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不仅表现为犯罪率不断上升,而且还表现为犯罪类型不断扩展、性质日益恶化,其中侵犯财产性犯罪约占整个犯罪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加以研究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盗窃;犯罪心理;跨年龄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近年来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此处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就未成年人盗窃犯罪问题加以探讨。
一、未成年人盗窃的犯罪心理
从心里学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可划入青少年早期阶段(11~18岁)。这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由未成年到成年的转化过渡时期。从生理学的角度看,这个阶段的青少年在生理方面快速发育、变化明显,而心理发展相对缓慢。正是由于心理上的缓慢发展与生理上的急剧发育不能协调、同步,加之社会环境的影响,容易引发身心矛盾,即心理发展相对滞后于生理发育,这往往使青少年陷于不安、苦恼、焦虑、抑郁的矛盾状态,而这些矛盾冲突都可能成为促使其犯罪的动因。因此,这个时期的特点用一个字来概括就是"变"。正是由于这种变,决定了青少年的可塑性很大。他们的思想、行为虽然开始独立、成熟,但是他们毕竟缺乏社会经验,正处于心理上的"断乳期",模仿、独断、叛逆心理悄然而生,如若受到不良环境的熏染,加上教育不当,青少年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青少年时期为什么是盗窃犯罪的高峰期?笔者认为其与青少年时期的心理、生理特点相关。其一,青少年在这个阶段的心理发展与生理发育相对不平衡,必然会产生不安、焦虑等心理冲突,这种心理冲突往往需要某种方式来进行宣泄,使心理冲突有所缓和,而犯罪则成为其宣泄的方式之一。其二,青少年犯罪常常是由冲动所致,在冲动犯罪中某种强烈的情绪体验起着动机作用。青少年的情绪极其复杂、丰富,愤怒、恐怖、嫉妒、怨恨情绪更为突出,其盗窃行为往往是由于嫉妒、怨恨等情绪引起。其三,心理学家认为,青少年具有从众性、易受暗示性、模仿性等特点,因此,在这个时期最容易受到同辈群体的影响。在社会化过程中,他们渴望被人理解,特别是获得同辈群体的认同,希望在同龄人中出类拔萃以维护尊严。因此,他们彼此之间互相影响,为了凸显自身的能力,往往置法律与道德于不顾,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四,在当今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节俭、朴素的风气已被浪费、攀比所取代,而青少年的攀比心理尤为严重。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有能力为其子女的攀比心理付账,他们的自制力较差,很难控制自己的攀比心理,因此,在其家庭无法满足他们的攀比需求的时候,他们就不得不通过其他途径--盗窃、抢劫、诈骗来获得钱财,而盗窃又是三者中最容易实现、风险最小的方式,因此,最受青少年的青睐。
二、未成年人跨年龄盗窃问题
跨年龄盗窃问题既是一个犯罪学研究问题,又涉及刑事实体法的适用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跨度问题的研究,关键点在于明确"三个阶段"、"三个点", "三个阶段"是指未满十四周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三个点"是指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此处着重讨论一个问题,即行为人在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期间盗窃财物,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满十六周岁后又盗窃财物,在追究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时,是否计算行为人在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期间盗窃财物数额的问题。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计算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期间的盗窃数额,累计总数额对跨年龄盗窃定罪量刑。理由是行为人在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期间盗窃的,虽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十六周岁后又实施盗窃的,说明其恶习不改,主观恶性与人身危害性均较大,故应将前后两个年龄段的盗窃数额累加,并依法从重处罚。也有观点认为,十六周岁后实施盗窃的,不能将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期间的盗窃数额与之相加,但在量刑时可以将之前的盗窃行为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笔者赞同第二观点,但是认为该观点尚需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的不构成犯罪,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周岁。换言之,行为人在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期间所实施的盗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大,情节多严重,均不构成犯罪,其数额也不得计入十六周岁以后构成的盗窃罪中加以讨论。这是由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内涵所决定的,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衍生之意,此是其一。其二,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够成熟,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差,因而易于感染社会恶习,走上犯罪道路。对于青少年犯罪,我国历来采取从轻从宽政策,主要是教育、感化、挽救。因此,若将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期间的盗窃数额累加到十六周岁之后的盗窃行为中,则有违从轻从宽的政策。
综上而言,对于未成年人跨年龄盗窃犯罪问题的研究,关键要正确理解形势政策的本质内涵,不要断章取义,要全面把握盗窃罪的相关法条以及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从中寻求立法原意。
三、未成年人盗窃犯罪的判刑问题
盗窃罪法定刑的立法调控与变化,是今年来中国刑法中法定刑变化最大也是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关于盗窃罪的死刑规定是否合理法学界至今争论不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在中国越来越融入国际社会的今天,决策者逐渐改变传统的刑事政策观念,就死刑的废除问题达成初步共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废除了包括盗窃罪在内的十三种死刑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基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未成年人只有在十六周岁之后实施盗窃行为的才构成盗窃罪,适应上述法条规定。但是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在对未成年人盗窃罪的定罪处罚中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盗窃犯罪的判刑问题应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基于对以上几个问题的探讨,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应当加强道德、法律以及心理健康的教育,预防犯罪为主,惩治犯罪为辅,采取从轻从宽政策,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参考文献:
[1]吴大华:《刑事法治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
