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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鲁发改法规[2014]526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省服务业办、省区域办、省对口支援办,省宏观院、省信息中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立改废'下一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3]2432号)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我委对2014年2月28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省直相关部门同意,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63件。现将我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