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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礼治"有两层涵义,包括"别"和"仁"。儒家"礼治"之"别"铸就了古代刑讯得以存在的社会土壤,并使得古代关于刑讯的规定具有等级色彩;儒家"礼治"之"仁"带来的影响是古人对"人命"的重视,因而古代统治者在允许司法刑讯的同时,又对刑讯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治理刑讯的关键在于"治人",只有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刑讯滥用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