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本土化过程中的困境与解决对策分析

来源 :经济研究导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afeizz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教育模式,起源于美国,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模式,倡导在实践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它于2000年被引入中国,至今已被国内多所高校开设及实践。作为一种舶来品,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化的过程中难免困境重重,诸如案源不足、师资短缺、经费投入欠缺等等。在實践过程中,我们必须深入探析导致这些困境的原因,并将这一模式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理论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统一的完善的法学教育体系。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中国化;困境;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3-0251-03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指这样一种法学教育模式,法科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有律师执业资格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最后,教师根据学生代理案件的质量给予成绩 [1]。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国法律诊所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总数已经达到118个,其中76个会员院校开设了诊所课程,共计开设不同主题诊所课程120个,建立了各具特色、有所侧重的专门性法律诊所,诊所的主题方向涉及:民事、行政、谈判、非营利非政府组织、公益、消费、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劳动法、立法、妇女权益保护、弱者、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犯罪、劳工、农村正义非诉、调解、社区服务、婚姻家庭、农民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环境法、少年越轨、少数民族和少数人权益保护、刑事辩护等领域。
   在中国法学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组织下,各个法学院校在相互的学习和交流中不断地进步,并逐步走向成熟,法科学生在诊所课堂中学到了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很难触及的领域,同时增进了法律职业技能的锻炼。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是对传统法学教育方式的改革
   1.实现了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的有机结合。传统法学教育将法律按照部门法进行讲授,有机的法律体系和统一的法律实践被人为地分为相互脱离的板块,而诊所式法律课程则打破了这种人为的藩篱,一改传统的以教师为主导的单向教学模式,使学生真正参与到一种自我指向的学习中,将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的学习有机的结合起来。
   2.提供真实的案件材料,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诊所法律教育是建立在正在发生的真实案件基础上,由学生亲身调查案情、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寻找相关证据,全面地掌控代理案件过程中会遇到的各种未知的情况和突发事件,在此过程中并没有一个预设的“标准答案”[2]。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要求学生在代理一宗真实案件时,必须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的利益(合法权益)服务,学生便必须竭尽全力地收集相关事实和证据,分析案件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辩论点和可适用法律。在每一次“事实—法律”之间的目光流连忘返中,培养了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3.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能够使法科学生通过亲身体验对司法活动增添感性认识,加深对律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理解;通过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帮助,增加其为最大限度实现社会正义而贡献力量的使命感 [3];通过从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抽离法律关系,法科学生形成了自身独立的判断力和正义是非观;通过抵制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社会阴暗面,有助于法科学生确认并解决道德困境的难题,进而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
   4.培养学生综合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传统的法学教学中,专业教师仅仅讲授一门有特定调整对象的部门法,固有其传统的重点学科内容,考试也是针对重点内容预设好了考察范围,学生学到的是零散的、片段的、割裂的凝固知识。但实践法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却不是千篇一律的,完全不可能遵循课堂教学的重点非重点的区分而决定发生频率,实践案件中覆盖到的知识点都可谓“重要”。学生在处理诊所案件时,不能因为案件事实涉及到的知识不是传统法学学科的非重点知识而拒绝出具法律意见,因此培养学生必须像真正的律师那样分析解决从未碰到过的问题和从未习过的知识,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恰恰提供给学生融会贯通的实战机会。
   二、法律诊所教育本土化过程中的困境分析
   尽管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优点不一而足,而且在中国的本土化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的实效,但它毕竟有其产生和发展的法文化土壤,我们将这种成长于美国的法律教育模式移植于中国的法律土壤中加以栽培,在其本土化过程中不免出现一些“不适症”。
   1.法律文化的冲突。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发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而英美法系法文化下的法律教育理念注重职业教育,以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使之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而我们国家深受大陆法系法文化的熏陶,对法科生的培养目标是能够探索和解决学术问题以及重要的社会实际法律问题的法学精英 [3]。我们的成文法典传统也为这种教育理念提供了支持,强调法律的概念性、理论性、逻辑性。在这种法律环境大背景下,中国的法律教育者更加偏好于法学理论知识的灌输,轻视法律职业能力的培育。
