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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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党中央审时多度(应为“审时度势”),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要求。虽然诚实信用被引入私法领域,但在司法审判中,存在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虚假陈述以及恶意诉讼的现象;司法不公,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等情况被曝光。这种现实要求立法者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将该原则由私法引入公法范围,使其法律化、规范化。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双重特点。从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学的发展过程中来看,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1]。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履行契约中规定的义务,还要履行因契约引发的附随义务。因此,基于诚实契约引发的纠纷,为了使该纠纷的解决合乎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法官可以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干预。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公正和诚实、善意[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对其作了相关的规定,使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定化和条文化,这对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即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哪些主体适用该原则,在个案中客体的界限和不遵守该原则应受到怎样的惩罚。
  1.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首先是作为对当事人“真实义务”这一主要义务的补充而产生的,是对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意思自治的限制。
  (1)禁止在诉讼过程中作不真实的行为。禁止在诉讼中作不真实的行为,该行为的结果是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裁定,使法院做出违背公平正义的价值评价。所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不真实行为,对法院不产生相应的约束力。
  (2)禁止当事人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诉讼地位。当事人以不正当方式取得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比如: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案件管辖,这种行为将损害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合法的地位,从而使审判结果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
  (3)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每个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法律不仅赋予诉讼主体充分的诉讼权利,而且也使其负担一定的诉讼义务。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4)禁止反悔和矛盾行为。禁止反悔和矛盾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外实施某种与诉讼或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行为,这使对方当事人相信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将对其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状态,以此来决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法院只要认为对方当事人的相信是合理的,就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5)禁止诉讼中的突袭行为。若一方当事人故意将已经获得的证据隐藏起来,以备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突袭行为,迫使对方当事人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處于相对劣势的地位。这种行为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在訴讼中缺乏诚意,应当予以禁止。
  2.诚实信用原则对人民法院的适用
  由于存在多种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在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时提出来的要求,也是作为一方诉讼主体的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秉持诚信、善意、公平的原则。只有遵循这个原则,才能调节各种价值、利益冲突,从而实现法律应有的价值目标。
  (1)禁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不可避免的存在滞后性、不确定性。因此,人民法官在解决纠纷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循着诚信、公平等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2)禁止审理过程中的突袭裁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其中,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不能过多干预当事人行使权利。在审判中为了避免出现突然裁判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判决才能令当事人和社会信服,使法律价值的约束力和影响力潜移默化地渗入人们的意识中,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3)尊重民事纠纷主体的诉讼权利。民事纠纷主体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应诚实对待民事纠纷主体,与其保持同等的诉讼距离。在对证据进行认定时,应同等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加以评价。
  3.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及勘验人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也必须循着诚信、善意的要求实施与案件有关行为。例如:鉴定人不能作出与案件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和结果,证人不得提供虚假的陈述等行为。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实践
  在中国,诚实信用原则在程序法中的条文化,不仅是基于我国社会现状的真实选择,还是促进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实践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的要求。
  第一,我国根本大法的相关条文需要在普通法中加以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应当合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民事纠纷主体要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正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实质,所以,这是根本大法之必然要求。
  第二,司法过程中迫切需要确立诚实信用原则[3]。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民事诉讼主体实施虚假陈述、伪证等行为;恶意诉讼、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基于此,该原则对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道德规范,也是调整着平等民事主体的基本原则,更是解决纠纷中必须遵守的规则之一。
  四、结语
  无论是为了细化宪法规范,还是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均要求在我国民事程序法中增加诚实信用原则。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加强司法裁判的作用,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紧密结合。
  参考文献:
  [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9.
  [2]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79.
  [3]王丹.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41-42.
  作者简介:
  韩利芳(1993.02~),女,汉族,河南济源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法律(法学)硕士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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