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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规范在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但冲突规范对这类关系的调整绝不是万能的。冲突规范的局限性,是冲突规范固有性质的一部分。从冲突规范的工具意义上讲,冲突规范的工具性限制体现在其适用前的被“超越”以及适用后的被“罢黜”。本文介绍了冲突规范适用条件,分析了冲突规范被“超越”的两种形态——统一实体规范的适用和直接适用的法,冲突规范被“罢黜”的两种形态——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