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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3条规定了国际海峡的使用国和沿岸国的合作义务,但是未就合作的性质、方式、途径、使用国的概念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马六甲海峡沿岸三国以及日本的积极推动下,马六甲海峡使用国合作义务问题最近因获得中国的积极回应取得较大的进展,但具体到合作的方式、途径、范围等问题时,相关国家各自又有不同的打算。9.11事件以后,海上安全问题成为马六甲海峡使用国合作义务问题中的新要素。中国作为海洋地理相对不利的国家应从能源安全的角度出发,重新定位我国在马六甲海峡的航行利益,积极参与新规则的制定,以促成对我有利的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