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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音乐作曲的角度来说,所有的音乐作品是作曲者在其音乐实践的特定文化中、在其生活的某个地方生产的;作曲者的“作曲”不是抽象的、孤立的,而是具有具体的形式,每种作曲形式的实践具有长期以来建立与形成的模式与标准;作曲者引导与评价自己作曲活动的最重要的方针是表演实践,作曲者要尽力使自己的作品能被表演者和倾听者接受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