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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诉讼来说,"不适用调解"是其制定与运用过程中的一个特有原则,但该原则从订立开始,到实施运用,却都遭到各界的质疑。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在2008年发布了与撤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使这一原则不再绝对,构建行政和解制度也有了一定的基础。本文便主要从适用范围、案件类型以及制度设计三个方面,研究如何构建行政诉讼中的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