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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非访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2017年,长葛院共办理非访案件7件7人,均为寻衅滋事类案件。
二、非访案件的特点
犯罪嫌疑人为四五十岁的农村中年妇女,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法律知识,思想行为较为偏激。
采取的犯罪手段是赴京联合国开发署等重要地点、赴省上访,借上访给当地政府施加压力,索要钱财。
上访的时间一般是在“两会”等重要会议期间。
均因政法委介入而发案。提起公诉的7件非访案件均因政法委介入而发案,后政法委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犯罪嫌疑人在提审和开庭期间均不认罪服法,认为政府对其打击报复,称要继续上访。
该类案件一般聘请有辩护人,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犯罪嫌疑人曾因赴京上访受过多次行政处罚或行政拘留或被送往接济中心。7人中3人有过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占42.9%。第一,杨某某寻衅滋事案中,杨某某2014年5月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6月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2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长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8月1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长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0月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长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第二,丁某某寻衅滋事案中,丁某某2008年因寻衅滋事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第三,韩某某寻衅滋事案中,韩某某于2012年12月10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其上访的行为被有关部门界定为“非访”。性质系“非访”,均经过了3级信访终结。长葛市政府出具的文件,证实7件案件证据上都能认定为“非访”。信访局、公安局、当地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于信访案件的调查报告,证实案件经过了3级信访终结。
“非访”形式集中。寻衅滋事类案件中,行为主要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例如李某某、黄某某、丁某某、韩某某、周某某案,占71.4%,还有表现为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例如常某某案,占16.7%。
公安机关移送罪名、起诉罪名、判决罪名存在个别不一致的情况。韩某某寻衅滋事案中,公安机关移送罪名为妨害公务和寻衅滋事,经审查,认定其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证据不足,长葛院以寻衅滋事罪对韩某某提起公诉,后法院也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做出判决。其余案件6起案件,起诉时均未改变公安机关移送的罪名,法院判决也未改变罪名。
犯罪嫌疑人强拿硬要的钱款均未退还。犯罪嫌疑人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索要的钱财均已经挥霍,案发后,无法向犯罪嫌疑人追缴,犯罪嫌疑人也拒绝退还赃款。
案件判决后上诉率100%。在已经做出判决的4个案件中,4名被告人均上诉,上诉率达到100%。
三、办理非访案件存在的问题
关于信访事由及借非访索要钱财的证据,多为言词证据,侦查中调取大量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的材料来证明借非访索要钱财和无理上访,而犯罪嫌疑人多有辩解,辩称上访有理和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主动给予财物。
由于信访事项的特殊性,处理难度大,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可能导致重复信访。
上访事由的前因系控告他人故意伤害,被控告人已经被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理,但未进行进一步刑事处理,公安机关未对为何不做出刑事处理向信访人出具明确的原因理由说明书,对信访人口头进行解释和告知,信访人不服继续信访。并引起信访人信访事项除原来控告他人故意伤害外又控告公安机关处理不公。
特别是赴京上访,证据收集多为赴京上访受到行政处理的证据,信访人在信访地点的其他过激行为若当地公安机关未及时收集,案件时果过境迁之后,再去收集证据如“有无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很难收集。
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寻衅滋事类信访案件,侦查机关对现场照片和视听资料,现场民警配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疏导劝离的视频资料或情况说明收集不到位,有些因为当时未制作,之后丧失收集的条件。
证人证言多收集信访工作人员的材料,而对于围观群众、其他参与人员对案发经过的证言收集不到位。
对于涉案财物处理情况证据收集不到位。
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索要钱财时有关政府部门并未明确拒绝,甚至还出现主动提出给予钱财以换取犯罪嫌疑人不继续上访,政府机关的行为存在不妥之处。
四、原因及对策
部分群众对于自己合法权益受侵害没有通过合法方式和途径去维护,信“访”而不信“法”。对法律政策了解不深,盲目信访、多头控告、重复上访。
信访人对信访期望值过高,缠访,有些得到处理结果后继续上访,为的是地方政府出钱来平息上访。
有关部门处理信访事项时措施不力,在宣传法制、说服教育及引导上做的不够,对信访的复杂问题没有做出圆满地解答。对于上访事由有关机关应给予明确答复,同时在处理信访事件中,需坚定原则,依法依纪处理信访事件,不轻易被信访人左右。
检察机关应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在执法活动中坚持实體公正与程序并重。同时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律师的正面引导作用。
做好非访案件中,被告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因信访案件中,被告人长期进行上访,其思想大都比较偏激,遇到问题就上访,没有意识到应当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想法,所以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心理专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从而尽量减少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再次信访的风险。
