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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检信访是测量老百姓对检察机关工作状况满意度的重要依据,是对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检验,也是对法律实施过程、实施结果的反馈。近年来徐州地区集中处理涉检信访工作成效比较显著,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涉检信访130件,妥善处理102件,使一大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得到解决,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但是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在涉检信访案件中,赴省进京访的越级访仍占相当比例,而且近期又有上升的趋势,这既是涉检信访工作的重点,也是检察工作的难点,现笔者结合涉检越级信访的特点和成因,谈谈如何做好此项工作。
一、当前涉检越级访的特点
1、越级上访反映的问题较为集中。一是刑事和民事申诉访较多。突出反映三个方面:(1)不服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2)不服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撤案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3)不服公安刑事不立案的控告。据徐州市检察院接访资料显示,2003年至2006年8月,总计接访8319件10325人,其中刑事控告申诉及民事行政申诉达995件,占接访总量的12%。二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经济犯罪举报成为热点问题。此类举报,逐年增多,2005年以来较2003年上升了10多倍,且举报的声势大、人数多,少则10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三是反映司法机关执法问题较为突出。反映检察机关的主要问题是对举报线索查处、答复不及时或者法律监督不够有力以及扣押款物该返还的不返还等。
2、大部分越级访案件属于基层检察院管辖。以徐州地区为例,2003年以来,市院受理首次举报线索1528件,其中高检院、省院转办线索529件,占市院举报信访数的34.6%,在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中,除移送本院反贪、渎检部门办理的以外,移送基层院的案件线索960件,占线索受理总数的62.8%。
3、越级信访案件反映问题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处理难度较大。在赴省进京越级信访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上访老户,他们反映的问题往往是多方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靠一个单位的力量往往不可能彻底得到解决,处理的难度较大,也有部分老上访户已连续上访多年甚至十多年,办案人员在事隔多年后进行调查取证比较困难,极易形成越级访。
4、越级访中出现结伙和聚众组织倾向。一部分上访老户在长期反复上访中结识后,相互交流上访经验,强化上访心理,并相约结伙赴省进京;部分亏损企业的集体上访有一定的组织性,组织者以“共同利益”来煽动职工抱成团,多则上百人,少则数十人,浩浩荡荡上访,给政府和有关单位施压;一些信访量较大的城市甚至出现“上访村”,上访群众下车即直奔“根据地”,给上级机关造成极大的信访压力;还有部分群众没有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到指定地点上访,而是到外国使领馆、外国记者处上访,即“告洋状”,这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还会激化矛盾,也影响我们的国际形象。
5、部分越级上访群众有过激举动,甚至出现部分上访人借上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由于一些上访群众自身利益受到一定损害,尤其是上访老户,长年多次上访,要求得不到满足,上访时对立情绪较大,谩骂、拍桌子,对接待人员宣泄不满。更有甚者,通过闹访来扩大影响。闹访者在服装和道具上大造声势,有穿孝服的,有敲锅盖的,有打横幅的,有喊口号的,吸引过往群众围观,影响较坏。还有些群众上访后问题得到解决,获得经济补偿,从中尝到甜头,不仅没有息访,反而变本加厉,继续提出无理要求,对这种情况万万不可纵容。
二、涉检越级信访形成的主要原因
1、个别单位案件质量不高、息诉工作不到位。有的越级访案件是五、六年前甚至十年前的案件,在当初办理过程中确实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涉及返还扣押款案件,现在处理起来难度较大,造成当事人的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有的基层院在对案件做出维持决定后,息诉工作不到位,造成当事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继而又到市院或相关部门上访,增加了上级单位的信访压力。
2、国有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中确实存在很多漏洞,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企业改制、资产重组通过转变经营机制、管理模式等,增强企业的生命力和竞争力,扭转国有企业普遍亏损的局面。但在施行之初,由于缺乏经验,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也不完善,少数“实权人物”利用本身职务上的便利,只用很少的资金甚至是分文未出,从厂长、经理,摇身一变,成为董事长、股东,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下岗工人在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纷纷结伴,集体赴省进京上访。
3、信访处理质量不高,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致使问题久拖不决。某些单位片面追求案件数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当事人进行申诉或复议时,相关部门又相互推诿,“踢皮球”,认为这是控申部门一家的事,应该由控申部门解决,此外,还有一些重点信访案件,由于其反映的问题往往是多方面的,涉及一个单位的多个部门甚至是多个单位,处理起来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单位进行协调,难度较大,仅仅依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力量很难将问题彻底解决,这也容易造成上访人的久诉不息。
4、部分上访群众认识有偏差。有些上访人对信访的认识有偏差,认为上访就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有将影响扩大,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才能解决问题,于是他们多次、反复向基层部门、上级部门反映,甚至是赴省进京上访,更有部分群众相互串连,组织相当规模的上访队伍,给有关部门施压,这也是形成重复访、越级访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几点建议:
1、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克服重办案、轻接待思想。首先是部分领导同志对信访问题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做好信访工作也是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尤其是对于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有理信访,不能因为怕“办错案”不予解决问题。接待人员也要树立“息诉也是办案”理念,对待来访群众做到热心、耐心、细心、诚心,生人熟人一样、干部群众一样、初访再访一样,力戒麻木不仁态度和官僚作风,不敷衍塞责,不哄骗打发,避免激化矛盾。在接待用语上也要讲究语言策略,切忌盛气凌人,咄咄逼人,对群众的诉求,做到耐心听、认真记、主动想、努力办。
2、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预防越级信访案件的发生。引发涉检信访的案件,多数是由于执法环节上出现问题,案件质量不高所造成,因此,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必须强化质量意识。各单位要明确办案质量标准,规范办案行为,严格依法办案。同时,上级院要加强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狠抓质量考评,必要时施行错案追究。?
