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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解读司法解释时,不仅要注意其"授人以鱼"的一面,还应关注其"授人以渔"的另一面。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为样本,对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体系化思维和体系解释、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续造等三种法律方法在刑法领域的适用以及对刑事法官的借鉴意义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