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针对创造性评判过程中存在的相关理论认知误区,基于创造性的“三步法”以及相关概念,对认知误区进行了列举和解读,对如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如何理解创造性评判中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作用相同”等进行了深入探讨,得出相关认知误区的正确理解。
[关键词]创造性;最接近;技术问题;结合启示
中图分类号:TM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3-0344-01
引言:在以“三性”评判为主线的工作理念指导下,实审案例中创造性评判所占比重进一步提升,由于新审查员培训时间短、审查经验不足,对于创造性评判的理论难免存在认知误区,为了提高新审查员的创造性评判水平,有必要对一些认知误区进行探讨、解读。
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1]。在对于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一般是通过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然而,在判断过程中,新审查员对于创造性的“三步法”存在很多认知误区,针对认知误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林静等对创造性评价中易混用的“惯用手段”、“容易想到”、“有限的实验”等几个概念加以厘清[2],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的张献兵等对创造性审查标准执行一致作出了解读[3]。迄今为止,虽然对于创造性的评判做了一些深入的研究,但是缺少针对新审查员关于创造性评判误区的解读。在创造性的评判过程中,新审查员对于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作用相同以及结合启示的考虑等多个点存在着认知误区,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解读,旨在纠正错误认知,提高审查水平。
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三步法”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常用方法,“三步法”的第一步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检到领域相关的几篇接近对比文件后,很多新审查员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盲目选择公开的特征最多的对比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这是一个误区,实际上,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应当便于说理,便于结合其他对比文件,有更为明显的结合启示,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优先选择相同领域的对比文件,正是考虑了结合启示。
二、正确理解“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作用相同”
目前,还有一部分新审查员对创造性“三步法”中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作用相同”这两个概念存在认知误区,这不利于创造性评述的说理。
1.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由于部分新审查员入职时间短,对创造性“三步法”的认识不足,不能够整体、准确把握相关概念,比如,对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的“发明”一词,易被误认为说明书,其实不然,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审查指南中明确记载,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区别特征是通过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进行特征对比所得出的,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的“发明”指的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2.结合启示中的“作用相同”
如果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通常认为具有结合启示。“作用相同”中的“作用”对于申请专利来说是指在权利要求中体现出来的作用。
综上,在考虑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作用相同时,要以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为准,正如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一样,发明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三、总结
本文对如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作用相同等相关概念做了一些探讨,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考虑说理、结合启示的难易程度,对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作用相同要立足于权利要求,这对于新审查员的审查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探讨还不够深入,尤其是“作用相同”这块,当权利要求中没有体现出作用,而对比文件中的作用明显与申请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作用不一致时,结合启示说理部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2010年1月第1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9月:第170-175页.
[2] 林静,沈丽等.创造性评价中的部分概念的明确及正确使用[J].审查业务通讯,2013年第2期:第33-38页.
[3] 孙歆硕,张献兵等.创造性审查标准执行一致的影响因素及解决方法[J].审查业务通讯,2013年第1期:第39-45页.
[关键词]创造性;最接近;技术问题;结合启示
中图分类号:TM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3-0344-01
引言:在以“三性”评判为主线的工作理念指导下,实审案例中创造性评判所占比重进一步提升,由于新审查员培训时间短、审查经验不足,对于创造性评判的理论难免存在认知误区,为了提高新审查员的创造性评判水平,有必要对一些认知误区进行探讨、解读。
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1]。在对于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一般是通过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然而,在判断过程中,新审查员对于创造性的“三步法”存在很多认知误区,针对认知误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林静等对创造性评价中易混用的“惯用手段”、“容易想到”、“有限的实验”等几个概念加以厘清[2],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的张献兵等对创造性审查标准执行一致作出了解读[3]。迄今为止,虽然对于创造性的评判做了一些深入的研究,但是缺少针对新审查员关于创造性评判误区的解读。在创造性的评判过程中,新审查员对于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作用相同以及结合启示的考虑等多个点存在着认知误区,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解读,旨在纠正错误认知,提高审查水平。
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三步法”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常用方法,“三步法”的第一步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检到领域相关的几篇接近对比文件后,很多新审查员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盲目选择公开的特征最多的对比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这是一个误区,实际上,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应当便于说理,便于结合其他对比文件,有更为明显的结合启示,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优先选择相同领域的对比文件,正是考虑了结合启示。
二、正确理解“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作用相同”
目前,还有一部分新审查员对创造性“三步法”中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作用相同”这两个概念存在认知误区,这不利于创造性评述的说理。
1.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由于部分新审查员入职时间短,对创造性“三步法”的认识不足,不能够整体、准确把握相关概念,比如,对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的“发明”一词,易被误认为说明书,其实不然,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审查指南中明确记载,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区别特征是通过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进行特征对比所得出的,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的“发明”指的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2.结合启示中的“作用相同”
如果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通常认为具有结合启示。“作用相同”中的“作用”对于申请专利来说是指在权利要求中体现出来的作用。
综上,在考虑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作用相同时,要以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为准,正如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一样,发明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三、总结
本文对如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作用相同等相关概念做了一些探讨,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考虑说理、结合启示的难易程度,对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作用相同要立足于权利要求,这对于新审查员的审查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探讨还不够深入,尤其是“作用相同”这块,当权利要求中没有体现出作用,而对比文件中的作用明显与申请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作用不一致时,结合启示说理部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2010年1月第1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9月:第170-175页.
[2] 林静,沈丽等.创造性评价中的部分概念的明确及正确使用[J].审查业务通讯,2013年第2期:第33-38页.
[3] 孙歆硕,张献兵等.创造性审查标准执行一致的影响因素及解决方法[J].审查业务通讯,2013年第1期:第39-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