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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量刑建议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和权威具有重大意义。量刑建议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改进这些问题,使量刑建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辩护;量刑程序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和权威具有重大意义。在量刑规范化改革过程中,量刑建议无疑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当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工作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如何改正这些问题,使量刑建议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紧迫任务。
一、量刑建议概念
量刑建議是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提起公诉时按照被告人所犯罪名、危害社会的程度、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对其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提出的刑罚意见。
二、量刑建议的作用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符合我国司法改革方向,在实践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是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可能判处的刑罚十分关注,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未经判决,被告人是不可能知道其所判处的刑罚的。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被告人的知情权,使其不能很好地行使辩护权。而通过推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这一制度后,被告人获得了事先知情权,也能够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辩驳。事实是“不辩不明,越辩越明”,被告人获得充足时间和充分准备为自己进行辩护。
二是提高了诉讼效益。在庭审过程中,由于控辩双方未就量刑问题进行很好地辩论,各自陈述理由,致使有些被告人对判处的刑罚无心理准备,进而对一些事实和证据进行狡辩。如果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对量刑方面进行分析论证,被告人就可能因对量刑幅度的默认而对某些事实和证据不再进行辩解。同时,通过公诉人对量刑幅度的分析,被告人对法院的最后判决和量刑,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从而能很好地把握是否行使上诉权,有效地减少被告人滥用上诉、申诉的权利,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益。
三是促进了法官审案中立。如果检察机关不行使量刑建议权,控辩双方不对此进行控辩对抗,容易给人以“法院与检察院共同对付被告人”之嫌。因此,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使法官在“定罪量刑”上处于中立地位,也只有保持法官的完整中立地位,才有利于司法的公正。
三、我国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量刑建议在中国实践中还主要存在如下突出问题:
(一)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不统一
目前,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主要存在三种方式:一是,概括性量刑建议,即在起诉书中指出量刑时应当使用的刑法条款。二是,相对性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压缩量刑空间,提出一个较小的量刑幅度。三是,绝对性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一个绝对刑种和刑期。各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采用的方式不尽相同。
(二)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形式不统一
实际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形式有三种,一种是在起诉书中提出;第二种是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第三种是在庭审中发表的公诉意见中提出。具体按照哪种形式,各地检察机关做法也不一。
(三)量刑建议究竟是建议还是监督,各司法机关认识不统一
某些法官认为,检察机关可以参与量刑程序,比如对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法定量刑情节提出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建议,审判人员考虑上述建议,根据量刑规则作出宣告刑。某些检察官和学者认为,量刑建议虽然只是检察机关的量刑请求权,供法庭参考,并无法律上的强制力,但是法院如果不打算采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就应当有足够的理由和依据,并且能够经得住本院审委会、上级院的监督。如果法院的判决在量刑上与量刑建议存在很大的差异,并且其理由在检察机关看来并不充分,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依法行使审判监督的职权,向法院提出抗诉,实际上,量刑建议权不仅仅是建议的性质,更重要的是检察院对法院量刑程序的一种制约和监督。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统一是目前存在的普遍现象。
四、完善量刑建议的措施及相关建议
(一)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应规范化
检察机关实施量刑建议权必须规范化,这一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判的监督制约作用,另一方面也丰富了检察机关在庭审活动中的内容,充分发挥了公诉职能。
(1)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规范化。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应采用相对性量刑建议的方式。采用相对性量刑建议,既可以较明确的提出量刑建议,体现公诉意志,又可以摆脱干扰法院审判职能的嫌疑,把握法律监督的主动权,更可以避免法院最终判决与量刑建议不符、使检察机关处于被动地位的情况发生。