3、落实首办责任制,提高初访息诉率,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即使是赴省进京上访,最后解决问题还要在基层。在初信初访阶段解决问题,既能杜绝越级访的发生,也极大节约检察成本。针对初信初访问题,基层院要围绕“事要解决”的目标,切实落实高检院“首办责任制”,对信访案件做到谁接访,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实现信访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4、完善协调机制,促进信访问题的有效解决。越级信访问题往往涉及多部门,多方面,这就要求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调动多种社会资源,形成合力,更有力的解决问题。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控申部门具体负责的同时,在各部门明确信访联络员,联系、协调办理信访事项,形成全院一盘棋的信访工作格局。二是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交办督办机制,及时处理群众信访,对基层院处理有困难的,上级院及时协调,帮助基层院排忧解难。三是加强与信访局、政法委等信访联动单位的协调。在完善和落实信访案件移交制度,对不属涉检信访案件及时移交分流的同时,对于需要协调的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
5、建立涉检信访长效机制,推动涉检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各单位严格要按照案件办理流程和《信访条例》规定,建立信访工作流程管理机制,由专人专项抓信访案件办理工作,及时对受理分流的案件进行督办、催办,同时畅通信息渠道,建立涉检信访预警机制,以促进涉检信访工作的有力开展。
一、当前涉检越级访的特点
1、越级上访反映的问题较为集中。一是刑事和民事申诉访较多。突出反映三个方面:(1)不服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2)不服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撤案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3)不服公安刑事不立案的控告。据徐州市检察院接访资料显示,2003年至2006年8月,总计接访8319件10325人,其中刑事控告申诉及民事行政申诉达995件,占接访总量的12%。二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经济犯罪举报成为热点问题。此类举报,逐年增多,2005年以来较2003年上升了10多倍,且举报的声势大、人数多,少则10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三是反映司法机关执法问题较为突出。反映检察机关的主要问题是对举报线索查处、答复不及时或者法律监督不够有力以及扣押款物该返还的不返还等。
2、大部分越级访案件属于基层检察院管辖。以徐州地区为例,2003年以来,市院受理首次举报线索1528件,其中高检院、省院转办线索529件,占市院举报信访数的34.6%,在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中,除移送本院反贪、渎检部门办理的以外,移送基层院的案件线索960件,占线索受理总数的62.8%。
3、越级信访案件反映问题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处理难度较大。在赴省进京越级信访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上访老户,他们反映的问题往往是多方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靠一个单位的力量往往不可能彻底得到解决,处理的难度较大,也有部分老上访户已连续上访多年甚至十多年,办案人员在事隔多年后进行调查取证比较困难,极易形成越级访。
4、越级访中出现结伙和聚众组织倾向。一部分上访老户在长期反复上访中结识后,相互交流上访经验,强化上访心理,并相约结伙赴省进京;部分亏损企业的集体上访有一定的组织性,组织者以“共同利益”来煽动职工抱成团,多则上百人,少则数十人,浩浩荡荡上访,给政府和有关单位施压;一些信访量较大的城市甚至出现“上访村”,上访群众下车即直奔“根据地”,给上级机关造成极大的信访压力;还有部分群众没有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到指定地点上访,而是到外国使领馆、外国记者处上访,即“告洋状”,这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还会激化矛盾,也影响我们的国际形象。
5、部分越级上访群众有过激举动,甚至出现部分上访人借上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由于一些上访群众自身利益受到一定损害,尤其是上访老户,长年多次上访,要求得不到满足,上访时对立情绪较大,谩骂、拍桌子,对接待人员宣泄不满。更有甚者,通过闹访来扩大影响。闹访者在服装和道具上大造声势,有穿孝服的,有敲锅盖的,有打横幅的,有喊口号的,吸引过往群众围观,影响较坏。还有些群众上访后问题得到解决,获得经济补偿,从中尝到甜头,不仅没有息访,反而变本加厉,继续提出无理要求,对这种情况万万不可纵容。
二、涉检越级信访形成的主要原因
1、个别单位案件质量不高、息诉工作不到位。有的越级访案件是五、六年前甚至十年前的案件,在当初办理过程中确实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涉及返还扣押款案件,现在处理起来难度较大,造成当事人的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有的基层院在对案件做出维持决定后,息诉工作不到位,造成当事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继而又到市院或相关部门上访,增加了上级单位的信访压力。
