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杀子”犯罪动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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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犯罪动机是引发“母亲杀子”犯罪现象出现的主体方面的首要原因:女性在无法得到满足的各种内心需要和消极情绪、浅薄认知以及脆弱意志交互作用下产生了犯罪动机,并通过动机冲突确立了占主导地位的动机。为消除此类动机,个人、社会及国家可以从多方面努力,以期达到最佳效果。
  【关键词】犯罪动机;内外在影响因素;动机冲突;对策
  一、女性“杀子”犯罪动机
  (一)犯罪动机
  人实施一定的行为一般都是在某种动机的推动下进行的。所谓犯罪动机,概括地说是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是犯罪心理结构中的重要动力因素。①犯罪动机是后天学习、形成的,比一般合法行为动机更为复杂,更多地来源于不良的社会性需要(如贪婪、享乐等),主要受社会性因素所制约。人类的需要的满足不仅仅依靠机体自身所具有的条件来实现,还必须从机体所生活的外部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中寻求物质来获得满足。例如:基本衣食住行需要便不可能只靠机体自身的调节来得到满足和平衡。个体需要的满足要受到其所处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生产关系制约。
  此外,犯罪动机受到主体意识因素与社会环境、文化因素的影响,是犯罪人不良主体因素与消极的外部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动机往往需要经过尖锐的动机斗争,才能形成主导动机,这一过程称之为“动机冲突”。一般犯罪人,其人格的心理特征存在着缺陷。以“杀子”的女性犯罪人为例,她们多数存在着极端自私、放纵的性格缺陷和薄弱的认识能力,思维狭隘,容易受外界消极因素影响。②尤其突出的是不少农村妇女受传统“重男轻女”思想迫害,在延续香火从而巩固自己在夫家地位的极端自私想法的支配下产生的残害亲女的犯罪动机。此犯罪动机产生后,往往会与女性作为一名母亲的道德良知发生冲突,如果在冲突过程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并成为了主导动机,从而支配女性实施“杀子”犯罪活动。
  (二)“女性杀子”犯罪动机产生的内外在影响因素
  根据前文的分析可知,犯罪主导动机的产生是经过动机冲突选择的结果,而根据犯罪学的一般理论:犯罪动机为消极的内心需求与外部的不良诱因结合下形成的。制约与影响犯罪人主导动机发展变化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其内部主导性需要所产生的驱动力及表现在犯罪人行为过程中的情绪、认识和意志等这类相对外化的因素。内外因交互作用的结果便是犯罪动机的形成。结合女性犯罪人主体的特殊性,就犯罪实施过程而言,结合主要内外在因素的发展变化对“女性杀子”犯罪动机的产生分析如下:
  1.内在影响因素——需要
  需要是个体内部缺乏某种东西所引起的身心方面的不平衡状态。因其缺乏的程度与主观感受的不同而决定需要和动机的强度。如严重的饥渴状态引起强烈的饮食动机。如果主体某方面的欲求强劲而不可得,往往主体就会不惜冲破道德、法纪的约束,决意实施犯罪。
  民间自古就有“男怕找错行,女怕嫁错郎”之说,可见情感生活对女性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此外,女性对婚姻和配偶的经济依赖性较高。统计资料证实,农村妻子在经济上依赖丈夫的高达62.8%。③研究者在研究中发现:现代女性的独立性相较以前已大大增强,但其仍然更看重自己的家庭角色和爱情值,甚至把婚姻当作一生中最重要的事业来追求。为了实现婚姻美满,家庭幸福的愿望,女性可以承受种种艰难困苦,甚至可以牺牲自己的事业。但是如果这种欲求一旦得不到满足,或者遭遇了挫折,为了维护所谓的爱情和家庭,女性甚至可以实施违背常理的犯罪行为,对亲生子女也痛下毒手。2006年李盈芳合谋杀子案就是一典型因欲求不得而实施的泯灭人性的杀子行为。出于生育孩子,维护新的婚姻生活的需要,李盈芳背弃了作为一名母亲的责任,将自己与前夫所生的9岁儿子残忍勒死。强烈的需求引导其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亵渎了身为母亲的神圣职责。
  2.外在影响因素——情绪、认识、意志
  情绪多数情况下,不安、嫉妒、恐惧、愤怒等消极情绪,将加速犯罪动机的形成和滋生。一般说来,女性情感丰富,多愁善感,且不善于用意志控制感情,情绪的稳定性较差,遇事很容易动感情。一些细微的情节都可能引起女性强烈的情绪反应,而且这种情绪一旦产生,女性又倾向于不断强化它。如果这种情绪是在不良的环境影响下形成的,或者行为人本身存在着人格缺陷,且形成的是消极的情绪,如果存在一定的犯罪诱因,在这种消极的情绪、情感的驱使下就会实施犯罪行为。震惊网络世界的QQ直播母亲杀子家庭悲剧便是一个90后妈妈由于没有完成从少女到母亲的角色转换,长期在压抑的环境下生活,抑郁加上夫妻矛盾,心理脆弱,情绪起伏大,不稳定,在没有发泄的渠道的情况下,逐步强化的消极情绪所引发的极端惨案。
