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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经济学中,将市场竞争分为4种形态: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所谓“完全竞争”,指在同一类型市场和商品供应中,没有具备绝对优势地位的供应商,市场处于高度自由竞争状态。而所谓“垄断竞争”,指在同一类型市场和商品供应中,已出现2个或2个以上的主导供应商,但主导供应商之间仍处于竞争状态,买家仍可利用这种竞争状态进行有限的选择和取舍。
所谓“寡头垄断”,指在同一类型市场和商品供应中,尽管仍存在2个或2个以上的主导供应商,但这些主导供应商之间已达成明显的默契或协定,互相约束市场竞争行为,以确保共同占有市场份额,并实现彼此利益最大化。
所谓“垄断”又称“绝对垄断”,指在同一类型市场和商品供应中,仅剩下“一家独大”的主导供应商,对市场规则和价格實现了完全掌控。
广义的“ 垄断” 包括“ 寡头垄断” 和“绝对垄断”,狭义的“垄断”则专指“绝对垄断”。欧美大多数国家赋予“垄断”的定义,包括“追求利润最大化”“寻求价格控制”“建立高准入壁垒以排斥竞争”“追求卖家单一化”“利用垄断地位推行价格歧视以控制市场”。
垄断离你有多远?
垄断的形成有多种原因,主要可分为“自然垄断”和“干预性垄断”。前者指通过资金、技术、资源、渠道等方面的独占性优势,在市场竞争过程中逐渐赢得垄断地位;后者指单纯依靠上述优势和手段不足以赢得垄断地位,但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通过法律、行业规则、政策倾斜等手段扶植特定企业,令其在非市场竞争条件下赢得垄断地位。
并非所有垄断都被视作“洪水猛兽”,在一些市场狭小或关乎国计民生的领域,如许多国家的邮政、水电、公交、铁路客运等部门,垄断被认为是适当甚至必须的。而在有些国家,一些被认为“非关国计民生”的市场,会被认为“不值得去反垄断”,而被置于反垄断干预范畴之外。
此外,在特定领域和时间段,垄断往往会被一些人认为“性价比更高”“更有效率”,得到某种程度上的宽容甚至鼓励,这种情况较集中出现在战争状态或战后恢复重建初期。
然而,垄断带来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弱化市场竞争,降低市场活力,损害消费者利益,等等。不仅如此,大多数经济学派认为,垄断达到一定程度和时间,就会严重抑制技术开发和创新投入,抑制生产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因此在许多重要商业领域,到了一定程度,就会集中出现反垄断的呼声与行动。
“反托拉斯法”
最早意识到必须从法律上采取措施反垄断的是北美,起因则是19世纪末钢铁、煤炭、粮棉等行业的“托拉斯化”,即大企业、大财团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进行同业兼并、扩张,在同一行业、领域里,要么只剩下一个托拉斯实行绝对垄断,要么由几个大托拉斯结成攻守同盟,共同维持寡头垄断。
在意识到托拉斯化正严重损害美国市场活力后,1890年,联邦参议员约翰·谢尔曼领衔提出一项旨在抑制托拉斯垄断的法律草案,并获得国会通过,同年7月2日生效成为法律,这就是划时代的反垄断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突出特点,是从法律层面严禁反市场竞争的寡头协议,以及垄断或企图垄断相关市场的单方面行为。法案开创性地授权联邦司法部对违反该法律行为提起诉讼,并允许受害人进行自诉,还规定了3倍损害赔偿原则。《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将垄断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前者指自然形成并保持的合理和被动的垄断,而后者则专指通过非正当行为强行认为保持的垄断,并借此不当得利。这部法律指出,其目的并非绝对禁止垄断和垄断得利,而是打击非法垄断,保护市场竞争性,并确保消费者利益免收非法垄断侵害。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生效,促使众多寡头直接采取企业合并、而非传统的行会或价格攻守同盟手段实现市场或行业垄断,并以此绕开法律的监管。鉴于此,1914年,联邦众议员小克莱顿领衔提出一项新法律草案,旨在对在执行《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后所发现的漏洞进行补充和完善,重点强化了对恶意的、以垄断为目的的大型并购的监管和约束,以图将恶意垄断扼杀在萌芽状态。这一法案分别于1914年和1915年在国会两院获得通过生效,即《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鉴于《克莱顿反托拉斯法》缺乏对中小型零售商户权益的保护条款,1936年,参议员罗宾逊和众议员帕特曼联合提出一项新的法律草案,旨在通过禁止大型供应商、批发商、制造商以特定低价向所谓优先客户供应商品,并通过价格歧视排挤非优先客户,从而保护中小型零售企业免受连锁企业的垄断性排斥。这一法案在当年获得通过生效,即俗称的《反价格歧视法》。
上述3部法律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依据,历时百年仍在发挥作用。此后所进行的修补,主要在于通过判例和修正案,具体界定哪些行为构成非法垄断,哪些行业和领域不得实行垄断,以及如何处理被裁定为非法垄断的企业及市场行为。
正和反的案例
3部反垄断法律的落地,令美国联邦政府掌握了用法律手段打击垄断的利器,而最得力法宝并非谢尔曼等人最初所构思的罚款和补偿,而是“拆分”,即通过将垄断托拉斯拆分成多个相互竞争的同行企业,人为去垄断化,并恢复市场的竞争模式。最著名的典型案例就是“北方证券公司案”。早在20世纪初,大北方铁路公司总裁希尔试图联合拥有北太平洋铁路公司的摩根,通过设立一家名为“北方证券公司”的控股公司,全盘掌控大北方、北太平洋和C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