(2)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规范化。检察机关采用何种方式提出量刑建议,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公诉人一般不出庭,所以应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如果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法庭辩论开始、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此时,量刑建议立足于法庭调查的证据之上,具备更强的说服力,也更客观、更公正。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就应当制做单独的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二)量刑建议规范化的相关建议
(1)各司法机关统一认识。虽然量刑建议在试点期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不少人对量刑建议还存在诸多顾虑,如量刑建议是否有干涉法院审判之嫌;推行量刑建议会不会引起法官的反感;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是否会造成公诉机关处以尴尬境地;量刑建议能否保证统一的参考标准;量刑建议是否会加大公诉工作负荷,降低诉讼效率等等。因此,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应当明确认识。一是,转变传统观念,克服“重定罪轻量刑”的思想,充分认识到量刑建议对强化审判监督、防止法官滥用量刑权、促进量刑公开公正的重大意义,正确把握定罪请求与量刑请求之间的联系,全面行使法律赋予的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双重公诉职能。二是,充分认识到量刑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抗诉形式的不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针对人民法院判决和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方式主要为事后监督。虽然量刑建议只是一种建议权,仅为裁判提供参考,但通过高质量的、持续性的提出量刑建议可以达到监督法院裁判的作用,甚至可以达到抗诉不能实现的事半功倍的效果。正如检察官指控的具体罪名对法院无严格约束力一样,法院可以变更指控的罪名,同时法院也不受检察官具体量刑建议的约束。量刑建议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建议,主要是代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自己关于量刑问题的主张,也为辩护方进行辩护提供明确的对象,最终定罪、处以刑罚属于国家审判权的范畴,应当由法官、合议庭,依据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依据刑法作出最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可以说,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和建议,具有启动审判、提供防御对象的独特法律作用,但最终对法官没有约束力,最终定罪量刑应由法官依法确定。 (2)量刑科学化是量刑规范化的基础。无标准则无规范。要实现量刑规范化,就必须制定科学的量刑标准。概言之,就是要将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进一步细化,将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进一步分隔,把自由裁量的空间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控制在社会公众的可接受范围内。
一般来说,量刑建议应当按照三个步骤确定:第一,确定基准刑。这是实现具体量刑标准设定的前提和基础。基准刑要根据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确定,是基本犯罪数额或者情节所对应的刑罚量。第二,确定案件中的法定量刑情节。然后按照“减轻先于从重,从重先于从轻”的规则,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加减量刑幅度来确定量刑建议的幅度。第三,确定案件中的酌定量刑情节,为每个情节确定从轻或者从重的量刑幅度,然后根据第二步确定的刑罚幅度加减量刑,最终确定量刑建议的刑罚幅度。
(3)做好量刑建议与抗诉工作的衔接。量刑建议在遭到否定时如何救济,亦是量刑建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建议规范化对判决结果形成评价作用,为抗诉工作奠定了基础。对于法院没有采纳的量刑建议,要认真审查其不采纳的原因和理由,及时坚决的提起抗诉,切实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未达到抗诉标准的,要及时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纠正。
检察机关应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创新公诉工作机制,巩固创一流水平。全面推进量刑建议,充分的行使量刑建议权,一方面促使量刑活动的诉讼化、公开化,促进量刑公平与公正,着力解决矛盾焦点集中、群眾反映强烈的量刑不公、量刑失衡等问题,有效化解诸多社会矛盾;另一方面通过全面发挥量刑建议中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等各项功能,促进社会管理创新;通过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强化依法办案,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同时充分利用量刑建议制度,促进被告人认罪、悔罪和当事人息诉服判,使量刑建议向修复社会关系、预防和减少犯罪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延伸职能、深化内涵。量刑建议规范化也对公诉人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出合理、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要求公诉人必须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熟悉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并了解相关案件。在斟酌量刑建议时,既要维护量刑标准的统一性,又要体现量刑的个别化,以确保量刑制度改革取得预期成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参考文献:
[1]黎伟文,卢传新.《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研究》.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2期.
[2]赵廷光.《论量刑原则与量刑公正—关于修改完善我国量刑原则的立法建议》.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
[3]李玉萍.《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设计与构建》.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4期.
