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感染侵权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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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笔者以2010年7月至2016年4月《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的65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发现输血感染侵权类案件裁判实务中普遍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不清、法律依据适用混乱、裁判结果差异较大等问题,并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得出输血感染侵权分情况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结论。
  关键词:输血感染;侵权举证;责任归责;原则
  一、输血感染侵权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特点
  (一)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不清
  1.由医院和血站承担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在判决医院和血站承担赔偿责任的38份法律文书中,其中以医院和(或)血站有过错、无法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为裁判理由的有14例,过错主要包括:未保存供血者资料、未尽到输血风险的告知义务、未对血液进行必要的检查、无法证明血液来源,违反诊疗规范等。单纯以医方存在过错或者无法证明不存在过错、无法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或无法排除因果关系的均有6例。剩余12例中,有5例直接认定医院无法证明所输血液合格,有1例则以医院存在过错得出感染丙肝与输血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2例认为医院和血站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患者承担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在判决医院和血站不承担责任或驳回患者诉讼请求的21份法律文书中,判决理由主要分为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医院和血站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案件事实表明医院和血站提供的血液合格或不存在过错,前者计9例,后者计10例,剩余5例单独或结合其他条款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驳回原告诉求。
  3.未提及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
  在判决医院和血站承担补偿责任的6份法律文书中,医院和血站不存在过错,仅依因果关系可能性达60%-75%、或者不能排除即判决二者承担责任的有5例,占83%,另一例直接依公平原则补偿患者5万元①。
  (二)法律依据适用混乱
  判决医院和血站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中,《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和《侵权责任法》第59条被引各有8例,引用比例合计42%,单独或结合使用《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58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②规定的共计21例,高达55%;判决医院和血站承担补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引用最高的当属《侵权责任法》第24条、《民法通则》第4条、第132条,共计5例,占83%,单独或结合使用《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第59条使用的有2例,占33%;判决医院和血站不承担责任或驳回诉请的法律依据中最常见的是《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其中前者共计6例,占29%,后者计7例,占33%,除此之外,《民法通则》第136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被引5次,占24%。
  (三)裁判结果差异较大
  同样是无法证明存在因果关系或血液合格和无法排除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认为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医院和血站承担的有24起,认为医院和血站不应当承担责任或者直接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有13起,认为应当双方当事人分担的有5起,表明实践中,面临同样的案件事实,人民法院支持与否的态度差异很大,当事人通过诉讼手段权利被救济的程度也有所不同。
  二、输血感染侵权案件相关规定的分析
  除了现行法律对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归责原则相关规定外,不同法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③、个别地方律协拟定的参考意见④等也在调整此类侵权法律关系,各个区域及不同法院对上述规定的不同解读和选择性适用是相似案件事实得出不同判决结果的根本原因。
  一般情况下,由原告方举证证明同时存在输血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要件,血液提供方的侵权责任方可成立。如果血液提供方存在上文提到的明显过错,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第58条等过错原则相关规定即可得出结论。问题在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基于医疗资讯的极不对等状况,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患者方很难证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损害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随后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取消了的这一规定。即使这样,并没有阻止大量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引用该条款处理案件,因为新的《侵权责任法》并未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进行规定。
  事实上,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判断中的难题在于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难以用已有的自然科学法则予以证明,如果遵循传统的因果证明原则,因果关系成立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在此类侵权纠纷中,应当引进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因果关系推定、事实自证原则等确定原因力大小⑤。如果输血行为增加了病毒感染发生的几率,两个事件之间就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在确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不足或过失时,从行为本身便可推论出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可能。
  三、输血感染侵权归责原则的正确适用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输血感染侵权类案件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承担血液提供机构或(和)医疗机构存在过失医疗行为、输血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因果关系难以确定时,可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因果关系推定、事实自证原则等确定原因力大小。在输入的血液不合格导致患者遭受损害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由血站和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注释:
  ①参见(2013)北民重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②后三条款都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后果承担的规定。
  ③如北京高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意见》;浙江高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安徽高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指导意见》;广州中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引导》等。
  ④如上海律协和安徽律协:《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等
  ⑤李晓东、李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的法律判断—以85份生效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载《审判研究》2014年11月21日。
  参考文献:
  [1]李晓东、李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的法律判断—以85份生效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载《审判研究》2014年11月21日。
  [2]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3]程啸主编:《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4]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5]赵明非:“输血感染侵权规则原则之反思”,载《郑州大学学报》,2015年3月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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