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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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建设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以保障被告人权利为重点,然而,被害人权利得却不到有效保护。伴随犯罪学、被害人学等研究的不断深入,被害人权利保护逐步被引起重视。文章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为切入点,着重审视我国现行刑诉法中关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和不足,进而提出若干完善建议。
  关键词 被害人 现状 完善
  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着力提升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探索建构刑事被害人保障机制,以切实保障被害人正义的实现,让司法的阳光温暖被害人,是需要法学界与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
  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加强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力度,是顺应我国当今时代发展的潮流,也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趋势。保护被害人权利已势在必行,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人权的需要。人权作为人类最基本、最首要的权利,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被剥夺。即使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了所有人的总体利益,也绝不能牺牲人权。犯罪活动首先是对被害人个人的侵害,然后才是侵害被害者所处的社会关系,只有加强和重视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才能更充分地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含义。
  2、平衡诉讼利益的需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方的辩护人享有比被害人代理人更广泛的权利,这与现代法治理念所提倡的权利对等、权利均衡的观念是完全不相符的。我们在看到诉讼过程中对犯罪人的追究而习惯性将其定位为弱势方的同时,也更应看到被害人所遭受的侵害。而被害人理应享有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人平等的权利。事实上,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绝不仅仅是以维护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活动,刑事诉讼的整体目标应当是使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利益得到大体上的平衡,并为此而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人道性和合理性。豍
  3、刑事司法制度的内在需要。随着人权保护的呼声不断提高,在以刑事被告人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体系中,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保护都得到了加强,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保护非但没有任何的提升,反而经常被忽略。重新确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切实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新课题。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审视
  为了顺应世界范围内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趋势,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这是以立法形式确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与此同时还赋予被害人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1、确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以及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比如,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权对驳回申请的决定进行复议;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对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有权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等。
  2、确立被害人诉讼代理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3、扩大了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4、赋予刑事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获取民事赔偿。”
  三、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若干构想
  “在现代社会,法治理念逐步由社会本位主义取代国家本位主义,刑法的作用不仅要惩罚犯罪人,而且要保护刑事被害人,保护的主体不仅限于国家,而且包括社会其他群体,甚至被害人自己。”豎在我国,虽然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观念和相关制度都在不断的向前发展,但是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特别是与世界人权公约以及其他国家被害人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相比差距较大,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
  1、赋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权,其第二款仅规定了刑事被害人只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裁定有权上诉。并不是所有被害人提出抗诉的案件,检察机关都进行抗诉,如果检察机关不进行抗诉,那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如何来救救?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赋予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时独立的上诉权,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突破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2、扩大被害人知情范围,增强刑事司法程序运作的透明度,并建立具体的信息通报制度。知情的内容以不妨碍进一步侦查、起诉为限,可以知情庭审过程中的所有证据。同时设置具体的信息通报制度,由专门工作人员负责联系。通报的阶段起于立案,终于执行结束。这样一方面可以满足被害人追究犯罪的愿望,为被害人一定程度上的求刑权奠定基础;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尊严,强化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3、尽快确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立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能够促使被害人积极主动地参与追诉犯罪。一方面可以避免被害人从经济效益上考虑而放弃诉讼,促使被害人一方能够积极主动追诉犯罪;另一方面不会因诉讼成本而丧失诉讼中的经济效益。因此,从诉讼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和法律公正的理念出发,应尽快确立国家补偿制度。在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时应当遵循及时性、公平性等原则,尤其是对那些长期不能破获的案件以及犯罪人没有归案的案件,国家要给予及时的补偿,以解其燃眉之急。
  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是一项较为务实的做法。在总结各地被害人保护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成功经验与做法,逐步推动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规范化。笔者坚信,完善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也必将在人权保障方面彰显出强大生命力。
  注释:
  豍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33.
  豎张鸿巍.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4.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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