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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是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各国通例。现代庭审方式崇尚“审判中心主义”,要求按照直接言词原则进行质证,警察出庭作证是法庭了解事实的最佳形式,也是法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必然要求。然而长期以来,警察不出庭作证正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中的缺陷,严重影响了庭审制度的改革,影响了案件真实的发现。正因如此,新《刑事诉讼法》第一次把警察出庭作证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定下来。
一、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明确规定,也就是没有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西方国家,警察出庭作证是法庭审判的必要环节,是警察的义务。在英美法的证据理论中,证人是指一切向法官和陪审团提供口头证词证明案件事实的人,其中包括警察。英国有句著名的法谚:“警察是法庭的公仆”。意为警察有义务为法庭审判提供服务。借鉴人类文明成果,立足我国司法实际,建立警察作证制度势在必行。2010年颁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规定:经审查,对被告人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由公诉人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这在中国是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初步确立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中已经正式确立了强制警察出庭制度。
警察出庭作证,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对质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行为。同时,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于提高警察的取证能力,增强警察的证据观念,防范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制约警察权的扩张,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着重要作用。
二、警察出庭作证的启动主体
启动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主体有三个:一是法院依职权启动。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表明法院具有启动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二是控辩双方申请启动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1、2款规定的,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警察证言有异议,且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警察有必要出庭的,人民警察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这一规定表明控辩双方在对人民警察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言有异议的,享有申请启动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
三、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应当限定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人民警察的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如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判处死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具有关键影响,而非一般细枝未节事实。第三,控辩双方对人民警察的证言有异议。如果控辩双方对于人民警察的证言没有异议,即使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警察也可以不出庭作证。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警察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这实际上赋予法院决定人民警察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以上范围的确定,主要涉及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查明问题,在这些问题上如果控辩双方存在争议,通知警察出庭作证,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具有重要意义。
四、警察出庭作证的例外
新《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这是对警察作证的例外规定。警察处于打击犯罪、揭露犯罪的第一线,特别是在采取诱惑侦查等秘密侦查手段的案件中,参与办案的警察出庭作证,会遭遇更大的压力与危险。因此,法律在对警察设置强制出庭义务的同时,也应设置警察担负此种义务的例外。
五、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
1、在人民警察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身是普通证人身份,适用于普通证人作证的法律规范。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即适用于普通证人作证的一般规定。因为人民警察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证,实际是警察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院作证,此时的警察身份应当是普通证人,而不是案件侦查人员,因此其出庭作证应当适用普通证人的法律规范。
2、当人民警察就案件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问题作证时,其不再是案件的普通证人,而是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是否出庭作证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殊规定。2010年颁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规定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初步确立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上述规定表明,当警察就案件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问题作证时,其身份是案件的侦查人员,而不是以普通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因此其出庭作证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特殊规定。
参考文献:
[1]刘英团:《警察出庭作证使司法公正让人看得见》,《检察日报》,2010年7月14日;
[2]张军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论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版第324-325页;
[3]张军、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新制度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4月版,第121-125页;
[4]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4月版,第137-142页;
[5]陈瑞华、黄永、褚福民著:《法律程序改革的突破与限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8月版,第79页。
(作者通讯地址:山西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山西 侯马 043000)
一、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明确规定,也就是没有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西方国家,警察出庭作证是法庭审判的必要环节,是警察的义务。在英美法的证据理论中,证人是指一切向法官和陪审团提供口头证词证明案件事实的人,其中包括警察。英国有句著名的法谚:“警察是法庭的公仆”。意为警察有义务为法庭审判提供服务。借鉴人类文明成果,立足我国司法实际,建立警察作证制度势在必行。2010年颁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规定:经审查,对被告人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由公诉人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这在中国是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初步确立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中已经正式确立了强制警察出庭制度。
警察出庭作证,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对质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行为。同时,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于提高警察的取证能力,增强警察的证据观念,防范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制约警察权的扩张,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着重要作用。
二、警察出庭作证的启动主体
启动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主体有三个:一是法院依职权启动。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表明法院具有启动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二是控辩双方申请启动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1、2款规定的,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警察证言有异议,且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警察有必要出庭的,人民警察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这一规定表明控辩双方在对人民警察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言有异议的,享有申请启动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
三、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应当限定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人民警察的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如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判处死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具有关键影响,而非一般细枝未节事实。第三,控辩双方对人民警察的证言有异议。如果控辩双方对于人民警察的证言没有异议,即使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警察也可以不出庭作证。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警察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这实际上赋予法院决定人民警察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以上范围的确定,主要涉及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查明问题,在这些问题上如果控辩双方存在争议,通知警察出庭作证,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具有重要意义。
四、警察出庭作证的例外
新《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这是对警察作证的例外规定。警察处于打击犯罪、揭露犯罪的第一线,特别是在采取诱惑侦查等秘密侦查手段的案件中,参与办案的警察出庭作证,会遭遇更大的压力与危险。因此,法律在对警察设置强制出庭义务的同时,也应设置警察担负此种义务的例外。
五、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
1、在人民警察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身是普通证人身份,适用于普通证人作证的法律规范。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即适用于普通证人作证的一般规定。因为人民警察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证,实际是警察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院作证,此时的警察身份应当是普通证人,而不是案件侦查人员,因此其出庭作证应当适用普通证人的法律规范。
2、当人民警察就案件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问题作证时,其不再是案件的普通证人,而是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是否出庭作证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殊规定。2010年颁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规定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初步确立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上述规定表明,当警察就案件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问题作证时,其身份是案件的侦查人员,而不是以普通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因此其出庭作证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特殊规定。
参考文献:
[1]刘英团:《警察出庭作证使司法公正让人看得见》,《检察日报》,2010年7月14日;
[2]张军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论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版第324-325页;
[3]张军、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新制度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4月版,第121-125页;
[4]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4月版,第137-142页;
[5]陈瑞华、黄永、褚福民著:《法律程序改革的突破与限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8月版,第79页。
(作者通讯地址:山西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山西 侯马 04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