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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21条存在立法目的与立法技术无法匹配的问题。理论研究应对法律推定的功能和界域进行更精确和细致的界定,以使法律推定能够区别于拟制、意思表示的解释以及法律的解释性规范等其他立法技术。法律推定的效力应有助于其功能的实现,并力求不损害自由心证的基础性地位。法律应以选择适用为原则,强制适用为例外。法律推定只影响主观证明责任的转移,不影响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应承认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