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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监总统计[2016]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批,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014年7月1日印发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2014]60号)同时废止。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