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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都酒店起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案子尚未审结,但关于证券交易所监管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争议却又重新提起。本文借新都酒店案例讨论终止上市决定的可诉性,以小见大讨论证券交易所上市监管行为的可诉性。通过分析证券交易所上市监管行为的权力来源,探讨证券交易所上市监管行为的法律属性,最后结合新都酒店案例的分析得出了证券交易所上市监管行为具有可诉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