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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2年4月11日以会协[2002]92号通知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就金融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了规定,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