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辩护;量刑程序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和权威具有重大意义。在量刑规范化改革过程中,量刑建议无疑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当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工作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如何改正这些问题,使量刑建议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紧迫任务。
一、量刑建议概念
量刑建議是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提起公诉时按照被告人所犯罪名、危害社会的程度、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对其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提出的刑罚意见。
二、量刑建议的作用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符合我国司法改革方向,在实践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是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可能判处的刑罚十分关注,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未经判决,被告人是不可能知道其所判处的刑罚的。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被告人的知情权,使其不能很好地行使辩护权。而通过推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这一制度后,被告人获得了事先知情权,也能够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辩驳。事实是“不辩不明,越辩越明”,被告人获得充足时间和充分准备为自己进行辩护。
二是提高了诉讼效益。在庭审过程中,由于控辩双方未就量刑问题进行很好地辩论,各自陈述理由,致使有些被告人对判处的刑罚无心理准备,进而对一些事实和证据进行狡辩。如果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对量刑方面进行分析论证,被告人就可能因对量刑幅度的默认而对某些事实和证据不再进行辩解。同时,通过公诉人对量刑幅度的分析,被告人对法院的最后判决和量刑,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从而能很好地把握是否行使上诉权,有效地减少被告人滥用上诉、申诉的权利,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益。
三是促进了法官审案中立。如果检察机关不行使量刑建议权,控辩双方不对此进行控辩对抗,容易给人以“法院与检察院共同对付被告人”之嫌。因此,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使法官在“定罪量刑”上处于中立地位,也只有保持法官的完整中立地位,才有利于司法的公正。
三、我国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量刑建议在中国实践中还主要存在如下突出问题:
(一)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不统一
目前,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主要存在三种方式:一是,概括性量刑建议,即在起诉书中指出量刑时应当使用的刑法条款。二是,相对性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压缩量刑空间,提出一个较小的量刑幅度。三是,绝对性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一个绝对刑种和刑期。各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采用的方式不尽相同。
(二)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形式不统一
实际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形式有三种,一种是在起诉书中提出;第二种是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第三种是在庭审中发表的公诉意见中提出。具体按照哪种形式,各地检察机关做法也不一。
(三)量刑建议究竟是建议还是监督,各司法机关认识不统一
某些法官认为,检察机关可以参与量刑程序,比如对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法定量刑情节提出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建议,审判人员考虑上述建议,根据量刑规则作出宣告刑。某些检察官和学者认为,量刑建议虽然只是检察机关的量刑请求权,供法庭参考,并无法律上的强制力,但是法院如果不打算采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就应当有足够的理由和依据,并且能够经得住本院审委会、上级院的监督。如果法院的判决在量刑上与量刑建议存在很大的差异,并且其理由在检察机关看来并不充分,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依法行使审判监督的职权,向法院提出抗诉,实际上,量刑建议权不仅仅是建议的性质,更重要的是检察院对法院量刑程序的一种制约和监督。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统一是目前存在的普遍现象。
四、完善量刑建议的措施及相关建议
(一)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应规范化
检察机关实施量刑建议权必须规范化,这一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判的监督制约作用,另一方面也丰富了检察机关在庭审活动中的内容,充分发挥了公诉职能。
(1)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规范化。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应采用相对性量刑建议的方式。采用相对性量刑建议,既可以较明确的提出量刑建议,体现公诉意志,又可以摆脱干扰法院审判职能的嫌疑,把握法律监督的主动权,更可以避免法院最终判决与量刑建议不符、使检察机关处于被动地位的情况发生。