2014-2017年,长葛院共办理非访案件7件7人,均为寻衅滋事类案件。
二、非访案件的特点
犯罪嫌疑人为四五十岁的农村中年妇女,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法律知识,思想行为较为偏激。
采取的犯罪手段是赴京联合国开发署等重要地点、赴省上访,借上访给当地政府施加压力,索要钱财。
上访的时间一般是在“两会”等重要会议期间。
均因政法委介入而发案。提起公诉的7件非访案件均因政法委介入而发案,后政法委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犯罪嫌疑人在提审和开庭期间均不认罪服法,认为政府对其打击报复,称要继续上访。
该类案件一般聘请有辩护人,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犯罪嫌疑人曾因赴京上访受过多次行政处罚或行政拘留或被送往接济中心。7人中3人有过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占42.9%。第一,杨某某寻衅滋事案中,杨某某2014年5月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6月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2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长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8月1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长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0月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长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第二,丁某某寻衅滋事案中,丁某某2008年因寻衅滋事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第三,韩某某寻衅滋事案中,韩某某于2012年12月10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其上访的行为被有关部门界定为“非访”。性质系“非访”,均经过了3级信访终结。长葛市政府出具的文件,证实7件案件证据上都能认定为“非访”。信访局、公安局、当地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于信访案件的调查报告,证实案件经过了3级信访终结。
“非访”形式集中。寻衅滋事类案件中,行为主要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例如李某某、黄某某、丁某某、韩某某、周某某案,占71.4%,还有表现为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例如常某某案,占16.7%。
公安机关移送罪名、起诉罪名、判决罪名存在个别不一致的情况。韩某某寻衅滋事案中,公安机关移送罪名为妨害公务和寻衅滋事,经审查,认定其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证据不足,长葛院以寻衅滋事罪对韩某某提起公诉,后法院也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做出判决。其余案件6起案件,起诉时均未改变公安机关移送的罪名,法院判决也未改变罪名。
犯罪嫌疑人强拿硬要的钱款均未退还。犯罪嫌疑人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索要的钱财均已经挥霍,案发后,无法向犯罪嫌疑人追缴,犯罪嫌疑人也拒绝退还赃款。
案件判决后上诉率100%。在已经做出判决的4个案件中,4名被告人均上诉,上诉率达到100%。
三、办理非访案件存在的问题
关于信访事由及借非访索要钱财的证据,多为言词证据,侦查中调取大量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的材料来证明借非访索要钱财和无理上访,而犯罪嫌疑人多有辩解,辩称上访有理和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主动给予财物。
由于信访事项的特殊性,处理难度大,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可能导致重复信访。
上访事由的前因系控告他人故意伤害,被控告人已经被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理,但未进行进一步刑事处理,公安机关未对为何不做出刑事处理向信访人出具明确的原因理由说明书,对信访人口头进行解释和告知,信访人不服继续信访。并引起信访人信访事项除原来控告他人故意伤害外又控告公安机关处理不公。
特别是赴京上访,证据收集多为赴京上访受到行政处理的证据,信访人在信访地点的其他过激行为若当地公安机关未及时收集,案件时果过境迁之后,再去收集证据如“有无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很难收集。
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寻衅滋事类信访案件,侦查机关对现场照片和视听资料,现场民警配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疏导劝离的视频资料或情况说明收集不到位,有些因为当时未制作,之后丧失收集的条件。
证人证言多收集信访工作人员的材料,而对于围观群众、其他参与人员对案发经过的证言收集不到位。
对于涉案财物处理情况证据收集不到位。
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索要钱财时有关政府部门并未明确拒绝,甚至还出现主动提出给予钱财以换取犯罪嫌疑人不继续上访,政府机关的行为存在不妥之处。
四、原因及对策
部分群众对于自己合法权益受侵害没有通过合法方式和途径去维护,信“访”而不信“法”。对法律政策了解不深,盲目信访、多头控告、重复上访。
信访人对信访期望值过高,缠访,有些得到处理结果后继续上访,为的是地方政府出钱来平息上访。
有关部门处理信访事项时措施不力,在宣传法制、说服教育及引导上做的不够,对信访的复杂问题没有做出圆满地解答。对于上访事由有关机关应给予明确答复,同时在处理信访事件中,需坚定原则,依法依纪处理信访事件,不轻易被信访人左右。
检察机关应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在执法活动中坚持实體公正与程序并重。同时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律师的正面引导作用。
做好非访案件中,被告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因信访案件中,被告人长期进行上访,其思想大都比较偏激,遇到问题就上访,没有意识到应当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想法,所以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心理专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从而尽量减少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再次信访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