观调控的产生的内在基础
税法和税收是不可分割的,有税必有法,有法才有税,税法宏观调控产生的内在基础主要在于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调节宏观经济是税收的基本职能之一。国家通过税收参与到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使经济资源在国家和被征税的民事主体间进行分割。在保障财政收入的条件下,国家可以通过税种、税目、税率的变化、减免税或加征改变既定的分配关系,调整经济资源的配置,进而影响生产和消费。这样,国家可以运用税法和税收政策,使资源在不同主体、行业、部门间流动,从而执行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实现一定的宏观调控目标。如上所述,所得税可以影响投资收益率,国家对于限制发展的行业、部门开征税收并课以高税率,而在鼓励发展的行业、部门实行低税率或予以减免,则可使投资者改变投资方向,减少对前一类行业、部门的投资而增加对后一类的行业、部门的投资,因为高税率的税收减少了投资者预期收入,投资风险增加,而实行低税率的税收则可起到相反的作用。税收采用法的形式可以将税收的经济优势与法律优势结合起来,使税收杠杆在宏观经济调控中更为灵敏、有力。
(二)税法宏观调控产生的外部条件
税法要具有独立的宏观调控功能,除了具备调控的内在基础外,一定的外部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概括而言,生产社会化、经济生活复杂化和国家干预的勃兴是税法宏观调控功能强化并独立的根源所在。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并不发达,经济生活较为单一,因此,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也较为简单,税法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国家通过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国普遍奉行自由经济原则,自由放任主义经济思潮深入人心,国家被认为应尽可能少地介入经济生活,而只须为经济竞争制定规则。在这个时期里,民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税法的主要职能依旧是保障国家通过税收组织财政收入。
三、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税法具有分配收入、宏观调控经济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功能。税法调控是国家通过制订和实施税收法律法规,运用税收分配手段,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间接影响纳税人社会经济行为调整,进而引起社会经济活动变化,以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活动。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实现经济稳定和增长中的作用
要实现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关键是要做到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之间的平衡。税法在这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通过征收流转税,特别是消费税,可以控制对消费品的需求,即提高消费税税率会导致购买成本的提高,从而在市场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抑制消费需求,相反,降低税率则会对消费起刺激作用。“由于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消费者,而不是厂商,因而消费税的变动不会对厂商的供给产生直接的影响,在需求膨胀或供给过剩的情况下,通过改变消费税的税率同样可以对需求起到单向的调节作用。”
第二,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会直接减少居民可支配收入,从而控制居民用于消费的支出。“个人所得税是对居民收入而征收的税种,在居民收入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率越高,居民能够实际支配的货币量越少,整个社会的有支付能力的消费需求也越低。”
第三,通过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直接调节供给,即通过减税可以刺激投资和供给;反之,增税则可以抑制供给。不过其前提条件是企业要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自我约束机制。“企业所得税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主要功能是通过调节厂商在经营活动中的实际利润水平来控制社会的供给总量,企业所得税率低,厂商实际利润水平高,则生产和销售规模扩大,社会的供给总量增加;企业所得税率高,基于同样的作用机制,社会的供给总量会减少。”
第四,通过征收增值税可以调节社会的供给水平。由于增值税在企业财务处理中是进入生产成本的,在企业销售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增值税的税率就会导致企业利润的减少,而降低增值税的税率就会导致企业利润的增加,这样通过对生产或销售厂商的成本的影响来提高或降低其利润水平从而对生产的规模产生影响,导致社会有效供给的增加或减少。因此,增值税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可以被用于调节社会的供给水平。
(二)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1、调节资源在积累和消费之间的分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积累与消费比例关系的形成比较复杂,不过总的趋势是,随著我国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通过税收组织的财政收入基本上是用于满足公共消费需要的支出。因此,总的来看,征税的结果会降低积累率,提高消费率。
2、调节资源在产业之间的配置
调节资源在产业之间的配置,即调节产业结构。一方面,从调整投资结构来看,通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有区别的折旧政策等可以引导投资方向: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引导消费方向,从而间接引导投资方向。另 一方面,从调整资产存量结构来看,税收的主要功能在于采取有利于公平竞争和对不同产业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来进行。
3、调节资源在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企业和居民)之间的配置
调节资源在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及企业和居民之间的配置,主要是通过确定适度的宏观税负率来实现的。
(三)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中的作用
