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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一部分公务员也确实"先富了起来",他们动辄上百万、千万元,而根据他们的收入水平来说,是不可能达到的,其来源问题成为我国反腐败工作中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本罪的构成要件展开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罪的客体是公务人员的廉洁性;行为类型为不作为;主观故意不仅是直接故意,还包括间接故意;嫌疑人说明的时限应是判决下达之前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嫌疑人的说明是本罪的客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