2、国有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中确实存在很多漏洞,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企业改制、资产重组通过转变经营机制、管理模式等,增强企业的生命力和竞争力,扭转国有企业普遍亏损的局面。但在施行之初,由于缺乏经验,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也不完善,少数“实权人物”利用本身职务上的便利,只用很少的资金甚至是分文未出,从厂长、经理,摇身一变,成为董事长、股东,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下岗工人在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纷纷结伴,集体赴省进京上访。
3、信访处理质量不高,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致使问题久拖不决。某些单位片面追求案件数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当事人进行申诉或复议时,相关部门又相互推诿,“踢皮球”,认为这是控申部门一家的事,应该由控申部门解决,此外,还有一些重点信访案件,由于其反映的问题往往是多方面的,涉及一个单位的多个部门甚至是多个单位,处理起来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单位进行协调,难度较大,仅仅依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力量很难将问题彻底解决,这也容易造成上访人的久诉不息。
4、部分上访群众认识有偏差。有些上访人对信访的认识有偏差,认为上访就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有将影响扩大,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才能解决问题,于是他们多次、反复向基层部门、上级部门反映,甚至是赴省进京上访,更有部分群众相互串连,组织相当规模的上访队伍,给有关部门施压,这也是形成重复访、越级访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几点建议:
1、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克服重办案、轻接待思想。首先是部分领导同志对信访问题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做好信访工作也是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尤其是对于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有理信访,不能因为怕“办错案”不予解决问题。接待人员也要树立“息诉也是办案”理念,对待来访群众做到热心、耐心、细心、诚心,生人熟人一样、干部群众一样、初访再访一样,力戒麻木不仁态度和官僚作风,不敷衍塞责,不哄骗打发,避免激化矛盾。在接待用语上也要讲究语言策略,切忌盛气凌人,咄咄逼人,对群众的诉求,做到耐心听、认真记、主动想、努力办。
2、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预防越级信访案件的发生。引发涉检信访的案件,多数是由于执法环节上出现问题,案件质量不高所造成,因此,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必须强化质量意识。各单位要明确办案质量标准,规范办案行为,严格依法办案。同时,上级院要加强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狠抓质量考评,必要时施行错案追究。?
3、落实首办责任制,提高初访息诉率,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即使是赴省进京上访,最后解决问题还要在基层。在初信初访阶段解决问题,既能杜绝越级访的发生,也极大节约检察成本。针对初信初访问题,基层院要围绕“事要解决”的目标,切实落实高检院“首办责任制”,对信访案件做到谁接访,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实现信访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4、完善协调机制,促进信访问题的有效解决。越级信访问题往往涉及多部门,多方面,这就要求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调动多种社会资源,形成合力,更有力的解决问题。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控申部门具体负责的同时,在各部门明确信访联络员,联系、协调办理信访事项,形成全院一盘棋的信访工作格局。二是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交办督办机制,及时处理群众信访,对基层院处理有困难的,上级院及时协调,帮助基层院排忧解难。三是加强与信访局、政法委等信访联动单位的协调。在完善和落实信访案件移交制度,对不属涉检信访案件及时移交分流的同时,对于需要协调的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
5、建立涉检信访长效机制,推动涉检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各单位严格要按照案件办理流程和《信访条例》规定,建立信访工作流程管理机制,由专人专项抓信访案件办理工作,及时对受理分流的案件进行督办、催办,同时畅通信息渠道,建立涉检信访预警机制,以促进涉检信访工作的有力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