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条规定直接针对的是商标侵权诉讼中抗辩事由的重要情形之一的正当性使用抗辩。正当使用抗辩原先规定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此次商标法修订,此类抗辩事由由法规上升为法律,可见其重要性。通用名称属于商标侵权案件正当使用抗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