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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农村土地的经营权能否入股的问题似乎已经没有争议,土地经营权入股在合作社发展实践中也已经广泛存在。2017年修订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