  认识犯罪人在认识上的偏倾,易引起犯罪动机的恶化和产生新的犯罪动机。在这方面,女性犯罪人一般表现为认知范围狭窄,社会化认知系统薄弱。除少数女性希望用更多的知识充实自己外,大多数女性仍然安于落后,甘愿过“相夫教子”的平淡生活。这表现为她们缺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评价事物不是以道德和法律为标准,是以自己的低级需要和直接经验为标准,容易受他人的诱惑,尤其容易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思维的批判性、深刻性、逻辑性差、缺乏主见,易受暗示和盲从。
  意志:意志活动正确方向的控制力薄弱,错误方向的控制力畸形发展,将会进一步加强犯罪动机,促成犯罪动机的恶性转化。女性犯罪人的意志特征一方面受情绪影响大,当情绪高涨时,其意志也相对坚定,相反,当情绪低落时,其意志便缺乏坚定性,容易主动放弃。另一方面女性犯罪人其意志是建立在低级的动机水平上,意志的动力特征表现为冲动性、偏激性等。如果这种偏激的动力方向是错误的,且存在强烈的欲望,自发的、偶然的外部情境又激发了她们的高昂的情绪时,在坚定的犯罪意志的作用下,容易实施冲动型犯罪。
  (三)“女性杀子”犯罪过程中的动机冲突及选择
  动机冲突是指在动机形成过程中或动机形成后,主体所面临的矛盾斗争和选择。④犯罪行为既是能为犯罪人取得某种非法利益的行为,又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所以,实施犯罪行为与否,往往要经过主体权衡利弊的动机斗争,和克服反对动机(道德感、法治感等)的动机冲突。同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遇到新的情况,又难免引起新的动机冲突。“母亲杀子”惨案中母亲犯罪心理所表现出的动机冲突主要为良知冲突。良知冲突是指在犯罪人头脑中残存的道德与法制观念对犯罪动机的遏制。一方面,不甘心堕落,要做一个有道德的守法者,另一方面,又为强大的利欲所驱动。作为母亲的女性,她在残忍杀害自己亲生儿女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动机冲突便是身为一位母亲所拥有的天然舔犊之情与报复的快感、自我保护的需要的冲突。两者斗争的结果,就犯罪人而言,虽然犯罪动机占了上风,但不等于良知完全泯灭。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也可能因出现某种情境,勾起残存的良知,引起新的动机冲突,而无法继续实施犯罪。总之,要产生占主导地位的犯罪动机,并在此动机的推动下实施完毕犯罪行为要受到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   2011年10月19日一名23岁的年轻母亲为报复夫家,亲手将自己的两岁儿子杀死。根据犯罪人黄精华所供述,由于与夫家关系的长期紧张,尤其是婆媳关系的恶劣,导致了产生报复夫家的动机。当时,看着熟睡的儿子,想起自己平日的不如意,便狠心下手,因看到儿子难受而挣扎,想着平时自己和孩子的深厚感情,一度不忍,“用手捂住儿子的嘴巴和鼻子,后松开了,又捂住,如此反复了十几次,儿子不动了。”可见矛盾冲突之激烈。但在日积月累的,没法正当表达的内心诉求所引发的愤恨情绪刺激下,母亲薄弱的意志被摧毁了,报复的动机最终战胜了母亲的天然良知,使儿子成为了黄精华泄愤的对象。而法庭上,黄精华数次向审判长申请判正法刑,并立即执行的行为,也表明了其悔意,说明其良知并未完全泯灭。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女性犯罪人“杀子”动机的出现是动机冲突选择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多处于失衡态和匮乏态的内心需要结合情绪、认识和意志这类外在因素诱发了主导性犯罪动机的出现。犯罪动机产生后,它最基本的激发功能便开始发挥作用,引发并推动个体向着某种目标或对象进发,并在犯罪行为产生后不断起着调节的作用,维持和调节着犯罪行为。母亲之所以会出现“杀子”之动机是无法得到满足的各种内心需要和消极情绪、浅薄认知以及脆弱意志交互作用的结果。这一动机在经过复杂的动机冲突成为主导后,直接推动母亲实施惨绝人寰的“杀子”行为,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调节犯罪人的行为,以期达到犯罪目的。
  二、预防“女性杀子”犯罪动机出现的对策
  (一)研究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女性权益,调节满足优势需要
  通过分析“女性杀子”犯罪动机出现的原因可知,物质与情感的依赖是畸形需要发展的根源。在女性犯罪预防中,从制度层面,可以通过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弱化畸形需要对女性行为的不良影响,突出与家庭、社会相一致的需要的优势地位,并通过各种方式来尽量满足此类需要,从根源上遏制女性“杀子”犯罪动机的产生。具体做法如下:
  1.完善女性平等就业法律制度,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首先,制定女性平等就业专门法律法规,针对现行法中对女性权益保障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有所疏漏的问题,采取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门防治措施,对就业性别歧视概念及判断标准,法律救济措施,法律程序等做出不同于现行法的特别规定。其次,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加强劳动监察的执法力度。设立一个兼具权威性、专业性和平民性的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执法机构,统一协调的处理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并立法赋予该机构行政权和准司法权,使其对纠纷能顺利展开调查从而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使女性的就业有保障,减轻生活压力,使女性不必再为了生存而在物质上依附男性。
  2.健全法规,保障女性平等的受教育权,提升女性情感需要的层次
  保障法律的健全和完善对于妇女受教育权的保护起着重要作用。首先,在制定教育立法时,应当充分关注妇女的受教育权问题。其次,应当加强妇女受教育权的地方立法。这是因为,我国妇女受教育权的主要问题是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各个地方,特别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的相关立法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三,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教育立法,明确执法主体,增强可操作性和可诉性。对于侵犯妇女受教育权的行为,应具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适当加大对其处罚的力度。
  (二)设立“女性交流互助会”,为女性提供一个交流情感、舒缓情绪的空间
  在基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女性交流互助会”等类似组织,为身为母亲的女性或有需要帮助的女性提供一个自由的空间,可以交流自己的经历、分享自己的经验,抒发自己的情感。为女性的不良情绪提供一个发泄的渠道,缓解内心的不安;通过交流,从有类似经历的女性那里获得启示,端正自己的认识,坚定正确意志倾向,提高自身对违法犯罪的免疫力,不会因一时情绪失控,做出追悔莫及的事情来。
  (三)引导舆论,为女性认识能力的提高创造社会文化环境
  通过大众传播力量,影视、文学等相关制品市场的帮助,在电视、报纸等的影响下,引导舆论,强调女性学习能力提高的重要性、紧迫性;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鼓励、促进女性认识、学习能力发展的风气。
  注释:
  ①罗大华,何为民著.《犯罪心理学》[M].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②陈士涵著.《人格改造论》(上卷)[M].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
  ③王晓璐.《当代中国女性犯罪家庭因素的探究》《科技与法制》[J].2010(29).
  ④张保平,李世虎著.《犯罪心理学》(第五版)[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参考文献:
  [1]罗大华,何为民著.犯罪心理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
  [2]陈士涵.人格改造论(上卷)[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1.
  [3]张保平,李世虎.犯罪心理学(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4]林少菊.家庭伦理与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5]栗克元,吕瑞萍主编.犯罪心理学(第二版)[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77.
  [6]王晓璐.当代中国女性犯罪家庭因素的探究[J].科技与法制,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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