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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伴随我国工业化发展而产生的保留有农村户籍的特殊流动人口,由在当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和外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组成。农民工市民化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工市民角色的转变既是顺应时代潮流、国家政策和亿万农民工意愿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国城市化健康发展、和谐社会构建的需要。为了解泰安市民化进程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家统计局泰安调查队对泰安市内的280名农民工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
一、农民工市民化主要特点
1.文化素质水平和劳动职业技能普遍偏低,就业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
调查显示,泰安农民工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的人数占比达到54.4%,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占比为40.8%。参与调研的农民工从事职业主要集中在低端行业或劳动密集型产业,其中从事建筑业和制造业的人数比重达到了60.7%。
2.法律意识淡薄,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
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农民工中,与用工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占比为31.1%,有12.5%农民工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他们以打零工居多,雇主不确定,无法签订合同。200名被调查者中,享受企业缴纳五险一金的比例偏低,只有10.6%,在完全没参保的人数中,有23.6%是自己不愿意缴纳各项保险,这一现象的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务工工资水平偏低和公共社會服务的缺失。
3.市民化意愿强烈,地级市成为落户“香饽饽”
调查显示,有67.9%的农民工愿意落户城镇,其中20-40岁的青壮年落户意愿强烈。在希望落户的城镇类别中,县城和建制镇的占比为12.1%,地级市的占比为71.2%,省会城市的占比为11.4%,落户直辖市的有5.3%。在愿意落户的主要原因中,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好的社会保障水平成为最主要的愿意。
4.对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态度开明,土地流转认同度高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处理意见中,在愿意落户城镇的被访者中,选择将宅基地自用的有48.9%,选择出售、出租或者转让的有21.5%,其他选择闲置或者赠送等。在对农村承包的处理意见中,有41.4%和17.9%愿意出租和转让土地,还有37.6%的农民工愿意自已经营土地。
二、推进农民工市民角色转变建议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泰安农民工市民化虽然得到了广大农民工的支持,但是存在的问题实在不容忽视,就业空间狭窄,就业稳定性不高以及各项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仍然阻碍着泰安的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这就需要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拿出行之有效的政策,为农民工市民化工作扫清障碍。
1.构建覆盖农民工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首先,须对城市住房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积极推动覆盖农民工群体的城市保障性住房体系的构建。具体来说,可由政府制定相应政策,使公租房、廉租房的申请不再受户籍的限制,使在城市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可享有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福利。其次,鼓励和支持企业在符合规定用途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公寓及农民工集体宿舍,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第三,引导住宅开发商建造面向农民工的低租金住房,向用工单位或农民工个人出租。第四,制定覆盖农民工群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办法,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至农民工群体。对拥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规定由其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第五,推进“以土地换住房”、“以宅基地换住房”的财产权利置换工程,以此降低农民工进城落户定居的门槛,使农民工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自身市民化所需的部分成本。
2.剥离公共服务的户籍绑定属性,改革创新公共服务制度
首先,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将公共服务与户籍剥离。城市政府要依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增扩公共服务的承受能力,以在城镇就业年限、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为基准,制定相应的农民工落户标准,逐步把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并长期举家在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及其家人转化为城市市民。其次,对未落户的农民工,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并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对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逐步向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提供与城市市民同等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第三,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务资源。要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工平等地享有城市政府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第四,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要逐步扩大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覆盖面,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市低保覆盖范围; 在养老保险费用征缴方面,应酌情减免农民工的缴纳额度,所减免的缴纳额度由财政承担。第五,推行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要把农民工随迁子女纳入城镇教育财政保障体系,由政府按照学校实际接收学生数向学校划拔教育经费,不许以任何形式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收取赞助费、借读费等额外费用;制定农民工随迁子女异地参加高考的办法,对长期在城镇就读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应允许其就地参加高考。
3.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提升城市农民工的就业容量
首先,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同时应适当减免农民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费用,使之能够负担得起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费用。其次,应敦促企业开展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农民工教育培训经费,以此形成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第三,优化和调整城镇发展规划,在继续发挥大城市辐射带动作用的同时,让公共资源配置向中小城市及小城镇倾斜,加快发展中小城市,分批次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推动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的协调发展,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均衡的就业支撑。第四,要大力培育和发展以就业为取向的城市产业,以拓展农民工的就业容量,提升城市的就业吸纳能力。
4.构建多元化的农民工市民化公共成本分担机制
首先,应依据农民工市民化公共成本的分类,确定成本负担主体和支出责任。具体来说,政府需要负担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医疗卫生、义务教育、保障性住房、养老保险以及市政公共设施等方面的农民工市民化的公共成本;企业应为农民工缴纳基本社保费用,并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应成本;农民工个人应积极参加社保、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其次,各级城市政府应注重构建农民工市民化公共成本分担的长效机制,从体制层面保障农民工市民化公共成本分担机制的有效运行。第三,中央政府应制定与农民工市民化相配套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切实做到哪个城市吸纳的农民工的数量多,哪个城市就会得到较多的财政转移支付。此外,政府还应通过进一步压缩行政运行成本来增加农民工市民化的财政投入。第四,借助市场力量解决农民工市民化公共成本投入不足的问题。具体说来,就是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作者简介:李广平(1968.11-),男,汉族,山东省泰安市人,中学一级教师,主要研究方向:社区成人教育。