这主要是通过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和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来实现的。调节企业利润水平主要通过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和征收资源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消费税等税种,剔除或减少客观因素对企业利润水平的影响,为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不公方面,财产税和流转税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都是非常有限的,真正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是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的手段较多和税负不转嫁的作用而使其调节具有直接性和有效性,但这必须是以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占有相当比重为前提的。社会保障税对建立社会统筹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进而对深化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保证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行有重要意义,而且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不公方面也能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并不断提高其在整个税制结构中的比重,是今后我国深化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结 语
稅法宏观调控有别于财政、货币、价格等经济调控手段,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广泛性、稳定性和指导性等特点。税法调控对象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总量,也就是总供给和总需求;二是经济结构,即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地区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等;三是对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相应地,其调控目的是保证宏观经济稳定增长、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收入的公平分配。其作用方式主要是通过调整税负、税种、税目、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法在经济运行中“内在稳定器”和“相机抉择”作用来实现调控目标。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时要对税法调控中存在的时滞等局限性要有充分认识,努力趋利避害,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实现宏观调控目标。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2]潘静成:《经济法学》,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8页。
[3]李力:《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1页。
[关键词]税法 税收 宏观调控
一、税法与税收关系
税法是调整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税法是经济法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居于重要地位,属于法律范畴。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税收是政府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规范的分配形式,属于经济范畴。税法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学界已基本达成一致看法: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与税法是一一对应的,有税收必有税法,有税法亦必有税收,无税法则不成税。也就是说,税收行为必须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而税法则对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如有的学者把二者的关系描述为“一种经济现象所体现出来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税收作为社会经济关系,是税法的实质内容,税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另一方面,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如无税法,则税收之功能又无法发挥;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是税收在起财政、经济与监督的作用,倒不如说是税法在起相同的作用,因此税收与税法的关系表现为“税收与税法的必然联系——税收法定主义,税收的功能与税法的功能是相同的”。可见,税法意义上的宏观调控功能在大多数情况下与经济领域税收宏观调控功能并无差异。现代法治国家中税收法定原则导致了作为内容的税收与作为形式的税法的在功能上的趋同性和一致性。
二、税法宏观调控功能的产生
(一)税法宏观调控的产生的内在基础
税法和税收是不可分割的,有税必有法,有法才有税,税法宏观调控产生的内在基础主要在于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调节宏观经济是税收的基本职能之一。国家通过税收参与到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使经济资源在国家和被征税的民事主体间进行分割。在保障财政收入的条件下,国家可以通过税种、税目、税率的变化、减免税或加征改变既定的分配关系,调整经济资源的配置,进而影响生产和消费。这样,国家可以运用税法和税收政策,使资源在不同主体、行业、部门间流动,从而执行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实现一定的宏观调控目标。如上所述,所得税可以影响投资收益率,国家对于限制发展的行业、部门开征税收并课以高税率,而在鼓励发展的行业、部门实行低税率或予以减免,则可使投资者改变投资方向,减少对前一类行业、部门的投资而增加对后一类的行业、部门的投资,因为高税率的税收减少了投资者预期收入,投资风险增加,而实行低税率的税收则可起到相反的作用。税收采用法的形式可以将税收的经济优势与法律优势结合起来,使税收杠杆在宏观经济调控中更为灵敏、有力。
(二)税法宏观调控产生的外部条件
税法要具有独立的宏观调控功能,除了具备调控的内在基础外,一定的外部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概括而言,生产社会化、经济生活复杂化和国家干预的勃兴是税法宏观调控功能强化并独立的根源所在。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并不发达,经济生活较为单一,因此,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也较为简单,税法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国家通过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国普遍奉行自由经济原则,自由放任主义经济思潮深入人心,国家被认为应尽可能少地介入经济生活,而只须为经济竞争制定规则。在这个时期里,民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税法的主要职能依旧是保障国家通过税收组织财政收入。
三、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税法具有分配收入、宏观调控经济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功能。税法调控是国家通过制订和实施税收法律法规,运用税收分配手段,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间接影响纳税人社会经济行为调整,进而引起社会经济活动变化,以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活动。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实现经济稳定和增长中的作用