   2.法学教育评价模式有待完善。如何评价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规范诊所法律教育的课堂教学和课外指导,如何评价诊所学生的学习成绩,如何评价诊所学生办理的案件,如何衡量诊所教师的工作量等,都是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迫切需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在中国法学教育体系中有一套评估讲授式教学模式的评价体系,也有一套从传统法学教育方式下教师考核晋升的评价标准,但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价体系尚未建立[4]。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现有法学教育评价框架下体现出“削足适履”的怪状——对诊所学生实践效果的难以估量,对教师贡献量的不对等反映。
   3.物质层面的匮乏。物质层面是指运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必须具备的物质要素和物质保障。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本土化过程中主要面临了案源不足、师资紧缺、教育经费短缺等方面的困境。
   经费问题经常使得法律诊所的运行陷于捉襟见肘的境地。诊所法律教育除了需要经常上课的教室外,还需要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师资问题也是诊所法律教育模式本土化过程中一个较大的障碍。法律诊所对指导老师的要求是极其严格的,不仅期望老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还期望指导老师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同时老师还须有充足的时间和高昂的热情去指导法律诊所业务的开展。上述这些苛刻的条件在中国的法律教育领域不易实现。我们的法学理论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育是两个不同的领域,法学院的老师受法文化的熏陶,长久地致力于博大精深的理论研究,追求的是课题的学术价值,而非法律的应用技巧和经验价值。要想在短时间扭转法学教育价值理念上的偏好并非易事,这便造成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本土化过程中师资匮乏的理念上的原因。
   4.法律诊所的责任承担。诊所学生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一问题在现有制度中没能很好解决。
   很多学者认为应当赋予学生以律师所具有的一部分诉讼权利,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这种看法。因为律师所具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与其所承担的诉讼风险是相对的。我们不能避而不谈学生在代理过程中因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仅仅赋予其诉讼权利是不现实的,最后的损失还得当事人承受,这对当事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三、法律诊所教育本土化过程中的困境解决对策
   1.转变法学教育观念,进行法律教育模式的改革。“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法律教育有某种朝向美国趋势转向的趋势”,法律硕士的引入也说明了这种转变的态势。在法律职业教育上,我们已经迈出了第一步,但无疑是正确的一步。因为“从内在的特质看,法律学本身便是一种实践理性;它不仅仅是一整套自恰的知识体系,更是一套以问题为指向的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方法”[5]。我们的法学教育的目标不能囿于培养法学家,而应是包括各式各样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司法工作者等。因而,应当转变传统的法学教育观念,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统一起来,为法律诊所的顺利运作扫清一切路障。
   2.完善传统法学教育评价模式。在对学生诊所实践学习效果的评价方面,评价的方法是互动的,包括指导老师对学生的评价、学生的自我评价、学生办案小组内互评、学生对指导老师的评价、客户(当事人)对学生的评价等,评价标准更注重学生对出现的问题的思考质量。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重视评价与学生的反馈,并不是为了对学生的代理案件活动作出区分,而是帮助学生形成对自己法律理论素养和法律实践行为进行思考的职业习惯。
   在对诊所指导教师的教学效果评价方面,高校应该做出一些创新性的规定,取消对诊所指导教师一些机械的科研评估指标,将诊所的实际运行效果考量纳入评估体系,将诊所代理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反映到指导教师的教学成果中。
   3.多渠道解决经费、案源和师资问题。首先,法律诊所应多方面筹措资金,争取来自教育主管部门、社会资源的支持。同时法律诊所还可借助舆论的力量,宣传法律诊所的公益性和教育目的意义,使社会各界认识到这一新生事物的蓬勃生命力。其次,中国律师协会这一行业自律组织也应该为诊所法律教育作出贡献。其一,律师协会可以居中协调建立起各高校法律诊所与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起密切联系和合作关系。其二,通过行业自筹的方式,为诊所法律教育建立一项专项基金,以保证高校法律诊所的经费比较充足。其三,中律协可与教育部门联合建立一个法律诊所指导教师培训中心,使之成为一个可以自由交流经验、转变教育观念、改变教育方式的指导中心。最后,高校也应当为法律诊所的运作做出一些让步。最重要的就是要改变对法学教师的一些硬性的评估指标,将诊所的运行效果纳入评估范畴,建立多元化的评估方式。毕竟法律诊所也是高校的一个对外窗口,如诊所代理的案件受到良好的社会评价,这对高校来说也是一笔无形资产,有助于高校树立形象、提高招生的声誉。
   4.建立法律诊所特殊的责任制度。根据《律师法》第54条的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事务所具有盈利性质,所以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高校内的法律诊所,因学生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因过错导致的当事人损失,由学生、学校(因法律诊所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导教师任何一方来承担,都是不合理的。中国高校中的大部分学生虽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没有经济来源,不具有承担责任的实际能力。而且学生参与法律诊所的过程本身就是受教育的过程,一些像起诉书、答辩状等正式的法律文书也由诊所教师签署的。所以,在办案过程中学生因过错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在可行性和合理性上都存在问题。对于教师来说,他们对诊所辛勤的付出得不到回报还要额外承担学生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显然也是不合理的。对于高校而言,本身从经济效益考虑,设立法律诊所本身收益慢,投入大,如果还有这些责任风险,高校当然也没有热情与积极性去支持法律诊所事业的发展。但是诊所学生因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不能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来承受,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为法律诊所责任的承担制度建构找到一条解决路径。
