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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但却不允许设立抵押权。通过文献研究法研究得出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以下四种不合理性:二元模式的不合理性;法律法规的矛盾性;担心农民失地的不合理性;一刀切的不合理性。同时,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不利于农业发展、土地流转以及破坏土地权利完整性,最后,提出放开农地抵押限制的建议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