要实现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关键是要做到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之间的平衡。税法在这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通过征收流转税,特别是消费税,可以控制对消费品的需求,即提高消费税税率会导致购买成本的提高,从而在市场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抑制消费需求,相反,降低税率则会对消费起刺激作用。“由于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消费者,而不是厂商,因而消费税的变动不会对厂商的供给产生直接的影响,在需求膨胀或供给过剩的情况下,通过改变消费税的税率同样可以对需求起到单向的调节作用。”
第二,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会直接减少居民可支配收入,从而控制居民用于消费的支出。“个人所得税是对居民收入而征收的税种,在居民收入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率越高,居民能够实际支配的货币量越少,整个社会的有支付能力的消费需求也越低。”
第三,通过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直接调节供给,即通过减税可以刺激投资和供给;反之,增税则可以抑制供给。不过其前提条件是企业要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自我约束机制。“企业所得税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主要功能是通过调节厂商在经营活动中的实际利润水平来控制社会的供给总量,企业所得税率低,厂商实际利润水平高,则生产和销售规模扩大,社会的供给总量增加;企业所得税率高,基于同样的作用机制,社会的供给总量会减少。”
第四,通过征收增值税可以调节社会的供给水平。由于增值税在企业财务处理中是进入生产成本的,在企业销售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增值税的税率就会导致企业利润的减少,而降低增值税的税率就会导致企业利润的增加,这样通过对生产或销售厂商的成本的影响来提高或降低其利润水平从而对生产的规模产生影响,导致社会有效供给的增加或减少。因此,增值税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可以被用于调节社会的供给水平。
(二)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1、调节资源在积累和消费之间的分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积累与消费比例关系的形成比较复杂,不过总的趋势是,随著我国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通过税收组织的财政收入基本上是用于满足公共消费需要的支出。因此,总的来看,征税的结果会降低积累率,提高消费率。
2、调节资源在产业之间的配置
调节资源在产业之间的配置,即调节产业结构。一方面,从调整投资结构来看,通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有区别的折旧政策等可以引导投资方向: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引导消费方向,从而间接引导投资方向。另 一方面,从调整资产存量结构来看,税收的主要功能在于采取有利于公平竞争和对不同产业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来进行。
3、调节资源在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企业和居民)之间的配置
调节资源在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及企业和居民之间的配置,主要是通过确定适度的宏观税负率来实现的。
(三)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中的作用
这主要是通过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和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来实现的。调节企业利润水平主要通过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和征收资源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消费税等税种,剔除或减少客观因素对企业利润水平的影响,为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不公方面,财产税和流转税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都是非常有限的,真正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是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的手段较多和税负不转嫁的作用而使其调节具有直接性和有效性,但这必须是以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占有相当比重为前提的。社会保障税对建立社会统筹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进而对深化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保证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行有重要意义,而且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不公方面也能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并不断提高其在整个税制结构中的比重,是今后我国深化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结 语
稅法宏观调控有别于财政、货币、价格等经济调控手段,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广泛性、稳定性和指导性等特点。税法调控对象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总量,也就是总供给和总需求;二是经济结构,即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地区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等;三是对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相应地,其调控目的是保证宏观经济稳定增长、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收入的公平分配。其作用方式主要是通过调整税负、税种、税目、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法在经济运行中“内在稳定器”和“相机抉择”作用来实现调控目标。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时要对税法调控中存在的时滞等局限性要有充分认识,努力趋利避害,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实现宏观调控目标。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2]潘静成:《经济法学》,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8页。
[3]李力:《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