(2)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规范化。检察机关采用何种方式提出量刑建议,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公诉人一般不出庭,所以应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如果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法庭辩论开始、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此时,量刑建议立足于法庭调查的证据之上,具备更强的说服力,也更客观、更公正。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就应当制做单独的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二)量刑建议规范化的相关建议
(1)各司法机关统一认识。虽然量刑建议在试点期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不少人对量刑建议还存在诸多顾虑,如量刑建议是否有干涉法院审判之嫌;推行量刑建议会不会引起法官的反感;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是否会造成公诉机关处以尴尬境地;量刑建议能否保证统一的参考标准;量刑建议是否会加大公诉工作负荷,降低诉讼效率等等。因此,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应当明确认识。一是,转变传统观念,克服“重定罪轻量刑”的思想,充分认识到量刑建议对强化审判监督、防止法官滥用量刑权、促进量刑公开公正的重大意义,正确把握定罪请求与量刑请求之间的联系,全面行使法律赋予的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双重公诉职能。二是,充分认识到量刑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抗诉形式的不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针对人民法院判决和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方式主要为事后监督。虽然量刑建议只是一种建议权,仅为裁判提供参考,但通过高质量的、持续性的提出量刑建议可以达到监督法院裁判的作用,甚至可以达到抗诉不能实现的事半功倍的效果。正如检察官指控的具体罪名对法院无严格约束力一样,法院可以变更指控的罪名,同时法院也不受检察官具体量刑建议的约束。量刑建议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建议,主要是代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自己关于量刑问题的主张,也为辩护方进行辩护提供明确的对象,最终定罪、处以刑罚属于国家审判权的范畴,应当由法官、合议庭,依据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依据刑法作出最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可以说,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和建议,具有启动审判、提供防御对象的独特法律作用,但最终对法官没有约束力,最终定罪量刑应由法官依法确定。 (2)量刑科学化是量刑规范化的基础。无标准则无规范。要实现量刑规范化,就必须制定科学的量刑标准。概言之,就是要将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进一步细化,将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进一步分隔,把自由裁量的空间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控制在社会公众的可接受范围内。
一般来说,量刑建议应当按照三个步骤确定:第一,确定基准刑。这是实现具体量刑标准设定的前提和基础。基准刑要根据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确定,是基本犯罪数额或者情节所对应的刑罚量。第二,确定案件中的法定量刑情节。然后按照“减轻先于从重,从重先于从轻”的规则,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加减量刑幅度来确定量刑建议的幅度。第三,确定案件中的酌定量刑情节,为每个情节确定从轻或者从重的量刑幅度,然后根据第二步确定的刑罚幅度加减量刑,最终确定量刑建议的刑罚幅度。
(3)做好量刑建议与抗诉工作的衔接。量刑建议在遭到否定时如何救济,亦是量刑建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建议规范化对判决结果形成评价作用,为抗诉工作奠定了基础。对于法院没有采纳的量刑建议,要认真审查其不采纳的原因和理由,及时坚决的提起抗诉,切实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未达到抗诉标准的,要及时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纠正。
检察机关应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创新公诉工作机制,巩固创一流水平。全面推进量刑建议,充分的行使量刑建议权,一方面促使量刑活动的诉讼化、公开化,促进量刑公平与公正,着力解决矛盾焦点集中、群眾反映强烈的量刑不公、量刑失衡等问题,有效化解诸多社会矛盾;另一方面通过全面发挥量刑建议中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等各项功能,促进社会管理创新;通过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强化依法办案,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同时充分利用量刑建议制度,促进被告人认罪、悔罪和当事人息诉服判,使量刑建议向修复社会关系、预防和减少犯罪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延伸职能、深化内涵。量刑建议规范化也对公诉人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出合理、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要求公诉人必须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熟悉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并了解相关案件。在斟酌量刑建议时,既要维护量刑标准的统一性,又要体现量刑的个别化,以确保量刑制度改革取得预期成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参考文献:
[1]黎伟文,卢传新.《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研究》.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2期.
[2]赵廷光.《论量刑原则与量刑公正—关于修改完善我国量刑原则的立法建议》.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
[3]李玉萍.《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设计与构建》.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