一、农民工市民化主要特点
1.文化素质水平和劳动职业技能普遍偏低,就业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
调查显示,泰安农民工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的人数占比达到54.4%,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占比为40.8%。参与调研的农民工从事职业主要集中在低端行业或劳动密集型产业,其中从事建筑业和制造业的人数比重达到了60.7%。
2.法律意识淡薄,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
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农民工中,与用工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占比为31.1%,有12.5%农民工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他们以打零工居多,雇主不确定,无法签订合同。200名被调查者中,享受企业缴纳五险一金的比例偏低,只有10.6%,在完全没参保的人数中,有23.6%是自己不愿意缴纳各项保险,这一现象的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务工工资水平偏低和公共社會服务的缺失。
3.市民化意愿强烈,地级市成为落户“香饽饽”
调查显示,有67.9%的农民工愿意落户城镇,其中20-40岁的青壮年落户意愿强烈。在希望落户的城镇类别中,县城和建制镇的占比为12.1%,地级市的占比为71.2%,省会城市的占比为11.4%,落户直辖市的有5.3%。在愿意落户的主要原因中,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好的社会保障水平成为最主要的愿意。
4.对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态度开明,土地流转认同度高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处理意见中,在愿意落户城镇的被访者中,选择将宅基地自用的有48.9%,选择出售、出租或者转让的有21.5%,其他选择闲置或者赠送等。在对农村承包的处理意见中,有41.4%和17.9%愿意出租和转让土地,还有37.6%的农民工愿意自已经营土地。
二、推进农民工市民角色转变建议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泰安农民工市民化虽然得到了广大农民工的支持,但是存在的问题实在不容忽视,就业空间狭窄,就业稳定性不高以及各项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仍然阻碍着泰安的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这就需要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拿出行之有效的政策,为农民工市民化工作扫清障碍。
1.构建覆盖农民工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首先,须对城市住房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积极推动覆盖农民工群体的城市保障性住房体系的构建。具体来说,可由政府制定相应政策,使公租房、廉租房的申请不再受户籍的限制,使在城市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可享有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福利。其次,鼓励和支持企业在符合规定用途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公寓及农民工集体宿舍,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第三,引导住宅开发商建造面向农民工的低租金住房,向用工单位或农民工个人出租。第四,制定覆盖农民工群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办法,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至农民工群体。对拥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规定由其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第五,推进“以土地换住房”、“以宅基地换住房”的财产权利置换工程,以此降低农民工进城落户定居的门槛,使农民工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自身市民化所需的部分成本。
2.剥离公共服务的户籍绑定属性,改革创新公共服务制度
首先,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将公共服务与户籍剥离。城市政府要依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增扩公共服务的承受能力,以在城镇就业年限、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为基准,制定相应的农民工落户标准,逐步把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并长期举家在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及其家人转化为城市市民。其次,对未落户的农民工,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并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对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逐步向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提供与城市市民同等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第三,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务资源。要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工平等地享有城市政府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第四,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要逐步扩大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覆盖面,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市低保覆盖范围; 在养老保险费用征缴方面,应酌情减免农民工的缴纳额度,所减免的缴纳额度由财政承担。第五,推行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要把农民工随迁子女纳入城镇教育财政保障体系,由政府按照学校实际接收学生数向学校划拔教育经费,不许以任何形式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收取赞助费、借读费等额外费用;制定农民工随迁子女异地参加高考的办法,对长期在城镇就读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应允许其就地参加高考。
3.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提升城市农民工的就业容量
首先,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同时应适当减免农民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费用,使之能够负担得起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费用。其次,应敦促企业开展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农民工教育培训经费,以此形成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第三,优化和调整城镇发展规划,在继续发挥大城市辐射带动作用的同时,让公共资源配置向中小城市及小城镇倾斜,加快发展中小城市,分批次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推动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的协调发展,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均衡的就业支撑。第四,要大力培育和发展以就业为取向的城市产业,以拓展农民工的就业容量,提升城市的就业吸纳能力。
4.构建多元化的农民工市民化公共成本分担机制
首先,应依据农民工市民化公共成本的分类,确定成本负担主体和支出责任。具体来说,政府需要负担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医疗卫生、义务教育、保障性住房、养老保险以及市政公共设施等方面的农民工市民化的公共成本;企业应为农民工缴纳基本社保费用,并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应成本;农民工个人应积极参加社保、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其次,各级城市政府应注重构建农民工市民化公共成本分担的长效机制,从体制层面保障农民工市民化公共成本分担机制的有效运行。第三,中央政府应制定与农民工市民化相配套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切实做到哪个城市吸纳的农民工的数量多,哪个城市就会得到较多的财政转移支付。此外,政府还应通过进一步压缩行政运行成本来增加农民工市民化的财政投入。第四,借助市场力量解决农民工市民化公共成本投入不足的问题。具体说来,就是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作者简介:李广平(1968.11-),男,汉族,山东省泰安市人,中学一级教师,主要研究方向:社区成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