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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合并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已被频繁运用,但我国至今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对破产法第六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和学界通说根本性的局限在于割裂了实质合并规则在清算、重整形态上的统一适用;实质合并与清算、重整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实质合并规则应统一适用于关联企业全部清算型、全部重整型、部分清算部分重整型破产案件。应当将"非法或不当的利益转移或分配"或"人格高度混同"存在与否作为实体评判的两个核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