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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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儿童作为国家和未来的希望,他们的权利还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这引起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的重视,这也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本文通過分析儿童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原因,来引出解决方法,以期能够使这一问题得以有效改善。
  【关键词】儿童权利;留守;人权
  一、关于人权的概述
  人权是人类的崇高理想和国家目的。我党和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人权保护工作,但是由于我国人权研究起步较晚,政府和公民对人权保护的认识也不全面。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人权第一次明确的载入宪法,在我国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其完整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和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人权的主体是指所有人,包括所有的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当然包括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弱势群体,由于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等原因以及智力、体力出生环境的差别,并不能保障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现实的保障。所以,我们要对这些特殊群体给予特别的关怀和保护。
  二、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普遍存在以及这一现象存在的原因
  现阶段,我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已成为我国一个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建设,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力量应给予高度关注,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普遍把子女留在农村交由父母或近亲属代为管理,由于他们或年老体衰或文化程度不高,抚养教育力不从心,致使对留守儿童照顾明显不合理。[1]此外,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教育关爱,难以形成健全的心理和良好的生活习惯。
  目前,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受教育权得不到切实有效保障。第二,普遍存在违法犯罪现象。第三,易受到外界侵害,人生安全得不到保障。第四,健康成长受到影响,发展权受到限制。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其一,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尤其是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农村年轻劳动力纷纷进城务工,老幼妇孺则留守农村。[2]其二,国家现有法律和政策相对滞后。现有法律和政策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并不完善,户籍制度也制约着农村劳动力在城市的发展。使得农民工子女进城读书也遭遇不应有的尴尬,不管是高额借读费还是拒之门外的做法,都是农民工子女进城求学的障碍。其三,政府方面缺位。政府在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工作中没有得到发挥应有作用,有的地方政府根本不重视留守儿童的管理与保护问题,才使这一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其四,父母监护缺位。父母外出打工,没有切实履行监护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在心理上没有给与充分关怀和爱护。
  三、对于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建议
  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目前我国现有农民知识素养已经定型,指望他们迅速提高知识水平不太现实,现在农村的儿童就是未来新农村农民的主体,提高农民知识素养的重任就落到这些儿童身上。所以全社会要共同努力,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具体来说,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政府必须给予足够重视,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让父母留在孩子身边,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根本途径之一。另外,地方政府也应该参与进来,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自然经济等各项条件,努力发展本地农村经济,在加强农业基础性地位的同时,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健全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发展乡镇企业,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当地基层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问题,把对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列入政府工作内容,有计划的组织实施,切不可以将其视为小事,更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而是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不断改善留守儿童生活和学习环境。[3]比如:要树立教育为先的观念,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下大力气推动教育发展。特别要重点解决好投入偏少、教育资源紧缺、师资力量不足等问题。同时,还可以成立专门监管机构,拨付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组织人员和资金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开展与落实。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为及时而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构筑一道坚实防线。
  第二,完善相关立法不足。首先,全国人大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村劳动力子女权益,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这些法律法规远远满足不了社会需要,甚至有些条款与社会发展相悖。所以要进一步完善这些法律法规,让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另外,完善国家监护制度,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家监护的概念和完善国家监护的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划拨专门经费,对于监护人死亡或事实上没有监护人的留守儿童,由国家担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最后,完善委托监护和对监护人监督的法律制度。已有的法律对委托监护制度的规定还不完善,由于政府无法对监护人实行有效监督,导致政府无法对有问题的家庭进行及时干预,导致留守儿童被监护人虐待,侵犯等问题。因此,对监护人履行职责建立监护制度十分必要,对于委托监护的家庭更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第三,教育机构主动配合。教育机构是直接承担落实义务教育任务的主体,学校应该充分发挥其教书育人的应有功能,建立一整套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措施,把监护责任与教育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监教一体的教育管理模式。此外,留守儿童的根本问题就是心理问题,这得从心理入手。教师要做好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成为他们的知心朋友。要对本班的留守儿童有充分的了解,知道他们的家庭背景、人际关系、性格特征、行为习惯、道德品质、学习动机和态度。为他们建立起心理健康卡,留意每个学生的心理变化,并作详细记录,对他们不正常的行为表现及时干预,正确引导,并进行有关心理辅导,给他们更多的心灵关怀因此,对于农村学校而言,不断加大农村小学基础建设投资的力度,建立寄宿制学校,吸收留守儿童住校。   第四,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国家和政府固然是关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主体力量,但同样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只有国家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行动起来,才能使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得到更好保护。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是与农村留守儿童距离最近也是接触最多的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地应有功能,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对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给予更多关注,而且在其权益遭受侵害时积极介入,给予受害留守儿童以及时帮助,让他们感受到基层组织的温暖。[4]同时,各级妇联也应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主动深入基层农村,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留守儿童多办实事。另外,大众传媒也应当积极参与其中,使农村留守儿童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共同帮助留守儿童克服困难。
  第五,树立家庭在留守儿童教育方面的主体地位。毫无疑问,留守儿童需要来自全社会的帮助和爱。但重要的是如何让留守儿童得到更多家庭温暖,如何让留守儿童回到父母身边。父母要重视家庭在孩子成长中所起的作用,不仅要为孩子提供一个好的物质环境,还要为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心理和精神环境。随父母共同生活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最佳选择和最终出路。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其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祖国前途和民族命运。儿童自出生时起,就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益,我认为,对儿童的重视程度,体现的是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在人权越来越受到国家重视的当下,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际,做好这一项工作意义非同寻常。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已达1000万人以上。长期不能与父母一起生活,得不到有效的监护和引导,孤独生活对这些留守儿童的人生观、价值观、社会观容易产生不良影响。他们心理健康方面已呈现出的一些倾向性问题,值得引起全社会重视和关注。因此,我们必须高度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这一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和谐社会中得到应有的保护和实现。
  参考文献:
  [1]阮积崇.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辨[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
  [2]李春雷.犯罪预防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姚建龙.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趙秉志,袁彬.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
  作者简介:姚雪(1989-),女,安徽蚌埠人,安徽大学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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