   笔者觉得比较合理的做法是通过平时的案件代理,若成功完成一件诉讼,法律诊所可以收取一定的合理费用,既在当事人可承受范围之内,又能以备后用,建立起一个责任风险基金。若因学生的过错导致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损失,法律诊所可从此基金中按照一定比例赔偿给当事人。这笔赔付金额虽然不能完全“填平”当事人的损失,但是有着抚慰的性质,尽量减少当事人的损失。这是一个比较折中的解决方式,不免却学生的代理风险,但同时又不对诊所的运作产生负面影响。
   5.完善高校法律援助机制。《法律援助条例》第8條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为高校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机制融合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了将高校法律诊所纳入法律公益服务的队伍中来,国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赋予高校法律诊所特殊地位,并承认诊所学生的“准律师”身份,使他们在代理案件时能够享有更多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
   中国法律对获得法律援助规定了一些条件,由此将一些经济确实困难的人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排除在法律援助门槛之外。高校法律诊所能够与法律援助机制对接,将有效地缓解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同时也能解决法律诊所面临的案源不足的难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出现是对传统法学教育方法反思和改良的产物,中国的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不是经院法学,缺少传授法律职业技能的传统,因此诊所式法律课程在中国的设立具有更加突出的创新意义。此外,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也不可能完全取代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不能因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性而否定法学学术性和理论性的一面,它是对传统法学教育的修正和补充。我们在积极借鉴和推动诊所式法学教育在中国发展的过程中,将其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有机结合起来,共同形成理论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统一的完善的法学教育体系。
  
  参考文献:
  [1] 甄贞.一种新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J].中国高等教育,2002,(8):33-34.
  [2] 周凌.让法学硕士研究生走进法律诊所[J].新学术,2007,(2):90-92.
  [3] 唐军.论中国诊所法律教育若干问题[J].教育教学论坛,2011,(16):254-256.
  [4] 杨秀英.试论法律诊所教育的特色[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4):149-151.
  [5] 贺卫方.本科与后本科:法学教育的转轨试验[J].21世纪商业评论,2005,(11):149-150.
  
  The Analysis of the Dilemma of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and Solutions
  
  LI Hong-mei,YANG Qian
  (Xi’an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 Technology,Xi’an 710055,China)
  Abstract:Clinical Legal Education,as a new legal education model,originated in the United States,it draws on medical student’s clinical practice in the medical clinic model and advocates the learning of law and lawyers’ practice skills in the practice.It was introduced into China in 2000.Many universities have put it into practice in our country.As an exotic,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evitably has all kinds of difficulties in China,for example,the insufficient of case resources,shortages of teacher and lack of funds.In practice,we need to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leading to these difficulties,combine the model with the traditional model of legal education,create a unified system of legal education.
  Key words:clinical legal education;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dilemma;solutions
  [责任编辑 王玉妹]
其他文献
分析了结构动力分析的精细积分方法的稳定性、精度和计算工作量 ,讨论了离散时间间隔、指数矩阵幂级数展开式的截断阶数L以及 2 N 类算法的阶数N的优化问题 .说明了精细积分
论文采用含有技术进步率的C-D生产函数模型测算了陕西省1990—2008年农业科技进步率及其贡献率。探讨了物质费用、耕地面积和劳动力对农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研究表明,陕西省
ue*M#’#dkB4##8#”专利申请号:00109“7公开号:1278062申请日:00.06.23公开日:00.12.27申请人地址:(100084川C京市海淀区清华园申请人:清华大学发明人:隋森芳文摘:本发明属于生物技
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新时期农村文化建设目前还相对滞后,但
军队任职院校教育转型需要深化任职教育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本文围绕军队任职教育对象,结合不同任职教育对象的特点与需求,探索了适应不同对象的课堂教学方法,并提出了相应
会计案例教学是将会计理论知识和实践有机结合的契合点,是学生走向工作岗位不可或缺的环节。但在财务会计案例教学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财务会计案例教学的质量。对财务会
20世纪90年代初,上交所、深交所相继成立,开启了金融化时代。股权分置的顺利解决和配套措施的随之推进,使得证券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投机”的不良风气渐渐向“投资”转变。
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如何挖掘这些旅游资源,发挥其应有的历史文化价值具有学理价值和现实意义,从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营销规划及意义、旅游营销包装、以"差异"竞争取
很多教师都非常重视课前的教学设计,能做到课前深思熟虑、精心设计、运筹帷幄,但往往忽视了课后的反思和总结,结果使自己的教学设计方案总是不完美。有些教师往往会有这样的
目的探讨循环内皮祖细胞(EPCs)与血浆基质细胞衍生因子-1α(SPF-1α)在冠心病中的作用及其临床应用价值。方法将44例患者分为稳定型心绞痛(SAP)组(n=12)、不稳定型心绞痛(UAP)组(n=14)、