[2] 熊云武:《犯罪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作者简介:姜丽莎(1988-)女,山东青岛人,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关键词:未成年人;盗窃;犯罪心理;跨年龄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近年来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此处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就未成年人盗窃犯罪问题加以探讨。
一、未成年人盗窃的犯罪心理
从心里学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可划入青少年早期阶段(11~18岁)。这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由未成年到成年的转化过渡时期。从生理学的角度看,这个阶段的青少年在生理方面快速发育、变化明显,而心理发展相对缓慢。正是由于心理上的缓慢发展与生理上的急剧发育不能协调、同步,加之社会环境的影响,容易引发身心矛盾,即心理发展相对滞后于生理发育,这往往使青少年陷于不安、苦恼、焦虑、抑郁的矛盾状态,而这些矛盾冲突都可能成为促使其犯罪的动因。因此,这个时期的特点用一个字来概括就是"变"。正是由于这种变,决定了青少年的可塑性很大。他们的思想、行为虽然开始独立、成熟,但是他们毕竟缺乏社会经验,正处于心理上的"断乳期",模仿、独断、叛逆心理悄然而生,如若受到不良环境的熏染,加上教育不当,青少年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青少年时期为什么是盗窃犯罪的高峰期?笔者认为其与青少年时期的心理、生理特点相关。其一,青少年在这个阶段的心理发展与生理发育相对不平衡,必然会产生不安、焦虑等心理冲突,这种心理冲突往往需要某种方式来进行宣泄,使心理冲突有所缓和,而犯罪则成为其宣泄的方式之一。其二,青少年犯罪常常是由冲动所致,在冲动犯罪中某种强烈的情绪体验起着动机作用。青少年的情绪极其复杂、丰富,愤怒、恐怖、嫉妒、怨恨情绪更为突出,其盗窃行为往往是由于嫉妒、怨恨等情绪引起。其三,心理学家认为,青少年具有从众性、易受暗示性、模仿性等特点,因此,在这个时期最容易受到同辈群体的影响。在社会化过程中,他们渴望被人理解,特别是获得同辈群体的认同,希望在同龄人中出类拔萃以维护尊严。因此,他们彼此之间互相影响,为了凸显自身的能力,往往置法律与道德于不顾,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四,在当今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节俭、朴素的风气已被浪费、攀比所取代,而青少年的攀比心理尤为严重。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有能力为其子女的攀比心理付账,他们的自制力较差,很难控制自己的攀比心理,因此,在其家庭无法满足他们的攀比需求的时候,他们就不得不通过其他途径--盗窃、抢劫、诈骗来获得钱财,而盗窃又是三者中最容易实现、风险最小的方式,因此,最受青少年的青睐。
二、未成年人跨年龄盗窃问题
跨年龄盗窃问题既是一个犯罪学研究问题,又涉及刑事实体法的适用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跨度问题的研究,关键点在于明确"三个阶段"、"三个点", "三个阶段"是指未满十四周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三个点"是指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此处着重讨论一个问题,即行为人在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期间盗窃财物,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满十六周岁后又盗窃财物,在追究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时,是否计算行为人在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期间盗窃财物数额的问题。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计算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期间的盗窃数额,累计总数额对跨年龄盗窃定罪量刑。理由是行为人在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期间盗窃的,虽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十六周岁后又实施盗窃的,说明其恶习不改,主观恶性与人身危害性均较大,故应将前后两个年龄段的盗窃数额累加,并依法从重处罚。也有观点认为,十六周岁后实施盗窃的,不能将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期间的盗窃数额与之相加,但在量刑时可以将之前的盗窃行为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笔者赞同第二观点,但是认为该观点尚需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的不构成犯罪,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周岁。换言之,行为人在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期间所实施的盗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大,情节多严重,均不构成犯罪,其数额也不得计入十六周岁以后构成的盗窃罪中加以讨论。这是由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内涵所决定的,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衍生之意,此是其一。其二,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够成熟,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差,因而易于感染社会恶习,走上犯罪道路。对于青少年犯罪,我国历来采取从轻从宽政策,主要是教育、感化、挽救。因此,若将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期间的盗窃数额累加到十六周岁之后的盗窃行为中,则有违从轻从宽的政策。
综上而言,对于未成年人跨年龄盗窃犯罪问题的研究,关键要正确理解形势政策的本质内涵,不要断章取义,要全面把握盗窃罪的相关法条以及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从中寻求立法原意。
三、未成年人盗窃犯罪的判刑问题
盗窃罪法定刑的立法调控与变化,是今年来中国刑法中法定刑变化最大也是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关于盗窃罪的死刑规定是否合理法学界至今争论不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在中国越来越融入国际社会的今天,决策者逐渐改变传统的刑事政策观念,就死刑的废除问题达成初步共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废除了包括盗窃罪在内的十三种死刑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基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未成年人只有在十六周岁之后实施盗窃行为的才构成盗窃罪,适应上述法条规定。但是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在对未成年人盗窃罪的定罪处罚中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盗窃犯罪的判刑问题应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基于对以上几个问题的探讨,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应当加强道德、法律以及心理健康的教育,预防犯罪为主,惩治犯罪为辅,采取从轻从宽政策,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参考文献:
[1]吴大华:《刑事法治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
[2] 熊云武:《犯罪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作者简介:姜丽莎(1988-)女,山东青岛人,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